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豪悦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杭州
豪悦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杭州豪悦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杭州豪悦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独立的判断,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独立董事认为:根据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限制性
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解除限售
条件的 61 名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为 24 万股,公司可按照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 61 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
限售相关事宜。解除限售期限为 2024 年 11 月 22 日至 2025 年 11 月 21 日。本次
解除限售安排和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等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独立董事:季诚昌、叶雪芳、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