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1600 股票简称:中国铝业 公告编号:临 2024-074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 0.082 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12/26 - 2024/12/27 2024/12/27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19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
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8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 2024 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拟按每股人民币 0.082 元(含税)以现金方
式向全体股东派发 2024 年中期股息,按公司当时总股本 17,158,381,228 股计算,
派息总额为人民币 1,406,987,260.70 元(含税)。根据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3 日披
露的《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权激励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公
告编号:临 2024-053),公司回购注销的 1,882,319 股限制性股票于 2024 年 10 月
对 2024 年中期利润分配总额进行了相应调整,并于 2024 年 10 月 31 日披露了《中
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 2024 年中期利润分配总额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 2024-
经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19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批准,本次利润
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7,156,498,909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
币 0.082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1,406,832,910.54 元(含税)。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12/26 - 2024/12/27 2024/12/27
四、分配实施办法
(1)除公司自行发放的对象外,其他 A 股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
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
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
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H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派发不适用本公告。H 股股东红利派发事宜请见本公司在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www.hkexnews.hk)发布的相关公告。
公司控股股东中国铝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包头铝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铝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
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
《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有关规定,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
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
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向上述股东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
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82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
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
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在收
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
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
《关于上市公司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有关规定,
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相关规定计算缴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
取得的股息红利,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实际税负为 10%,扣
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738 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
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
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
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738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
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
关提出申请。
(4)对于通过“沪股通”投资公司 A 股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
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
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4〕81 号),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每股人
民币 0.0738 元。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
的税收协定规定现金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
义务人,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
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其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将不代扣
代缴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82 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股东如对本次权益分派有任何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资本运营部)证券事务处
联系电话:(86 10)8229 8162
特此公告。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