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399 证券简称:晨光新材 公告编号:2024-067
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36 人
本次解除限售股票数量:33.969 万股
公司将在办理完毕解除限售申请手续后、股份上市流通前,发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晨光新材”)于 2024
年 11 月 2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
议案》。根据《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和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现就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相关情
况说明如下:
一、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
对象名单及职务予以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
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 年 11 月 11 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公司监事会关于
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
案》,并披露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
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
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经调整,
激励对象人数由 48 名变更为 46 名,授予数量由 91.00 万股调整为 84.00 万股。
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
定授予日后的股份登记过程中,有 2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限制性股票
共计 3 万股。因此,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实际授予对象为 44 人,实际授予数量
证明》。公司在 2021 年 12 月 16 日披露了《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结
果公告》(公告编号:2021-052)。
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
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年 12 月 16 日。公司在 2022 年 12 月 13 日披露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
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
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以上议案均已经过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
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暨上市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0)。
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董事会审议决定取消上述激励对象资格并回购注销其已获
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 8.112 万股。上述限制性股票已于 2024 年
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4-007)。
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的议案》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
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二、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一)第三个限售期即将届满的说明
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登记日为 2021 年 12 月 14 日,第三个限售期将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
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登
第一次解除限售 40%
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次解除限售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登 30%
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登
第三次解除限售 30%
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二)本激励计划授予第三次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的说明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
限售:
解除限售条件 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
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限售条件。
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适当人选;
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解除限售条件。
理人员情形的;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2021-2023年度公司累积营业收
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业绩考核目标 入为48.09亿元。本期公司解除限
为:2021-2023年度公司累积营业收入不低于44.00亿 售期考核目标完成度≥100%,公
元;或2021-2023年度公司累积净利润不低于11.80亿 司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为100%。
元。
注:上述“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且以剔除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
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下同。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公司人力资源相关部门将负责组织对激励对象每
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负责审核公司绩效考评的执行过程和结果,并依照审
核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比例:
年度 OKR 9>X≥ 7.5>X 除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
X≥9 X<6
绩效得分 7.5 ≥6 外,本次解除限售的36名激励对
考评结果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象年度OKR绩效得分均≥7.5,本
个人层面 期个人层面标准系数为1。
标准系数
注:年度 OKR 绩效得分最高分为 10 分。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
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M)
×个人层面标准系数。
综上所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业绩指
标等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公司董事会将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激励计划第三个限售
期解除限售及股份上市的相关事宜。
三、本次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8 日实施完成 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方案实施前
的公司总股本 184,810,0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5 元(含税),以资
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 0.3 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92,405,000 元,转增
应增加调整为 105.30 万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44 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相应调整为 42.12 万股,并于 2022 年 12 月 16 日上市流通,剩余尚未解除
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63.18 万股。
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2 日实施完成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方案实施前
的公司总股本 240,253,0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40 元(含税),以资
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 0.30 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96,101,200 元(含税),
转增 72,075,900 股,本次分配后总股本为 312,328,900 股。本次权益分派完成后,
本次激励计划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63.18 万股调整为 82.134 万股。第
二个解除限售期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 40 名激励对象合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为 37.011 万股,于 2023 年 12 月 14 日上市流通;由于 4 名原激励对象因个人
原因已离职,已不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董事会审议决
定取消上述激励对象资格并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
票 8.112 万股,上述限制性股票已于 2024 年 1 月 30 日注销完成,剩余尚未解除
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37.011 万股。
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由于 4 名原
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已不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
定,董事会审议决定取消上述激励对象资格并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
条件的全部限制性股票 3.042 万股,上述限制性股票尚在回购注销中。
(1)解除限售数量:33.969 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11%。
(2)解除限售人数:36 名。
(3)激励对象名单及解除限售情况:
单位:万股
本次解除限售限制
获授的限制性 本次可解除限售限
性股票数量占获授
职务 股票数量 制性股票数量
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调整后) (调整后)
的比例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
(业务)人员(36 人)
合计 113.23 33.969 30%
注:以上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激励股票均根据权益分派实施方案转增后调整。
四、监事会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
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解除限售。本次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安排未违
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
同意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事项。
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
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可以按照相关
规定解除限售。本次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 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事项。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晨光新材本
次解除限售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
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为 2024
年 12 月 14 日至 2025 年 12 月 13 日,《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本次解除限
售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需就本次解除限售继续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本次解除限售手
续。
七、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晨光
新材本期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解除限售所必须
满足的条件,且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期解除限售尚需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特此公告。
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