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 律 意 见 书
致: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接受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潘轶、程安卿律师(以下简
称“本律师”
) 就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19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五次临
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
(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
)和《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召集、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文件材料,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
在法律意见书中,本律师根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
及对该事实的了解,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
意见,并依法对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律师同意,公司可以将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
件,随同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本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在对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核查
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
式通知各股东。公告载明了会议召开形式、召开日期(包括现场会议
时间、网络投票时间)以及现场会议的召开地点和会议审议事项,明
确了现场会议的登记办法、网络投票程序以及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
的股权登记日与股东的委托表决权利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公告通知的内容,于 2024 年 12 月 19
日下午在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538 号上海外滩瑞吉酒店三楼卡
罗琳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黄震先生主持,经
全体与会人员的共同努力,顺利完成全部议程。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 609 人,代表股份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现场会议,部分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现场会议。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
议案》
;
。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
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第 1 号议案、
第 2 号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第 1 号议案属于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
票的议案。现场会议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与本律师共同负责现场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网络投票在会议公告通知的时段内,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全部结束
后,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公布。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