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
关于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甲1号第三置业B座29层
电话:(8610)52287799 传真:(8610)58220039 邮编:100028
网址:www.lantai.cn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
关于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兰台意字( )第 号
致: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王成宪律师、曹文文律师见证公司 2024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现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乐凯胶片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就本次股东
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验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做如下声明:
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
见。
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
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以及提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
真实性、准确性等事项发表意见。
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同向公众披露。
基于上述前提,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28 日召开
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
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届次、召集人、召开方式、召开的日期、时间和
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会议的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
会议审议事项、提案编码注意事项、会议登记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
程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召开,该现场会议由董事长王洪泽先生主持。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
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
议案与《会议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
时间、地点和内容与《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法律意见书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
股东的法人股东账户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以及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自然人股东的股东账户卡、个人身份证明、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
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
果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及网络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
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进行监票和计票。
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
计数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下述议案: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法律意见书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A 股(含恢复表
决权优先股) 263,845,546 99.9301 181,030 0.0685 3,300 0.0014
普通股合计 263,845,546 99.9301 181,030 0.0685 3,300 0.001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A 股(含恢复表
决权优先股) 263,805,346 99.9149 198,830 0.0753 25,700 0.0098
普通股合计 263,805,346 99.9149 198,830 0.0753 25,700 0.009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A 股(含恢复表
决权优先股) 263,677,056 99.8663 338,120 0.1280 14,700 0.0057
普通股合计 263,677,056 99.8663 338,120 0.1280 14,700 0.0057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A 股(含恢复表
决权优先股) 10,922,413 97.0584 237,620 2.1115 93,400 0.8301
普通股合计 10,922,413 97.0584 237,620 2.1115 93,400 0.830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决结果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A 股(含恢复表
决权优先股) 10,961,453 97.4054 210,680 1.8721 81,300 0.7225
普通股合计 10,961,453 97.4054 210,680 1.8721 81,300 0.722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法律意见书
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时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A 股(含恢复表
决权优先股) 10,931,613 97.1402 232,120 2.0626 89,700 0.7972
普通股合计 10,931,613 97.1402 232,120 2.0626 89,700 0.797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告审计机构及其报酬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A 股(含恢复表
决权优先股) 263,645,856 99.8545 234,720 0.0888 149,300 0.0567
普通股合计 263,645,856 99.8545 234,720 0.0888 149,300 0.056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法律意见书
制审计机构及其报酬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A 股(含恢复表
决权优先股) 263,645,256 99.8543 236,220 0.0894 148,400 0.0563
普通股合计 263,645,256 99.8543 236,220 0.0894 148,400 0.056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上述议案中无特别决议议案;全部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 4、
无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根据表决结果,前述八项议案均获得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
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关于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杨 强 王成宪
曹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