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
加强舆情管理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
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商业信誉、投资价值等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公司及利
益相关方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但不限于:
负面报道、不实报道;
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舆情信息的分类:
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
动的负面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工作职责
第四条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有效监测、评估、应对和引导内部舆论和社会舆论,减少、消除或避免因媒体报
道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
第五条公司成立舆情管理工作组,由董事长担任组长,总经理担任副组长,
工作组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
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
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信息的处理方案;
第七条舆情管理工作组下设舆情工作小组,由董事会秘书担任组长,负责舆
情信息的采集以及舆情管理工作组相关决策的具体实施。主要职责包括:
第八条公司及子公司相关部门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情况;
第九条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
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各类舆情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条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同,确保相关信息的一致性。
积极配合各方做好相关事宜。
息披露规则的情形下,有效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
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第十一条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舆情工作小组报告。
如判断可能形成重大舆情,应当及时向舆情管理工作组报告;
如判断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
应当向舆情管理工作组组长报告,必要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小组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三条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管理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
集舆情管理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舆情工作小组同步开
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管理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
播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通过官方回应,及时
消除不实舆情对投资者的负面影响,避免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
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应对可能出现的新情况。在舆情得到完全控制后,公司应总结复盘舆论事件处理
工作,对舆情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措施效果和恢复重建等方面进行
调查评估,总结经验,必要时应制定整改计划,从而提升危机应对能力。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该
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
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
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同时公司将根据具体情
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五条相关知情人或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
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
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
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
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
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相抵触的,应当依照有
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