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Bethel Automotive Safety Systems Co., Ltd
订稿)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
目 录
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伯特利”
或“公司”)2022 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或“员
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
意见》
(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信息
披露工作指引》
(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
程》”)、
案)》之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第三条 公司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与的原则,
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
第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第五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如下:
认可,更好地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
和员工利益的一致性,促进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从而为股东带来更高
效、更持久的回报。
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长期、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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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提高公
司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
第六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程序
分征求员工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及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三人的,公司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计划推出前征求员工意见的情况,是否存在摊派、强
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发表独立意见。
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计划推出前征求员工意见的情
况,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情形发表意
见。
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董事会关于草案是否符合《指导意见》相关规定的说
明、独立董事意见及监事会意见等相关文件。
期限及规模、管理模式等相关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已履行必要的决策和审议
程序、是否已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发表法
律意见,并在召开关于审议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公司将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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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计票并公开披露,
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本员工持股计划涉及
相关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相关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应当回避表决,公司股东大会
对员工持股计划作出决议的,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
通过。
理委员会委员,明确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的具体事项。
次股东大会通过后 6 个月内完成标的股票的过户。在完成将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
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的 2 个交易日内,以临时公告形式披露获得标的股票的
时间、数量、比例等情况。
第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
第七条 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范围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下属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的核心及
骨干员工,以及公司普通员工。其中,公司普通员工指在公司或下属控股子公司
任职,并与公司或下属控股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且领取报酬的员工。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成为参与对象:最近 36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
责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最近 36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
行政处罚或者市场禁入措施;最近 36 个月因泄露国家或公司机密、贪污、盗窃、
侵占受贿、行贿、失职或渎职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违反公序良俗、
职业道德和操守的行为给公司利益、声誉和形象造成严重损害的;公司董事会认
定的不能成为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的情形;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其他不能成为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对象的情形;
第八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计划参与人数为不超过 100 人,具体参加人数根据
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
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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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对象名单及份额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各参加对象最终持有份额以其签
署的员工持股计划认购协议中约定的为准:
序 拟认购份额 拟认购份额占本员工 拟认购份额对应的股
姓名 职务
号 (份) 持股计划比例(%) 份数量(股)
核心员工及核心骨
干共计 100 人
合计 584,086 100 584,086
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总
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单个员工所获持股计划份额对应的股票总
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标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
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
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第九条 参与对象的具体名单经公司董事会确定,公司监事会将对本员工持
股计划的参与对象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予以说明。公司聘请的
律师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的资格等情况是否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规则》、《指导意见》、《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
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发表明确意见。
第三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与股票来源
第十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法
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获得的资金。公司不以任何方式向持有人提供垫资、担保或借
贷等财务资助。
本员工持股计划以“份”作为认购单位,每份份额为 1 元,参与对象必须认
购整数倍份额。参与对象具体持有份额数以员工最后缴纳的实际出资为准。
员工持股计划的缴款时间由公司统一通知安排,参与对象应在规定的期限内
足额缴纳认购资金,未按缴款时间足额缴款的,自动丧失认购本员工持股计划的
权利,其拟认购份额可以由其他符合条件的参与对象申报认购,员工持股计划管
理委员会可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对参与对象名单及其认购份额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回购的伯特利
A 股股票,股票总数 584,086 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比例 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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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拟通过非交易过户
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受让公司回购的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
为下列价格孰低值:
元/股,其中,前 12 个月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2 个月交易日的公司股
票交易总额 / 前 12 个月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股,其中,前 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
总额 / 前 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股,其中,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总
额 / 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第四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和业绩考核
第十三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不超过 72 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
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时起计算。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满后,
在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均为货币性资产或过户完毕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上限届满前 2 个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续期可以延长。如因公司股票停牌或者窗口期较短等情况,导致本员工持股计划
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上限届满前全部变现或过户完毕时,经出席持有
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50%以上(不含 50%)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可以延长。
第十四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取得的标
的股票,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时起 36
个月后开始分三期解锁,锁定期最长 60 个月,具体如下:第一批解锁时点:自
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满 36 个月,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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锁股份数上限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总数的 30%。第二批解锁时点:自公司公告最后
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满 48 个月,解锁股份数上限
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总数的 20%。第三批解锁时点: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
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满 60 个月,解锁股份数上限为本员工持股
计划总数的 50%。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届满后未展期则自行终止。锁定期满
后,存续期内,管理委员会有权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的安排和当时市场的情况,自
行出售所购买的标的股票或将标的股票过户至当期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
第十五条 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时,本
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票而新取得的股票一并锁定,该等股票的解锁期与相
对应股票相同。
第十六条 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期限。
第十七条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标的股票权益将自本员工持股计划经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
日时起的 36 个月后依据各年度持有人业绩考核结果分配至持有人。
公司依据员工的工作业绩、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达标情况做出绩效考核。员
工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 A、B、C、D、E 五个等级,分别对应解锁标的股票系
数如下:
考核结果 合格 不合格
A B C D E
评分等级
(优秀) (良好) (较好) (一般) (差)
解锁系数 100% 100% 8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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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解锁标的股票权益数量=目标解锁数量*解锁系数
(1)若持有人绩效考核不合格,则该持有人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应
解锁部分不得解锁,由管理委员会收回,择机出售后以该持有人出资金额加上资
金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与售出金额孰低值返还个人,
剩余部分(如有)上缴公司并归属于公司。
(2)若持有人实际解锁的标的股票权益数量小于目标解锁数量,剩余超出
部分的标的股票权益由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收回,择机出售后以出资金额加上资
金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与售出金额孰低值返还个人,
剩余部分(如有)上缴公司并归属于公司。
(3)若持有人在公司任职期间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触犯法律、
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国家或公司机密、贪污、盗窃、侵占、受贿、行贿、失职或
渎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行为及其他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的行为,公司有权
撤销对持有人标的股票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后已作出的绩效考核结果,
由公司根据公司规定重新考核。若重新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则该持有人持有的本
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应解锁部分不得解锁,由管理委员会收回并按照上述规定(1)
处理;已解锁但尚未出售的部分,由管理委员会收回并按照上述规定(2)处理,
已解锁且已出售的部分,持有人应将获利部分(出售所得(税后)-出资金额-资
金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后的余额)上缴公司并归属
于公司。
第五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第十八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
构,负责审核批准本员工持股计划。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
人会议。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对员工持股计划负责,是员工持股计划
的日常监督和管理机构,代表员工持股计划行使股东权利,同时根据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管理员工
持股计划资产,并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员工持股计划的资
产安全,避免产生公司其他股东与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之间潜在的利益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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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在认购持股计划份额后即成为员工持
股计划的持有人。持有人会议由员工持股计划的全体持有人组成,是员工持股计
划的内部管理权力机构。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
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
等,均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以下事项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进行审议: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议是否参与融资及资金的解决方案;
产所对应的股东权利;
第二十一条 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士负责召集和主持,
其后持有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管理委员会主任负责主持。管理委员会
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第二十二条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员工持股计划 20%以上(含 20%)份额的持
有人可以向管理委员会提议召开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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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体持有人。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持有人会议。口头方式通知至少
应包括上述第 1 项、第 2 项内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的说
明。
持有人会议可以通过电话会议、视频会议或类似的通讯工具召开,只要参加
会议的所有持有人能够听到并彼此交流,所有通过该等方式参加会议的持有人应
视为亲自出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
行表决。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
决。表决方式为填写表决票的书面表决方式。
第二十四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按其持有的份额享有表决权,每一单
位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二十五条 持有人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持有人应当从上述
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
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
表决票均视为弃权。持有人在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
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二十六条 持有人会议应当推举两名持有人参加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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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统计结果。每项议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50%
以上(不含 50%)份额同意后则视为表决通过,形成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
第二十七条 持有人会议决议需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须按照《员
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负责安排人员对持有人会议做好记录,主持人、会
议记录人、出席会议的持有人或其授权代表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
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和议程;
(2)出席会议的持有人、持有份额总数及占全体持有人所持有份额总数的
比例;
(3)对每一提案的表决结果;
(4)应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条 为充分体现便利及效率,持有人会议也可以通讯、书面等方式进
行,以通讯、书面方式审议并表决的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当保障持有人的
充分知情权和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员工持股计划 20%以上(含 20%)份额的持
有人可以向持有人会议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 3 个工作
日向管理委员会提交。
第三十二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监督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
理,对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负责,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第三十三条 管理委员会由 3 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 1 人。管理委
员会委员均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任期为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管理委员会
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三十四条 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员工持股计划管
理办法》的规定,并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员工持股计划的
资产安全,对员工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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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
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持有人会议亦有权作出决议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第三十五条 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如下:
户和资金账户、决定股票买卖或非交易过户、领取股票分红等事项);
工持股计划资产对应的股东权利;
服务,并负责与专业咨询机构的对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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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若有);
益的兑现安排;
终止、存续期的延长;
力持有人的相关事宜;
债券等再融资事宜的方案;
第三十六条 管理委员会主任的职权:
第三十七条 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于会议
召开 5 个自然日前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
第三十八条 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管理委员
会主任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3 个自然日内,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九条 管理委员会的通知方式为:邮件、电话、传真或专人送出等方
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对表决事项一致同意的可以以通讯方式召开和表决。会
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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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的要求;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管理委员会。口头方式通知至少
应包括上述第 1、2 项内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管理委员会的说明。
第四十条 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管
理委员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管理委员会决议
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管理委员会会议在保障管理
委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
会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理
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委托
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对每一事项明确同意、反对的
意见,或明确如未做具体指示,代理人能否按照自己的意思进行表决)和有效期
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
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员会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
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其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四十一条 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二条 管理委员会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及会议记录应报公司董事会备案。
第四十三条 持有人的权利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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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持有人授权管理委员会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投票权、表决权等权利;
第四十四条 持有人的义务如下:
划份额不得转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但不限于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国家或公司机密、贪污、盗窃、侵占、
受贿、行贿、失职或渎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行为及其他损害公司利益或声
誉的行为,将因本员工持股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具体方式按照本员
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第四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和业绩考核”之
“第十七条、员工持股计划的业绩考核”部分的约定进行处理);如因持有人前
述违法违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持有人同意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有权从应
支付给持有人的款项中扣除损失金额,如相应款项不足以覆盖损失金额的,则持
有人应当另行向公司赔偿剩余金额。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事宜,包
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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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
算业务、拟定及组织签署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文件、确认认购份额等;
但不限于按照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取消持有人的资格,提前终止本次员工持股计
划等;
和缩短;
的全部事宜;
决议;
政策发生变化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按照新的政策或规定对员工持股
计划作出相应调整;若在实施过程中,因公司股票停牌或者窗口期等情况,导致
员工持股计划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公司股票购买的,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
延长员工持股计划购买期;
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第六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及权益处置办法
第四十六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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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公司的固有财产,公司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委托归入其固有财产。因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和收益归入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第四十七条 持有人权益的处置原则
定的特殊情况,或经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持有人所持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
得用于抵押或质押、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转让,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擅自转让的,该转让行为无效;
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
标的股票过户至当期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
划的资格:
(1)因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岗位,公司(包括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
(2)员工辞职及/或员工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拒绝与公司或下属控股子公司续
签劳动合同;
(3)员工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或下属控股子公司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的;
(4)员工严重失职、渎职以及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5)公司有充分证据证明该员工在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
窃、泄露经营和技术秘密、违反保密承诺等损害公司利益、声誉等违法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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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公司造成损失;
(6)员工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而被公司解除劳
动合同的;
(7)员工因违法犯罪行为被依法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
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持有人当出现上述情形之一时,由管理委员会取
消该持有人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并按以下规定处置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
额:
(1)持有人以其自筹资金出资的份额,由本员工持股计划收回,收回价格
为该份额所对应的初始出资金额加资金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率计息)与所持份额对应的累计净值孰低值。
(2)持有人原享有的公司奖励基金(如有)对应的份额及该部分份额对应
的已实现的现金收益部分,由本员工持股计划无偿收回。
(3)持有人的股票已经解禁但尚未出售的,由管理委员会收回,收回价格
为该份额所对应的初始出资金额加资金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率计息)与所持份额对应的累计净值孰低值。持有人的股票已经解禁且已经出
售的,对于其获利部分(出售所得(税后)-出资金额-资金利息(按照中国人民
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后的余额)应当上缴公司并归属于公司。
(4)针对本款(1)、(2)所述的收回份额,管理委员会应确定受让的员工
范围,并对份额受让价格及相关限制条件进行约定。员工以自愿的原则予以受让。
若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没有完成前述受让程序,则收回的持有人份额由参
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按份额享有。
第四十八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持有人所
持权益不作变更的情形
存续期内,持有人丧失劳动能力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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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续期内,持有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而退休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
划权益不作变更。
存续期内,持有人死亡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由其合法
继承人继承并继续享有;该等继承人不受需具备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限制。
如发生其他未约定事项,持有人所持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处置方式由公司
与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协商确定。
第四十九条 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时,
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新取得的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
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的解锁期与相对应股票相同。
第五十条 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员工持股计划因间接持有公司股
份而获得的现金股利计入员工持股计划货币性资产,暂不作另行分配,待本员工
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由管理委员会会议决定是否进行分配。
第五十一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
员工持股计划因间接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股利计入员工持股计划货币性
资产。
第五十二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由管理委员会决定
是否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所对应的收益进行分配,如决定分配,依法扣除相关税费
后,按照本计划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
第五十三条 如发生其他未约定事项,持有人所持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处
置方式由公司与管理委员会协商确定。
第五十四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不展期或提前终止时,由持有人会
议授权管理委员会在届满或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并在依法扣除
相关税费后,按持有人持有的份额进行分配。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后,如员工持股计划持有标的股票仍未全部出
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
售,具体处置办法由管理委员会确定。
第七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
第五十五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的变更,包括但不限于持有人出资方式、
持有人获取股票的方式、持有人确定依据及名单等事项,应当经出席持有人会议
的持有人所持 50%以上(不含 50%)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六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议则本员工持股计划自行终止;
金且完成全部权益归属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50%以上(不含 50%)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相关决议。
第八章 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第五十七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
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决定是否参与融资及资金的解决方案,并提交持有人会议
审议。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不构成公司对
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与持有人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关系仍按公司与
持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执行。
第六十条 公司未来若持续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各期员工持股计划将保持独
立管理,各期员工持股计划之间独立核算,本员工持股计划与其他员工持股计划
之间将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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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 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其税收等问题,
按有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中的有关条款,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及行政性规章制度相冲突,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性规章制度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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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