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40 证券简称:九洲集团 公告编号:2024-129
债券代码:123089 债券简称:九洲转2
哈尔滨九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接受哈尔滨九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洲集团”
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张文琳律师、秦鑫赢律师参加九洲集团2024年第七次临时
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根据会议通知,本次现场
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4 年11月28日(星期四)下午 13:30,召开地点为哈尔滨市松
北区九洲路 609 号公司会议室。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28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
意时间。
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
的决议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内容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哈尔滨九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
关于哈尔滨九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 律 意 见 书
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
www.dadilawyer.com
哈尔滨市南岗区中盟财富中心14-15层
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
关于哈尔滨九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哈尔滨九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哈尔滨九洲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张文琳律师、秦鑫赢律师出席公司
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哈尔滨九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而出具。
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前提为: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电子版文件、复印件等材料、口头
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
一致。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
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
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
见。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并依法对本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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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4年11月28日(星
期四)下午13:30召开公司202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
(www.cninfo.com.cn)发布了《哈尔滨九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
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下称“《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就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网络投票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
出席对象、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式、会议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事项通过公告
形式告知了全体股东,并附有网络投票的程序、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
序、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授权委托书的格式文本、本次股
东大会提案表决意见示例表、股东参会登记表等附件。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方式和内容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召集程序合法。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尔滨市松北区九洲路609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寅主持,参加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就本次股东大会公告通知的议
案逐项进行审议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与《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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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通知的公告》内容一致。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28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程序合法。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情况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凡2024年11月21日下午15:00交易结束后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及参加会议表决;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
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股东也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
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情况如下: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512人,代表股份180,489,016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30.7053%。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下同)或股
东代表510人,代表公司股份13,326,4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4382%。其中,中小股东或股东代表0人,代表公司股份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共510人,代表公司股份13,326,4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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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总数的2.2671%。其中,中小股东或股东代表510人,代表公司股份13,326,494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671%。
(二)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所见证律师2人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
了监票和计票。投票结束后,公司统计了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并根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数据统计了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案》。
表决结果:通过
同意178,970,5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587%;
反 对 971,903股 , 占出 席本 次股 东 会有 效表 决 权股 份总 数 的 0.5385 %; 弃 权
股份总数的0.3028%。
其中中小股东的投票情况为:同意11,808,0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6055%;反对971,9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930%;弃权546,57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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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同意178,237,6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526%;
反对1,347,503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7466 %;弃权
股份总数的0.5008%。
其中中小股东的投票情况为:同意11,075,1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1063%;反对1,347,5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115%;弃权903,83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822%。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中列明的议案一致,不存在修改原有议案、提出新议案、以及对《股东大会通
知的公告》中未列明的议案进行表决的情形。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就待审议的议案进行逐项表决,未
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主持人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关议
案已获得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有效表决权通过,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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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由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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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关于哈尔滨九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
七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盖章) 陈霞
经办律师:
张文琳
经办律师:
秦鑫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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