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关于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我们作为深
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成
员,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发表审查意见如下:
经审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履历等相关资料,我们认为:
务能力符合公司独立董事任职条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独立性等条件要求,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履职能力。邓美珊女士尚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但其已书面承诺将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
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
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期限
尚未届满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过中国
证监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邓美珊女士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提名邓美珊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
人,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至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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