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
类舆情的能力,构建高效快捷的应急响应与处置机制,确保及时妥善处理各类
舆情对公司股票价格、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可能产生的影响,切实维
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者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闻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
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工作职责
第三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
对。
第四条 公 司 成 立 应 对 舆 情 管 理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 以 下 简 称 “ 舆 情 工 作
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其他成员根据舆情工作
需要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
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并督
促落实各类舆情处理方案;
(三)协调、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对外信息发布和媒体对接工作;
(四)负责做好舆情处理过程中与各级监管机构的沟通和汇报工作;
(五)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进行舆情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
和市场传闻,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可能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并
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及时上报并根
据董事会秘书或舆情工作组的处置决策和要求,协调相关方开展舆情应对工作,
跟踪舆情处置进展并及时汇报,管理舆情信息工作档案。
第七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及子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号、微信
视频号、上证 e 互动、股吧及其他相关网络媒体等各类型信息载体。
第八条 公司相关部门及子公司作为舆情管理的配合方,主要应履行以下
职责:
(一)积极配合公司证券事务部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等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证券事务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
的相关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九条 公司相关部门及子公司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
观、真实、完整,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报告及处理
第十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
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
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舆情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回应、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
对外发声和回应,确保对外口径的一致性,并进行真诚沟通。在不违反规定的
情形下,真诚解答各方关于舆情相关的疑问、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
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主动承担、系统运作。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以主动承担的
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并联合相关方系统运作,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维
护公司良好的社会形象;
(四)公平公正、客观中立。公司在处理舆情事件时,要公平、公正地对
待涉及的各方,不因其身份、地位等因素而有所偏袒,以客观、中立的态度进
行调查和处理,确保公平性。
第十二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作出快速反应,公司证券事务部工作人员以及
相关部门、子公司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立即向董事会秘书汇报;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
如为一般舆情,应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
长报告外,还应当向舆情工作组报告,必要时向江苏证监局或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
第十三条 一般舆情的处理措施: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证券事务
部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协同公司相关部门灵活处置。
第十四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
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重大舆情的应对作出决策和部署。公司证券事务部同步
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可根据情况采取以下舆情应对
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根据需要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
防止事态进一步发酵;
(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及时发声,做好澄清及信息披露工作,减少
误读误判。舆情事件发生后,公司应当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上证 e 互动等投
资者沟通平台的作用,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
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根据事件调查结果及舆情影响程
度,通过公司公告、官网、微信公众号等多渠道进行相应的信息澄清和披露。
其中对于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产生较大影响的舆情信息,公司
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发布澄清公告;
(三)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相
应的法律措施制止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对重大舆情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制定和督
促实施危机恢复管理计划,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公司重大舆情应对能力。
第四章 保密义务及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相关部门及子公司的信息知情人员及公司聘请的顾问、中
介机构工作人员对前述舆情及其处置过程中的各类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
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
交易。如违反保密义务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导致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或给公司造成其他损失,公司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对相
关人员采取处理措施,并在必要时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相关外部机构或个人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
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追究
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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