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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飞光电: 关于聚飞转债即将停止转股暨赎回前最后半个交易日的重要提示性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1-28 12:21:13

证券代码:300303      证券简称:聚飞光电      公告编号:2024-083
债券代码:123050      债券简称:聚飞转债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聚飞转债即将停止转股暨赎回前最后半个交易日
                的重要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根据安排,截至 2024 年 11 月 28 日收市后仍未转股的 “聚飞转债”,将按
照 101.57 元/张的价格强制赎回,因目前“聚飞转债”二级市场价格与赎回价格存
在较大差异,特别提醒“聚飞转债”持有人注意在限期内转股,如果投资者未及时
转股,可能面临损失,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最后转股日:2024 年 11 月 28 日
转债将按照 101.57 元/张的价格被强制赎回。若被强制赎回,投资者可能面临投
资损失。
  截至本公告披露时,距离 2024 年 11 月 29 日(“聚飞转债”赎回日)仅
剩半个交易日。
  债券持有人若转股,需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投资者不符合创业板股票适当
性管理要求的,不能将所持“聚飞转债”转换为股票,特提请投资者关注不能转
股的风险。
  特提醒“聚飞转债”持有人注意在限期内转股。
  特别提示:
期利息含税),扣税后的赎回价格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核准的价格为准。
强制赎回,本次赎回完成后,“聚飞转债”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
所”)摘牌,特提醒“聚飞转债”持券人注意在限期内转股。债券持有人持有的“聚
飞转债”如存在被质押或被冻结的,建议在停止转股日前解除质押或冻结,以免
出现因无法转股而被赎回的情形。
适当性管理要求的,不能将所持“聚飞转债”转换为股票,特提请投资者关注不能
转股的风险。
飞转债”,将按照 101.57 元/张的价格强制赎回,因目前“聚飞转债”二级市场价
格与赎回价格存在较大差异,特别提醒“聚飞转债”持有人注意在限期内转股,如
果投资者未及时转股,可能面临损失,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自 2024 年 10 月 8 日至 2024 年 11 月 5 日期间,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A 股股票已满足在连续 30 个交易日中至少 15 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聚飞转债”当期转股价格(4.77 元/股)的 130%(含
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前赎回“聚飞转债”的议案》,结合当前
市场及公司自身情况,经过综合考虑,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行使“聚飞转债”的
提前赎回权利。同时,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后续“聚飞转债”赎回的全部
相关事宜。具体情况如下:
   一、可转债发行上市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82 号文核准,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14 日公开发行了 7,046,881 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 元,发行总额
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交所
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认购不足 70,468.81 万元的部分由主承销
商包销。
   经深交所“深证上2020386 号”文同意,公司 70,468.81 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
于 2020 年 5 月 15 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聚飞转债”,债券代码
“123050”。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
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即 2020 年 10 月 20 日至 2026 年 4 月 13 日止。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初始转股价格为 5.28 元/股。
告 编 号 : 2020-034 )。 因 公 司实 施 2019 年年 度 权 益分 派 ,以 公 司 总股 本
权登记日为 2020 年 7 月 9 日,除权除息日为 2020 年 7 月 10 日。因此,“聚飞转
债”转股价格由原 5.28 元/股调整为 5.18 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 2020 年 7 月
告 编 号 : 2021-036 )。 因 公 司实 施 2020 年年 度 权 益分 派 ,以 公 司 总股 本
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1.00 元(含税)人民币现金,股权登记日为 2021 年 6 月 29
日,除权除息日为 2021 年 6 月 30 日。因此,“聚飞转债”转股价格由 5.18 元/股
调整为 5.08 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 2021 年 6 月 30 日起生效。
告 编 号 : 2022-031 )。 因 公 司实 施 2021 年年 度 权 益分 派 ,以 公 司 总股 本
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1.00 元(含税)人民币现金,股权登记日为 2022 年 7 月 5
日,除权除息日为 2022 年 7 月 6 日。因此,“聚飞转债”转股价格由 5.08 元/股调
整为 4.98 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 2022 年 7 月 6 日起生效。
告 编 号 : 2023-034 )。 因 公 司实 施 2022 年年 度 权 益分 派 ,以 公 司 总股 本
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1.00 元(含税)人民币现金,股权登记日为 2023 年 6 月
股调整为 4.88 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 2023 年 6 月 21 日起生效。
告 编 号 : 2024-031 )。 因 公 司实 施 2023 年年 度 权 益分 派 ,以 公 司 总股 本
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1.00 元(含税)人民币现金,股权登记日为 2024 年 5 月
股调整为 4.78 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 2024 年 5 月 17 日起生效。
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2)。因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
户股份注销 12,334,576 股,“聚飞转债”转股价格由 4.78 元/股调整为 4.77 元/股。
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 2024 年 9 月 27 日起生效。
    二、可转债有条件赎回条款可能成就的情况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董
事会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
转债:
  A.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 A 股股票连续 30 个交易日中至
少有 1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B.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 3,000 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 30 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
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
盘价格计算。
  自 2024 年 10 月 8 日至 2024 年 11 月 5 日期间,公司 A 股股票已满足在连
续 30 个交易日中至少 1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聚飞转债”当期转股价格
(4.77 元/股)的 130%(含 130%),已触发《募集说明书》中的有条件赎回条
款。
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前赎回“聚飞转债”的议案》,结合当前
市场及公司自身情况,经过综合考虑,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行使“聚飞转债”的
提前赎回权利。同时,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负责后续“聚飞转债”
赎回的全部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赎回登记日、赎回程序、价格、付款方
式及时间等具体事宜。
  三、赎回实施安排
  (一)赎回价格及确认依据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中关于有条件赎回条款的约定,“聚飞转债”赎回
价格为 101.57 元/张。计算过程如下: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将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2.50%);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期起息日(2024 年 4 月 14 日)起至本计
息年度赎回日(2024 年 11 月 29 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为 229
天。
     每张债券当期应计利息 IA=B×i×t/365=100×2.5%×229/365=1.57 元/张。
     每张债券赎回价格=债券面值+当期应计利息=100+1.57=101.57 元/张。
     扣税后的赎回价格以中国结算核准的价格为准。公司不对持有人的利息所得
税进行代扣代缴。
     (二)赎回对象
     截至赎回登记日(2024 年 11 月 28 日)收市后在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全体 “聚
飞转债”持有人。
     (三)赎回程序及时间安排
债”持有人本次赎回的相关事项。
记日(2024 年 11 月 28 日)收市后在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聚飞转债”。本次
赎回完成后,“聚飞转债”将在深交所摘牌。
将通过可转债托管券商直接划入“聚飞转债”持有人的资金账户。
媒体上刊登赎回结果公告和可转债摘牌公告。
  (四)、咨询方式
  咨询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鹅公岭社区鹅岭工业区 4 号
  联系电话:0755-29646311
  联系邮箱:jfzq@jfled.com.cn
  四、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在赎回条件满足前的六个月内交易“聚飞转债”的情况
  经公司自查,在本次“聚飞转债”赎回条件满足前 6 个月内,公司实际控制
人、控股股东、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交易
“聚飞转债”的情形。
  五、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行转股申报。具体转股操作建议债券持有人在申报前咨询开户证券公司。
的最小单位为 1 股;同一交易日内多次申报转股的,将合并计算转股数量。可
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 1 股的整数倍,转股时不足转换为 1 股的可
转债余额,公司将按照深交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
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债票面余额及其所对应的当期应付利息。
申报后次一交易日上市流通,并享有与原股份同等的权益。
  六、备查文件
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
转债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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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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