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12 月)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规范对外捐赠行为,加强捐赠事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
赠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395 号)《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责任是公司经营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社会责任项目保障了公司
与所在社区和员工建立长久积极的关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子公司”)。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下同)自愿
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
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五条 党群工作部负责公司对外捐赠项目的境内执行和捐赠资料的归档。
第六条 财务部依据国家相关制度规定进行对外捐赠支出的账务处理。
第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度对捐赠项目和对外捐赠支
出进行审计、检查和监督,经办部门及其有关人员应严格按照公司内部决策规范
执行,防范并制止随意对外捐赠行为。
第八条 对外捐赠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无偿原则。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
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他员工不得以捐赠作为条件要求受赠方购买、销售或推荐公司产品或服务。
(二)权责清晰原则。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不得将
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公司正
当的捐赠意愿,不能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三)合法合规原则。公司对外捐赠必须符合当地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
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任何人不
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自
己正当的捐赠意愿,不能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四)量力而行原则。公司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经
公司管理层决定的特殊情况以外,不得对外捐赠和赞助;
(五)诚实守信原则。公司按照内部议事规则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
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
第九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包括符合市场
准入要求的库存产品、固定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等)。对外捐赠的财产应合法、
具有完全处分权,且没有任何权利负担。
下列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用于公司生产经营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
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
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
第十条 对外捐赠的类型:
(一)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和环境保
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
件的捐赠,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等地区以及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
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学业的救济、救助款项或实物资产;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
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捐赠;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
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公益性捐赠应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群众团体或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以能够获得所得税前扣除作为基本原则。上述公益性社会
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取得所得税税前扣除资格确认,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
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司对外的公益性捐赠支出,需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具体范围包括: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群众团体和公益性
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需要捐助的个人。其中公益性非营
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
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
会福利机构等。对公司内部职工、与公司存在股权、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
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捐赠实行预算管理。公司对外捐赠应纳入年度预算进行
管理,申报部门或单位应对全年对外捐赠项目、支出方案及支出规模等预算安排
作出详细说明,子公司应将对外捐赠预算专项报告随年度财务预算报告报送公司
总部批准。
超出年度计划的捐赠事项,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履行相应预算追加审
批程序,同时遵循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对外捐赠审批权限。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单项捐赠金额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含本数)的捐赠事项,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实施;
(二)公司单项捐赠金额在 50 万元人民币以上(含本数)且低于 100 万元
人民币的捐赠事项,由董事会审议后批准实施;
(三)公司单项捐赠金额低于 50 万元人民币的,由董事长批准后实施。
以上审批权限均按年度计算。
第十五条 公司(包括下属各级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捐赠,应当
由经办部门提出捐赠申请,公司相关主管部门应就捐赠支出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
营成果的影响进行分析并提出审核意见后,按照本办法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其
中捐赠申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
捐赠责任人、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以及捐赠财产交接程序等。
第十六条 公司下属各级分支机构若涉及对外捐赠事宜的,须按上述规定上
报公司,按照本办法严格履行决策程序,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经批准,公司下
属各级分支机构不得进行对外捐赠。
第十七条 未执行本办法规定而擅自进行捐赠,或者超出本办法关于公益、
救济范围的捐赠,或者以权谋私、转移资产等违法违纪的捐赠,公司将视情节轻
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降职、免职、辞退等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经批准的对外捐赠事项,经办部门或单位应将捐赠方案的相
关批准文件、捐赠证明及捐赠执行的图文资料等材料妥善存档备查,同时报党群
工作部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
交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执行。本办法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