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 港 交 易 及 結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及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對 本 公 告 的 內 容 概 不 負 責,
對 其 準 確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作 任 何 聲 明,並 明 確 表 示 概 不 就 因 本 公 告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分 內 容 而 產 生 或 因 依 賴 該 等 內 容 而 引 致 的 任 何 損 失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3898)
自願公告
註銷已購回H股
本 公 告 由 株 洲 中 車 時 代 電 氣 股 份 有 限 公 司(「本 公 司」)自 願 作 出。
茲 提 述 本 公 司 日 期 為 二 零 二 四 年 六 月 五 日 之 通 函(「該 通 函」)及 日 期 為 二 零 二 四 年
六 月 二 十 七 日 之 公 告,內 容 有 關(其 中 包 括)本 公 司 股 東 大 會 及 類 別 股 東 大 會 同 意
授 予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購 回 本 公 司 H 股 的 一 般 性 授 權(「H 股 購 回 授 權」),以 及 本 公 司 日
期 為 二 零 二 四 年 十 二 月 六 日 之 公 告。除 另 有 界 定 者 外,本 公 告 所 用 詞 彙 與 該 通 函
所 界 定 者 具 有 相 同 涵 義。
自 二 零 二 四 年 十 二 月 十 二 日 至 二 零 二 四 年 十 二 月 十 六 日,公 司 於 聯 交 所 就 其 H 股
進 行 了 一 系 列 回 購。截 至 二 零 二 四 年 十 二 月 十 六 日,公 司 共 回 購 總 計 4,887,300 股
H 股,約 佔 本 公 司 於 H 股 購 回 授 權 獲 本 公 司 股 東 大 會 及 類 別 股 東 大 會 批 准 之 日 的
已 發 行 總 股 本 的 0.3462% 及 已 發 行 H 股 總 股 數 的 0.9007%。已 使 用 資 金 總 額 為 港 幣
該等本公司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二日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回購的H股已
於 二 零 二 四 年 十 二 月 十 九 日 註 銷。據 此,本 公 司 的 已 發 行 股 份 數 目 將 減 少 4,887,300
股 至 為 1,406,652,812 股(其 中 包 括 537,745,300 股 H 股 和 868,907,512 股 A 股)。
承董事會命
株洲中車時代電氣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李東林
中 國,株 洲,二 零 二 四 年 十 二 月 十 九 日
於 本 公 告 日 期,本 公 司 董 事 長 兼 執 行 董 事 為 李 東 林;副 董 事 長 兼 執 行 董 事 為 尚 敬;
其 他 執 行 董 事 為 徐 紹 龍;以 及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為 李 開 國、鍾 寧 樺、林 兆 豐 及 馮 曉 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