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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合科技: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2-13 05:01:06

       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金融衍
生品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投
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
据《公司法》
     、《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主要包括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
外汇套期保值、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
组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
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二章 业务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所有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
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
 第五条 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
民银行批准、具有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
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相关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汇收(付)款和外汇持有金
额预测,或者在此基础上衍生的外币银行借款或存款,交易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
付款预测金额,交割期间需与预测的收付款时间匹配,或者与对应的外币银行借
款或存款的兑付期限匹配。
 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
 第七条 公司及子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金融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
他人账户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八条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需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易额度进行交易,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的
正常经营。
          第三章 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审批授权
 第九条 本制度规定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职责范围,具体包括:
 (一)公司财务部门是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负责金融衍生
品交易业务的计划编制、资金安排、业务操作、账务处理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二)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是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对金融衍
生品交易的规范性、内控机制的有效性、信息披露的真实性等方面进行审计监督;
 (三)公司董秘办公室为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信息披露部门,负责根
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权机构的相关要求,履行金融
衍生品交易事项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批程序,并实施必要的信息披露;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保荐机构(如有)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
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
加强对金融衍生品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
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条 公司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
议。金融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
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金融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
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
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
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按照上述权限审批之后,授权公司董事长或
由其授权相关人员,负责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并负责签署相
关协议及文件。
               第四章 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公司财务部门应加强对货币汇率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以防范汇率
波动风险为目的,根据货币汇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制定金融
衍生品交易计划,经审批后实施。
 (二)公司财务部门根据经审批通过的交易计划,选择具体的金融衍生品,
相关协议提交公司董事长,由董事长签署或由其授权相关人员签署相关文件。
 (三)公司财务部门应对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
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持续关注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的盈亏情况,并定期向董事长报告相关情况。
 (四)公司财务部门根据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披露要求,经财务负责人审核确
认,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
 (五)公司内审部门应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
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将审查情况向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报告,必要时还需向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报告。
             第五章 信息保密及隔离措施
 第十三条 参与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
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金
融衍生品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十四条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执行、复核、审批相分离;
经办人员不得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在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部门应根据在公司董
事会、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与金融机构签署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合同中约定的外汇
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六条 当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公司
财务部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向公司董事长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
 第十七条 当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
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
民币的,财务负责人应立即向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拟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时,应当披露交易目的、交易品种、交
易工具、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
的最高合约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公司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应当明确说明拟使用的金融
衍生品合约的类别及其预期管理的风险敞口,明确两者是否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
经济关系,以及如何运用选定的期货和衍生品合约对相关风险敞口进行套期保值。
公司应当对套期保值预计可实现的效果进行说明,包括持续评估是否达到套期保
值效果的计划举措。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保管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关资料,包括开户文
件、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资料,以及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资
料。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
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