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498 证券简称:温氏股份 公告编号:2024-145
债券代码:123107 债券简称:温氏转债
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温氏转债”回售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含息、税)卖出持有的“温氏转债”。截至本公告发出前的最后
一个交易日,“温氏转债”的收盘价格高于本次回售价格,投资者
选择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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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2
月10日召开“温氏转债”2024年第三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和2024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议案》、《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议案》。根据
《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温
氏转债”的附加回售条款生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回售条款概述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附加回售条款内容如下:
“若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
书中的承诺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本次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当期
应计利息的价格向公司回售其持有的部分或者全部本次可转债的
权利。在上述情形下,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回售
申报期内进行回售,本次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自动丧失该
回售权。”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B: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本次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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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债票面总金额;i:指本次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t:指计息天数,
即从上一个计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
头不算尾)。
其中:i=1.5%(“温氏转债”第四个计息期年度,即2024年3
月29日至2025年3月28日的票面利率);t=258天(2024年3月29日
至2024年12月12日,算头不算尾)。
计算可得:IA=100×1.5%×258/365=1.060元/张(含税)。
由上可得“温氏转债”本次回售价格为101.060元/张(含息、
税)。
根据相关税收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于持有“温氏转债”
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
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
税,回售实际可得100.848元/张;对于持有“温氏转债”的合格境
外投资者(QFII和RQIFF),免征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为101.060
元/张;对于持有“温氏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者,公司对当期可
转债利息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为101.060元/张。
“温氏转债”持有人可回售部分或者全部未转股的“温氏转
债”。“温氏转债”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本次回售不具
有强制性。
二、回售程序和付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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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经
股东大会批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
会通过后二十个交易日内赋予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
权利。有关回售公告至少发布三次,其中,在回售实施前、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至少发布一次,在回售实施期间至少
发布一次,余下一次回售公告发布的时间视需要而定。公司将在指
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上
述有关回售的公告。
行使回售权的债券持有人应在2024年12月12日至2024年12月
报当日可以撤单。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如果申报当日未
能申报成功,可于次日继续申报(限申报期内)。债券持有人在回
售申报期内未进行回售申报,视为对本次回售权的无条件放弃。
在回售资金发放日之前,如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
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公司将按前述规定的回售价格回售“温氏转债”,公司委托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
行清算交割。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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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业务规则,公司资金到账日为2024年12月23日,回售款划拨日
为2024年12月24日,投资者回售资金到账日为2024年12月25日。回
售期满后,公司将公告本次回售结果和本次回售对公司的影响。
三、回售期间的交易
“温氏转债”在回售期内将继续交易,在同一交易日内,若
“温氏转债”持有人发出交易、转托管、转股、回售等两项或以上
报盘申请的,按以下顺序处理申请:交易、回售、转股、转托管。
“温氏转债”在回售期内将暂停转股,暂停转股期间“温氏转债”
正常交易。
四、备查文件
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有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转换公司债券回售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