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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锋信息: 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2024年付息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2-22 16:27:47

证券代码:300605     证券简称:恒锋信息       公告编号:2024-099
债券代码:123173     债券简称:恒锋转债
              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利息,每10张恒锋转债(面值1,000.00元)利息为7.00元(含税)。
日,票面利率为0.70%。
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24年12月27日卖出本期
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2月30日向不特
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将于2024年12月30日支付自2023年12月30日至2024
年12月29日期间的利息。根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
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
市公告书》(以下简称“《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
告如下:
  一、恒锋转债基本情况
第五年2.50%、第六年3.00%。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
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
额自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
“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为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
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
(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已转换或已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
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根据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
体及恒锋转债2024年度跟踪评级报告》(东方金诚债跟踪评字【2024】0207
号),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级,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
级,评级展望为稳定。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本期为恒锋转债第二年付息,计息期间为2023
年12月30日至2024年12月29日,票面利率为0.70%,即每10张恒锋转债(面
   对于持有恒锋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
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
每 10 张 派 发 利 息 为 5.60 元 ; 对 于 持 有 恒 锋 转 债 的 合 格 境 外 投 资 者 ( QFII 和
RQFII),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
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
税,公司每10张派发利息为7.00元;对于持有恒锋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者,公司
不代扣代缴所得税,每10张派发利息7.00元,其他债券持有者自行缴纳债券利息
所得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根据《募集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规定,本次可转债付息的债
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如下: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24年12月27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
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恒锋转债”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方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
定的银行账户划付用于支付利息的资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
资金结算系统将“恒锋转债”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
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六、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
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
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
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第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
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兑付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
地入库。
  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
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等规定,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
得税和增值税。因此,对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
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
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
债券利息。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联系方式
  咨询部门: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乌龙江中大道科技东路创新园 5 号楼
  联系人:林真铃
联系电话:0591-87733307
邮箱:investor@ihengfeng.com
特此公告。
                            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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