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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 2024年半年度A股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2-19 03:06:53

证券代码:601066             证券简称:中信建投                 公告编号:2024-072 号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半年度
                  A 股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 0.09 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12/26      -         2024/12/27       2024/12/27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4 年中期利润分配
方案于 2024 年 11 月 5 日经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24 年半年度
    (二)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 A 股股
东。本公司 H 股股东的分红派息事宜不适用本公告,其详情请参阅本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5 日在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披露易网站发布的关于 2024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投票表决结果及 2024 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
    (三)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7,756,694,797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人民币 0.09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698,102,531.73 元(含
 。其中 A 股普通股股份数为 6,495,671,035 股,本次派发 A 股股东现金红利人
税)
民币 584,610,393.15 元(含税)。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12/26     -     2024/12/27    2024/12/27
  四、分配实施办法
  (一)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现金红利的 A 股股东外,其他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
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
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
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
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二)自行发放对象
  北京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 A 股股份的
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三)扣税说明
                          (财税〔2012〕85 号)、
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
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
资基金股东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
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
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
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
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
际税负为 10%。
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实施条例计算后自行缴纳,公司实
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09 元。
司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
关问题的通知》
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81 元。如 QFII 股东取得的股息红利
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
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如存在 QFII 以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股东(其含义同《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该等股东应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自行在所得发生地缴纳所得税。
(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
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
海分公司按 A 股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
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
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
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沪股通投资者股权登记日、现金红利派发日等时间安排与本公司 A 股股东一
致。
  五、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
  邮政编码:100020
  联系部门:公司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56052830
  特此公告。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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