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 号能源大厦北塔楼 9
层、29-31 层、34-41 层)
公司债券(第二期)发行公告
发行人: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牵头主承销商: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
联席主承销商:
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受托管理人: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本期债券发行金额: 不超过 10 亿元(含 10 亿元)
增信措施情况: 无增信
信用评级结果: 主体 AAA/债项 AAA
信用评级机构 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
牵头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债券受托管理人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联席主承销商 联席主承销商 联席主承销商 联席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中国(上海)自由贸 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 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
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场(二期)北座 六层至二十六层
签署日期:2024年11月19日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
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事项提示
源”)已于 2024 年 1 月 3 日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4〕16
号”文同意注册在中国境内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不超过 200 亿元(含)
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债券”)。
本次债券采取分期发行的方式,其中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面
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二期)
(以下简称“本期债券”)为本
次债券发行的第三期发行,发行规模为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含 10 亿元)。本
期债券的债券简称为“24 深能 Y2”,债券代码为“524032”。
,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00 元/张。
张)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
则(2023 年修订)》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
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3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期债券仅
面向专业投资者中的机构投资者发行,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中的个人投资者
不得参与发行认购。本期债券上市后将被实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仅专业投资者
中的机构投资者参与交易,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中的个人投资者认购或买入
的交易行为无效。
定,发行人本期债券评级为 AAA,主体评级为 AA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期债
券发行上市前,发行人 2024 年 9 月末净资产为人民币 576.53 亿元(2024 年 9 月
司口径资产负债率为 54.39%;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
人 民 币 22.12 亿元 ( 2021-2023 年度实 现 的 归属 于母公 司所 有 者的净 利润
债券一年利息的 1 倍。发行人在本期债券发行前的财务指标符合相关规定。
上市的申请,具体上市时间将另行公告。本期债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
将采取匹配成交、点击成交、询价成交、竞买成交及协商成交的交易方式。
但本期债券上市前,公司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现金流和信用评级等情况可
能出现重大变化,公司无法保证本期债券上市申请能够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若届时本期债券无法上市,投资者有权选择将本期债券回售予本公司。因公司经
营与收益等情况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由债券投资者自行承担,本
期债券不能在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外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
发行人有权行使续期选择权,按约定的基础期限延长 1 个周期;在发行人不行使
续期选择权而全额兑付时到期。
期末,发行人有权选择将本期债券期限延长 1 个周期,或选择在该周期末到期全
额兑付本期债券。发行人续期选择权的行使不受次数的限制。发行人应至少于续
期选择权行权年度付息日前 30 个交易日,在相关媒体上刊登续期选择权行使公
告。
递延支付利息选择权:本期债券附设发行人递延支付利息选择权,除非发生
强制付息事件,本期债券的每个付息日,发行人可自行选择将当期利息以及按照
本条款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或其孳息推迟至下一个付息日支付,且不受到任何递
延支付利息次数的限制。前述利息递延不属于发行人未能按照约定足额支付利息
的行为。发行人决定递延支付利息的,将于付息日前 10 个交易日发布递延支付
利息公告。
递延支付的金额将按照当期执行的利率计算复息。在下个利息支付日,若发
行人继续选择延后支付,则上述递延支付的金额产生的复息将加入已经递延的所
有利息及其孳息中继续计算利息。
强制付息事件:付息日前 12 个月内,发生以下事件的,发行人不得递延当
期利息以及按照约定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孳息:
(1)向普通股股东分红(根
据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其他政府机构要求进行分红、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或上缴利润的情况除外);(2)减少注册资本。债券存续期内如发生强制付息事
件,发行人应当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信息,同时明确该事项已触发强制付息
条件。
利息递延下的限制事项:若发行人选择行使递延支付利息选择权,则在延期
支付利息及其孳息未偿付完毕之前,发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向普通股股东
分红(根据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其他政府机构要求进行分红、上交国有
资本收益或上缴利润的情况除外);(2)减少注册资本。
初始票面利率确定方式:本期债券首次发行票面利率在首个周期内保持不变。
首个周期的票面利率为初始基准利率加上初始利差,其中初始基准利率为簿记建
档日前 250 个工作日由中国债券信息网(www.chinabond.com.cn)
(或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其他网站)公布的中债国债收益率曲线中,待偿期为
首个周期同等期限的国债收益率算术平均值(四舍五入计算到 0.01%);初始利
差为首个周期票面利率与初始基准利率之间的差值。
票面利率调整机制:如果发行人行使续期选择权,本期债券后续每个周期的
票面利率调整为当期基准利率加上初始利差再加上 300 个基点。当期基准利率为
重新定价周期起息日前 250 个工作日由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布的中债国债收益率
曲线中,待偿期为本期债券基础期限一致的国债收益率算术平均值(四舍五入计
算到 0.01%)。如果未来因宏观经济及政策变化等因素影响导致当期基准利率在
利率重置日不可得,当期基准利率沿用利率重置日之前一期基准利率。
赎回选择权:
除下列情形外,发行人没有权利也没有义务赎回本期债券。发行人如果进行
赎回,将以票面面值加当期利息及递延支付的利息及其孳息(如有)向投资者赎
回全部本期债券。赎回的支付方式与本期债券到期本息支付相同,将按照本期债
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若发行人不行使赎回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将继续存续。
情形 1:发行人因税务政策变更进行赎回
发行人由于法律法规的改变或修正,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改变或修正而
不得不为本期债券的存续支付额外税费,且发行人在采取合理的审计方式后仍然
不能避免该税款缴纳或补缴责任的时候,发行人有权对本期债券进行赎回。
发行人若因上述原因进行赎回,则在发布赎回公告时需要同时提供以下文件:
①由发行人合法授权人士签字的说明,该说明需阐明上述发行人不可避免的
税款缴纳或补缴条例;
②由会计师事务所或法律顾问提供的关于发行人因法律法规的改变而缴纳
或补缴税款的独立意见书,并说明变更开始的日期。
发行人有权在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变更后的首个付息日行使赎
回权。发行人如果进行赎回,必须在该可以赎回之日(即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法
规司法解释变更后的首个付息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告(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法
规司法解释变更日距付息日少于 20 个交易日的情况除外,但发行人应及时进行
公告)。赎回方案一旦公告不可撤销。
情形 2:发行人因会计准则变更进行赎回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 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
(财会201714 号)和《永续债相关
会计处理的规定》(财会20192 号),发行人将本期债券计入权益。若未来因企
业会计准则变更或其他法律法规改变或修正,影响发行人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将本
期债券计入权益时,发行人有权对本期债券进行赎回。若发生导致不再计入权益
的事项,发行人应在 2 个交易日内披露。
发行人若因上述原因进行赎回,则在发布赎回公告时需要同时提供以下文件:
①由发行人合法授权人士签字的说明,该说明需阐明发行人符合提前赎回条
件;
②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对于会计准则改变而影响发行人相关会计条例的
情况说明,并说明变更开始的日期。
发行人有权在该会计政策变更正式实施日的年度末行使赎回权。发行人如果
进行赎回,必须在该可以赎回之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告(会计政策变更正式实施
日距年度末少于 20 个交易日的情况除外,但发行人应及时进行公告)。赎回方案
一旦公告不可撤销。
偿付顺序:本期债券在破产清算时的清偿顺序劣后于发行人普通债务。
会计处理:发行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规定,经对发行条款和相关信息
全面分析判断,在会计初始确认时将本期债券分类为权益工具。本期债券会计师
事务所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前述会计处理情况出具专
项意见。
若发行人选择行使续期选择权、递延利息支付权以及赎回选择权等相关权利,
则会造成本期债券本息支付的不确定性,可能对债券持有人的利益造成不利影响。
税务提示:根据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的《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
题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64 号),本期债券适用股息、红
利企业所得税政策,发行人对本期债券的利息支出不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除
此之外,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所应缴纳的
税款由投资者承担。
阳区建国门外大街国贸写字楼 2 座中金公司簿记室。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于 2024
年 11 月 22 日(T-1 日)向专业机构投资者利率询价,并根据利率询价情况确定
本期债券的最终票面利率。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于 2024 年 11 月 22 日(T-1 日)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 http://www.szse.cn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本期债券的最终票面利率,敬请投资者关注。
为 AAA 级,评级展望稳定,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 AAA 级,本期债券符合进行
通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基本条件,具体折算率等事宜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人以及承销机构认可的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簿记
建档系统进行申购。除债券交易参与人以及承销机构认可的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及因特殊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簿
记建档系统进行申购的债券交易参与人以及承销机构认可的其他专业机构投资
者应通过向簿记管理人提交《网下利率询价及认购申请表》的方式参与网下询价
申购。专业机构投资者的最低申购金额不得低于 1,000 万元(含 1,000 万元),超
过 1,000 万元的必须是 1,000 万元的整数倍,簿记管理人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期
债券的主承销商在履行程序合规且报价公允的情况下也可以参与本期债券的认
购。
替代违规融资认购。投资者认购本期债券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购自己发行的债券;操纵发行定价、暗箱操作;以代持、信托等方式谋取不正当
利益或者向其他相关利益主体输送利益;直接或者通过其他主体向参与认购的投
资者提供财务资助、变相返费;出于利益交换的目的通过关联金融机构相互持有
彼此发行的债券;有其他违反公平竞争、破坏市场秩序等行为。发行人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组织、指使发行人实施前款行为。
关联方参与本期债券认购,属于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发行人将在发行结果公告
中就相关认购情况进行披露。
承诺不从事监管明确禁止的情形:协助发行人从事违反公平竞争、破坏市场秩序
等行为;通过合谋集中资金等方式协助发行人直接或者间接认购自己发行的债券,
为发行人认购自己发行的债券提供通道服务,直接或者变相收取债券发行人承销
服务、融资顾问、咨询服务等形式的费用。资管产品管理人及其股东、合伙人、
实际控制人、员工不直接或间接参与前述行为。
发行时间、认购办法、认购程序、认购价格和认购资金缴纳等具体规定。
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欲详细了解本期债券情况,请仔细阅读《深圳能源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
明 书 》。 有 关 本 期 发 行 的 相 关 资 料 , 投 资 者 亦 可 到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zse.cn)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查询。
所网站(http://www.szse.cn)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及时公
告,敬请投资者关注。
长本期债券的簿记时间或取消本期债券发行。
明书为准。
释 义
除非特别提示,本公告的下列词语含义如下:
深圳能源/公司/本公司/
指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集团/发行人
发行规模不超过人民币 200 亿元(含 200 亿元)的深圳
本次债券/本次公司债券 指 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
行公司债券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
本期债券/本期公司债券 指
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二期)
本期发行 指 本期债券的公开发行
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发行本期债券而制作的《深
募集说明书 指 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
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
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发行本期债券而制作的《深
发行公告 指 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
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二期)发行公告》
牵头主承销商、簿记管理
人、受托管理人、中金公 指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司
中信证券 指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证券 指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 指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 指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
联席主承销商 指
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合称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主承销商 指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合称
中诚信国际 指 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债券登记机构、证券登记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机构、登记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节假日和/或休息日(不包括中国香
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指 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
法定节假日和/或休息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商业银行对公营业日(不包含法
工作日 指
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交易日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营业日
元 指 如无特别说明,指人民币元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修订)》
《发行与交易管理办
指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法》
、《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
由簿记管理人记录投资者认购数量和认购利率的意愿的
簿记建档 指
程序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
《配售缴款通知书》 指
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二期)配售缴款通知书》
注:本《发行公告》中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 2 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
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造成。
一、本期发行基本情况
发行主体: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券名称: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可
续期公司债券(第二期)(债券简称:24 深能 Y2,债券代码:524032)。
发行规模:本期债券面值总额为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含 10 亿元)。
债券期限:本期债券基础期限为 5 年,在约定的基础期限末及每个续期的周
期末,发行人有权行使续期选择权,按约定的基础期限延长 1 个周期;在发行人
不行使续期选择权而全额兑付时到期。
债券票面金额:100 元。
发行价格:本期债券按面值平价发行。
增信措施:本期债券无担保。
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证券登记机构
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债券持有人可按照有关主管机
构的规定进行债券的转让、质押等操作。
债券利率及其确定方式: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形式,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
利。如公司选择递延支付利息,则每笔递延利息在递延期间按当期票面利率累计
计息。可续期公司债券基础期限的票面利率将根据网下询价簿记结果,由公司与
簿记管理人按照有关规定,在利率询价区间内协商一致确定,在基础期限内固定
不变,如选择续期的,则其后每个续期周期重置一次。
发行方式:本期债券采取通过线上簿记系统的方式面向专业机构投资者询价、
根据簿记建档情况进行配售的发行方式。
发行对象:本期债券发行对象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开立 A 股证券账户的专业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本期债
券的主承销商在履行程序合规且报价公允的情况下也可以参与本期债券的认购。
承销方式:本期债券由主承销商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
配售规则:详见本公告之“三、网下发行”之“(六)配售”。
网下配售原则:详见本公告之“三、网下发行”之“(六)配售”。
起息日期: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 2024 年 11 月 26 日。
兑付及付息的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兑付的债权登记日为付息日的前 1 个交
易日,在债权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持有人,均有权获得上一计
息期间的债券利息。
付息、兑付方式:在发行人不行使递延支付利息权的情况下,每年付息一次。
本息支付将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
其他具体安排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付息日:在发行人不行使递延支付利息权的情况下,本期债券首个周期的付
息日为 2025 年至 2029 年每年的 11 月 26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
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在发行人行使递延支
付利息权的情况下,付息日以发行人公告的《递延支付利息公告》为准(如遇法
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
息)。
兑付日:若在本期债券的某一续期选择权行权年度,发行人选择全额兑付本
期债券,则该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即为本期债券的兑付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
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支付金额:本期债券于每年的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为投资者截至利息
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与票面利率的乘积,于兑付日向投资者
支付的本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兑付登记日收市时投资者持有的本期债券最后一
期利息及所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的本金。
本息支付将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
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偿付顺序:本期债券在破产清算时的清偿顺序劣后于发行人普通债务。
信用评级机构及信用评级结果:经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综合评
定,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 AA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期公司债券的信用等级
为 AAA。在本期债券的存续期内,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每年将对
公司主体信用等级和本期债券信用等级进行一次定期跟踪评级。
拟上市交易场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募集资金用途:本期债券的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偿还公
司债券。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本公司将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债券
受托管理协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指定专项账
户,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
账户名称: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深圳福田支行
银行账户:755900378410001
人行支付系统号/行号:308584001170
牵头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债券受托管理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通用质押式回购安排: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 AAA 级,评级展望稳定,
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 AAA 级,本期债券符合进行通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基本条
件,具体折算率等事宜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税务提示:根据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的《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
题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64 号),本期债券适用股息、红
利企业所得税政策,发行人对本期债券的利息支出不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除
此之外,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所应缴纳的
税款由投资者承担。
续期选择权:本期债券以每 5 个计息年度为 1 个重新定价周期,在每个重新
定价周期末,发行人有权选择将本期债券期限延长 1 个周期,或选择在该周期末
到期全额兑付本期债券。发行人续期选择权的行使不受次数的限制。发行人将于
本次约定的续期选择权行使日前至少 30 个交易日,披露续期选择权行使公告。
递延支付利息选择权:本期债券附设发行人递延支付利息选择权,除非发生
强制付息事件,本期债券的每个付息日,发行人可自行选择将当期利息以及按照
本条款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或其孳息推迟至下一个付息日支付,且不受到任何递
延支付利息次数的限制。前述利息递延不属于发行人未能按照约定足额支付利息
的行为。发行人决定递延支付利息的,将于付息日前 10 个交易日发布递延支付
利息公告。
递延支付的金额将按照当期执行的利率计算复息。在下个利息支付日,若发
行人继续选择延后支付,则上述递延支付的金额产生的复息将加入已经递延的所
有利息及其孳息中继续计算利息。
强制付息事件:付息日前 12 个月内,发生以下事件的,发行人不得递延当
期利息以及按照约定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孳息:(1)向普通股股东分红(根
据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其他政府机构要求进行分红、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或上缴利润的情况除外);(2)减少注册资本。债券存续期内如发生强制付息
事件,发行人应当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信息,同时明确该事项已触发强制付
息条件。
利息递延下的限制事项:若发行人选择行使递延支付利息选择权,则在延期
支付利息及其孳息未偿付完毕之前,发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1)向普通股股
东分红(根据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其他政府机构要求进行分红、上交国
有资本收益或上缴利润的情况除外);(2)减少注册资本。
初始票面利率确定方式:本期债券首次发行票面利率在首个周期内保持不变。
首个周期的票面利率为初始基准利率加上初始利差,其中初始基准利率为簿记建
档日前 250 个工作日由中国债券信息网(www.chinabond.com.cn)(或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其他网站)公布的中债国债收益率曲线中,待偿期
为首个周期同等期限的国债收益率算术平均值(四舍五入计算到 0.01%);初始
利差为首个周期票面利率与初始基准利率之间的差值。
票面利率调整机制:
如果发行人行使续期选择权,本期债券后续每个周期的票面利率调整为当期
基准利率加上初始利差再加上 300 个基点。当期基准利率为重新定价周期起息日
前 250 个工作日由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布的中债国债收益率曲线中,待偿期为本期
债券基础期限一致的国债收益率算术平均值(四舍五入计算到 0.01%)。如果未
来因宏观经济及政策变化等因素影响导致当期基准利率在利率重置日不可得,当
期基准利率沿用利率重置日之前一期基准利率。
会计处理:发行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规定,经对发行条款和相关信息
全面分析判断,在会计初始确认时将本期债券分类为权益工具。本期债券会计师
事务所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前述会计处理情况出具专
项意见。
赎回选择权:
除下列情形外,发行人没有权利也没有义务赎回本期债券。发行人如果进行
赎回,将以票面面值加当期利息及递延支付的利息及其孳息(如有)向投资者赎
回全部本期债券。赎回的支付方式与本期债券到期本息支付相同,将按照本期债
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若发行人不行使赎回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将继续存续。
情形 1:发行人因税务政策变更进行赎回
发行人由于法律法规的改变或修正,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改变或修正而
不得不为本期债券的存续支付额外税费,且发行人在采取合理的审计方式后仍然
不能避免该税款缴纳或补缴责任的时候,发行人有权对本期债券进行赎回。
发行人若因上述原因进行赎回,则在发布赎回公告时需要同时提供以下文件:
①由发行人合法授权人士签字的说明,该说明需阐明上述发行人不可避免的
税款缴纳或补缴条例;
②由会计师事务所或法律顾问提供的关于发行人因法律法规的改变而缴纳
或补缴税款的独立意见书,并说明变更开始的日期。
发行人有权在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变更后的首个付息日行使赎
回权。发行人如果进行赎回,必须在该可以赎回之日(即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法
规司法解释变更后的首个付息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告(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法
规司法解释变更日距付息日少于 20 个交易日的情况除外,但发行人应及时进行
公告)。赎回方案一旦公告不可撤销。
情形 2:发行人因会计准则变更进行赎回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财会20177 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 号)和《永续债相
关会计处理的规定》(财会20192 号),发行人将本期债券计入权益。若未来因
企业会计准则变更或其他法律法规改变或修正,影响发行人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将
本期债券计入权益时,发行人有权对本期债券进行赎回。若发生导致不再计入权
益的事项,发行人应在 2 个交易日内披露。
发行人若因上述原因进行赎回,则在发布赎回公告时需要同时提供以下文件:
①由发行人合法授权人士签字的说明,该说明需阐明发行人符合提前赎回条
件;
②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对于会计准则改变而影响发行人相关会计条例的
情况说明,并说明变更开始的日期。
发行人有权在该会计政策变更正式实施日的年度末行使赎回权。发行人如果
进行赎回,必须在该可以赎回之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告(会计政策变更正式实施
日距年度末少于 20 个交易日的情况除外,但发行人应及时进行公告)。赎回方
案一旦公告不可撤销。
发行公告中关于本期债券的表述如有与募集说明书不一致的,以募集说明
书为准。
与本期债券发行有关的时间安排:
日期 发行安排
T-2 日
刊登募集说明书、发行公告、评级报告、更名公告
(2024 年 11 月 21 日)
T-1 日
网下询价、确定票面利率、披露最终票面利率
(2024 年 11 月 22 日)
网下发行起始日;
债券交易参与人以及承销机构认可的其他专业机构投资
T日 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簿记建档系统自行下载《配售
(2024 年 11 月 25 日) 缴款通知书》;
簿记管理人向其他通过簿记管理人参与认购并获配的专
业机构投资者发送《配售缴款通知书》
网下发行截止日;
T+1 日 投资者于当日17:00前将认购款划至簿记管理人指定收款
(2024 年 11 月 26 日) 账户;
披露发行结果公告
注: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发行,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
修改发行日程。
二、网下向专业机构投资者利率询价
(一)网下投资者
本次网下利率询价对象/网下投资者为在证券登记机构开立合格证券账户的
专业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专业机构投资者的申购资金来
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且符合《公司
债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
理办法(2023 年修订)》
《关于进一步规范债券发行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中的个人投资者不得参与发行认购。
(二)利率询价预设区间及票面利率确定方法
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预设区间为 2.00%-3.00%(含上下限)。本期债券最终票
面利率将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网下询价簿记结果在票面利率询价区间内协
商确定。
(三)询价时间
本期债券网下利率询价的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22 日(T-1 日)15:00-18:00。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债券交易参与人以及承销机构认可的其他专业机
构投资者,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簿记建档系统进行申购。除债券交易参
与人以及承销机构认可的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及因特殊
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簿记建档系统进行申购的债券交易
参与人以及承销机构认可的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采用向簿记管理人提交《网下
利率询价及认购申请表》的方式参与询价申购。
参与网下利率询价的投资者必须在 2024 年 11 月 22 日(T-1 日)15:00-18:00
之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簿记建档系统提交认购申请,或将《深圳能源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二期)网下
利率询价及认购申请表》(以下简称“《网下利率询价及认购申请表》”,见附件
一)传真或邮件发送至簿记管理人处。
簿记建档截止时间原则上不得晚于簿记建档当日 18:00。如遇特殊情况,经
发行人与簿记管理人协商一致,可以在原定的截止时间前延时一次并予以披露,
延长后的簿记建档截止时间不得晚于簿记建档当日 19:00。
(四)询价办法
构投资者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债券交易参与人以及承销机构认可的其他专业机构
投资者,原则上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簿记建档系统进行申购。债券交易
参与人以及承销机构认可的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可提前登录深圳证券交易所,对
基本的账户信息、经办人信息进行维护。
债券交易参与人以及承销机构认可的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在簿记建档系统
中选中本期公司债券,按要求填写基本信息、认购标位、比例限制等要素,点击
提交,即投标成功。
债券交易参与人以及承销机构认可的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在规定的利率询
价时间内,可进行修改标位、撤销标位等操作。
因特殊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簿记建档系统进行申购
的债券交易参与人以及承销机构认可的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采用向簿记管
理人提交《网下利率询价及认购申请表》的方式参与询价申购。如先前已通过簿
记建档系统投标,则不可采用上述方式,先前系统内投标标位仍为有效标位。
簿记管理人对于债券交易参与人以及承销机构认可的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是否可以采用提交《网下利率询价及认购申请表》的方式参与利率询价申购,拥
有最终裁定权。
机构投资者
拟参与网下询价和申购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从发行公告中所列示的网站
下载《网下利率询价及认购申请表》,并按要求正确填写。
填写《网下利率询价及认购申请表》时应注意:
(1)应在发行公告所指定的利率区间范围内填写询价利率;
(2)询价可不连续;
(3)填写询价利率时精确到 0.01%;
(4)询价利率应由低到高、按顺序填写;
(5)专业机构投资者的最低申购金额不得低于 1,000 万元(含 1,000 万元),
超过 1,000 万元的必须为 1,000 万元的整数倍;
(6)每一申购利率对应的申购金额为单一申购金额,即在该利率标位上,
专业机构投资者的新增认购需求,不累计计算;
(7)每家专业机构投资者只能提交一份《网下利率询价及认购申请表》,如
投资者提交两份以上(含两份)
《网下利率询价及认购申请表》,未经与簿记管理
人协商一致,以最后到达的视为有效,之前的均视为无效;
(8)《网下利率询价及认购申请表》中所有*信息均为必填项,缺少部分信
息或填写信息错误的,将无法录入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簿记建档系统,视为无
效;
(9)
《网下利率询价及认购申请表》应当由其经办人或其他有权人员签字并
加盖单位公章(或部门章或业务专用章),否则将无法录入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债
券簿记建档系统,视为无效。
除债券交易参与人以及承销机构认可的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以外的专业机
构投资者,及因特殊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簿记建档系统进
行申购的债券交易参与人以及承销机构认可的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在规定的
利率询价时间内将以下文件发送至簿记管理人处:
(1)填妥并由经办人或其他有权人员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部门章或业
务专用章)后的《网下利率询价及认购申请表》(见附件一);
(2)加盖单位公章(或部门章或业务专用章)的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副本)复印件或其他有效的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簿记管理人有权根据询价情况要求专业机构投资者提供其他资质证明文件。
簿记管理人也有权根据询价情况、与专业机构投资者的历史交易信息以及与参与
利率询价的专业机构投资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的确认单方面豁免或者降低上述
资质证明文件的要求。
簿记建档场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国贸写字楼 2 座中金公司簿记室
申购传真:010-89620682;
咨询电话:010-89620662;
申购邮箱:ciccdcm4@cicc.com.cn。
每家专业机构投资者填写的《网下利率询价及认购申请表》一旦传真或邮件
发送至簿记管理人处,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得撤销。专业机构投资者如需对已
提交至簿记管理人处的《网下利率询价及认购申请表》进行修改的,须征得簿记
管理人的同意,方可进行修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修改后的《网下利率询价及
认购申请表》。
发行人和簿记管理人将根据网下利率询价结果在预设的利率区间内协商确
定本期债券的最终票面利率,并将于 2024 年 11 月 22 日(T-1 日)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
本期债券的最终票面利率。发行人将按上述确定的票面利率向专业机构投资者公
开发行本期债券。
三、网下发行
(一)发行对象
网下发行的对象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合格
证券账户且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
市规则(2023 年修订)》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
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3 年修订)》《关于进一步规范债券发行业务
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
者除外),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中的个人投资者不得参与发行认购。专业机
构投资者的申购资金来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簿记管理人有权要求申购投资者配合其进行投资者核查工作,申购投资者应
积极配合该核查工作如实提供有效证明资料,不得采用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规避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如申购投资者未通过簿记管理人对其进行的投资者适当
性核查,主承销商有权拒绝向其配售本期债券,在此情况下,投资者应赔偿簿记
管理人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和产生的一切费用。
(二)发行数量
本期债券发行总规模合计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含 10 亿元)。
参与本期债券网下发行的每家专业机构投资者的最低申购金额不得低于
家专业机构投资者在《网下利率询价及认购申请表》中填入的最大申购金额不得
超过本期债券的发行总额,簿记管理人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发行价格
本期债券的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00 元/张。
(四)发行时间
本期债券网下发行的期限为 2 个交易日,即发行首日 2024 年 11 月 25 日(T
日)和 2024 年 11 月 26 日(T+1 日)。
(五)申购办法
自行承担有关的法律责任。
记机构开立的合格证券账户。尚未开户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必须在 2024 年 11 月
构投资者,原则上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簿记建档系统进行申购。
机构投资者,及因特殊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簿记建档系统
进行申购的债券交易参与人以及承销机构认可的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在规定
的利率询价时间内将以下文件发送至簿记管理人处:
(1)填妥并由经办人或其他有权人员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部门章或业
务专用章)后的《网下利率询价及认购申请表》(见附件一);
(2)加盖单位公章(或部门章或业务专用章)的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副本)复印件或其他有效的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簿记管理人有权根据询价情况要求投资者提供其他资质证明文件。簿记管理
人也有权根据询价情况、与专业机构投资者的历史交易信息以及与参与利率询价
的专业机构投资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的确认单方面豁免或者降低上述资质证明
文件的要求。
(六)配售
簿记管理人根据网下询价结果对所有有效申购进行配售。专业机构投资者的
获配金额不会超过其有效申购中相应的最大申购金额。
配售依照以下原则进行:簿记管理人按照投资者的申购利率从低到高进行簿
记建档,按照申购利率从低向高对申购金额进行累计。申购利率在最终发行利率
以下(含发行利率)的投资者按照价格优先的原则配售;申购利率相同且在该利
率上的所有申购不能获得足额配售的情况下,按照等比例原则进行配售,同时适
当考虑长期合作的投资者优先。发行人和簿记管理人有权决定本期债券的最终配
售结果。
配售完成后,参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簿记建档系统投标的债券交易参与人
以及承销机构认可的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通过簿记建档系统查看最终中标
情况。
(七)缴款
参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簿记建档系统中标的债券交易参与人以及承销机
构认可的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簿记建档系统自行下
载《配售缴款通知书》;除债券交易参与人以及承销机构认可的其他专业机构投
资者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及因特殊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债
券簿记建档系统进行申购的债券交易参与人以及承销机构认可的其他专业机构
投资者,簿记管理人将于 2024 年 11 月 25 日(T 日)向获得配售的投资者发送
《配售缴款通知书》,内容包括该专业机构投资者获配金额和需缴纳的认购款金
额、付款日期、划款账户等。上述《配售缴款通知书》与专业机构投资者提交的
《网下利率询价及认购申请表》共同构成认购的要约与承诺,具备法律约束力。
参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簿记建档系统中标的债券交易参与人以及承销机
构认可的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在 2024 年 11 月 26 日(T+1 日)17:00 前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簿记建档系统补充、分配账户信息。除债券交易参与人以
及承销机构认可的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及因特殊不可抗
力导致无法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簿记建档系统进行申购的债券交易参与人
以及承销机构认可的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在 2024 年 11 月 26 日(T+1 日)
资者办理登记上市流程。
获得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按规定将认购款项在 2024 年 11 月 26 日(T+1
日)17:00 前足额划至簿记管理人指定的收款账户。划款时请注明专业机构投资
者全称和“证券账户号码+【24 深能 Y2】”字样,同时向簿记管理人传真划款
凭证。
簿记管理人指定的收款银行账户为:
账户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国贸支行
银行账户:1100 1085 1000 5600 0400
汇入行人行支付系统号:105100010123
(八)违约的处理
获得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如果未能在《配售缴款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向
簿记管理人指定账户足额划付认购款项,将被视为违约,簿记管理人有权处置该
违约投资者申购要约项下的全部债券,同时,违约投资者就逾时未划部分按每日
万分之五的比例向簿记管理人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簿记管理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簿记管理人有权进一步依法追究违约投资者的法律责任。
四、风险揭示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已知范围内已充分揭示本期发行可能涉及的风险事项,
详细风险揭示条款参见《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
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每一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充分了
解认购本期债券的相关风险并就其认购本期公司债券的有关事宜咨询其法律顾
问及其他有关专业人士,并对认购本期公司债券的合法、合规性自行承担责任。
五、认购费用
本期发行不向投资者收取佣金、过户费、印花税等费用。
六、应急处置预案
簿记建档过程中,出现人为操作失误、系统故障等情形导致簿记建档无法继
续的,发行人和簿记管理人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变更簿记建档场所、变更簿记
建档时间、应急认购、取消发行等应急处置措施。发行人和簿记管理人应当及时
披露应急处置的相关情况。
如投资者端出现接入故障,投资者应当通过线下传真、邮件等方式向主承销
商发送申购单,由簿记管理人代为录入认购订单。
如簿记管理人出现接入故障或系统本身故障,根据系统恢复时间,簿记管理
人将披露相应公告说明是否采用线下簿记。如采用线下簿记的,故障发生前已提
交的线上认购有效,投资者无需线下再次申购。
七、发行人和主承销商
(一)发行人: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 号能源大厦北塔楼 9 层、29-31 层、
法定代表人:李英峰
联系电话:0755-83684138
传真:0755-83684128
联系人:李亚博
(二)牵头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债券受托管理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陈亮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联系人:王超、裘索夫、黄凯华、曾炯、王语涵
(三)联席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电话:0755-23835497
传真:0755-23835201
联系人:王宏峰、陈天涯、马融、刘懿、邱承飞
(四)联席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联系电话:0755-81981355
传真:0755-82133436
联系人:禹剑慈、周力、李道明
(五)联席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朱健
联系电话:0755-23976412
传真:021-50688712
联系人:耿立、徐磊、李紫惠、刘鸣飞
(六)联席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888 号海通外滩金融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电话:010-88027267
传真:010-88027190
联系人:郭实、罗冠斌、刘佩榕、何鸿翔、孟雪
(以下无正文)
附件一: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二期)
网下利率询价及认购申请表
重要说明
或业务专用章)后传真或邮件发送至簿记管理人处,即构成申购人发出的、对申购人具有法律
约束力的要约,不可撤销。申购人如需对已提交至簿记管理人处的本表进行修改的,须征得簿
记管理人的同意,方可进行修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修改后的本表。
易所债券簿记建档系统,视为无效。
本期债券的账户。如遇市场变化或其他特殊情况,发行人与簿记管理人协商一致后有权延长本
期债券的簿记时间、推迟或取消本期债券发行。
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办人姓名 传真号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托管券商席位号 证券账户名称(深圳)
证券账户号码(深圳)
利率询价及申购信息
申购利率(%) 申购金额(万元) 比例限制(如有)
重要提示:
除债券交易参与人以及承销机构认可的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及因
特殊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簿记建档系统进行申购的债券交易参与人以
及承销机构认可的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请将此表填妥由经办人或其他有权人员签字并加盖公
章(或部门章或业务专用章)后,于2024年11月22日15:00-18:00间连同加盖公章(或部门章或
业务专用章)的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其他有效的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加盖证券公司或营业部印章的由开户证券公司出具的有关债券投资者资质审核确认文件(以下
投资者可无需提供: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及其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
品、养老基金、社会公益基金、QFII、RQFII)传真至簿记管理人处。申购传真:010-89620682,
申购邮箱:ciccdcm4@cicc.com.cn,咨询电话:010-89620662。
申购人在此承诺:
限制),未经与发行人及簿记管理人协商一致,本认购申请表不可撤销;
适用于自身的相关法规或合同约定要求。申购人向承销机构承诺审慎合理投资,承诺不从事监管明确禁
止的情形:协助发行人从事违反公平竞争、破坏市场秩序等行为;通过合谋集中资金等方式协助发行人
直接或者间接认购自己发行的债券,为发行人认购自己发行的债券提供通道服务,直接或者变相收取债
券发行人承销服务、融资顾问、咨询服务等形式的费用。申购人为资管产品的,申购人承诺资管产品管
理人及其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员工不直接或间接参与前述行为。
(附件二)
,并确认自身属于( )类投资者(请填写附件二
中投资者类型对应的字母);
露相关情况。申购人确认知悉该监管要求及其在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责任,并确认:( )是 ( )
否 属于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比例超过 5%的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或申购资金直
接或间接来自于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比例超过 5%的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如是,请说明具体情况:
公平竞争、破坏市场秩序等行为;
订)》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3 年修
订)》
《关于进一步规范债券发行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
担能力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发行,申购人确认并承诺,在参与本期债券的认购前,已通过开户证券公司债
券专业机构投资者资格认定,具备认购本期债券的专业机构投资者资格,知晓本期债券信息披露渠道,
并仔细阅读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等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及《债券市场专业机构投资者风险揭示书》(附件
三)所刊内容,充分了解本期债券的特点及风险,经审慎评估自身的经济状况和财务能力,同意参与本
期债券的认购,并承担相应的风险,且认购账户具备本期债券认购与转让权限;
有效证明资料,不得采用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规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如本申购人未通过主承销商
对其进行的投资者适当性核查,则本申购人同意主承销商有权拒绝向其配售本期债券,在此情况下,本
申购人承诺赔偿主承销商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和产生的一切费用;
簿记管理人向申购人发出《配售缴款通知书》(简称“《配售缴款通知书》”),即构成对本《网下利率询
价及认购申请表》的承诺;
认购款足额划至簿记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果申购人违反此义务,簿记管理人有权处置该违约申购
人订单项下的全部债券,同时,本申购人同意就逾时未划部分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比例向簿记管理人支付
违约金,并赔偿簿记管理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记管理人有权推迟或取消本期债券发行;
诺本次申购的资金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办人或其他有权人员签字:
(单位盖章)
附件二:专业机构投资者确认函(以下内容不用发送至簿记管理人处,但应被视为本申请表
不可分割的部分,填表前请仔细阅读,并将下方投资者类型前的对应字母填入《网下利率询
价及认购申请表》中)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及相关管理办法之规定,
请确认本机构的投资者类型,并将下方投资者类型前的对应字母填入《网下利率询价及认
购申请表》中:
(A)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
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及其理财子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
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B)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
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
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C)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D)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E)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投资者。请说明具体类型并附上相关
证明文件(如有)。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按照《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予以认定。
附件三:深交所债券市场专业机构投资者风险揭示书(以下内容不用发送至簿记管理人处,
但应被视为本申请表不可分割的部分,填表前请仔细阅读)
尊敬的投资者:
为使贵公司更好地了解投资公司债券的相关风险,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债券市场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有关规定,本公司特为您(贵公司)提供此份风险揭示书,请认真详
细阅读,关注以下风险。
贵公司在参与公司债券的认购和交易前,应当仔细核对自身是否具备专业机构投资者
资格,充分了解公司债券的特点及风险,审慎评估自身的经济状况和财务能力,考虑是否
适合参与。具体包括:
一、【总则】债券投资具有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放大交易风险、质押
券价值变动风险、政策风险及其他各类风险。
二、【投资者适当性】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财务状况、投资的资金来源、实际需
求、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损失后的损失计提、核销等承担损失方式及内部制度(若为机
构),审慎决定参与债券认购和交易。
三、【信用风险】债券发行人无法按期还本付息的风险。如果投资者购买或持有资信
评级较低的信用债,将面临显著的信用风险。
四、【市场风险】由于市场环境或供求关系等因素导致的债券价格波动的风险。
五、【流动性风险】投资者在短期内无法以合理价格买入或卖出债券,从而遭受损失
的风险。
六、【放大交易风险】投资者利用现券和回购两个品种进行债券投资的放大操作,从
而放大投资损失的风险。
七、【质押券价值变动风险】投资者在参与通用质押式回购业务期间需要保证回购标
准券足额。如果回购期间债券价格下跌,标准券折算率相应下调,融资方将面临标准券欠
库风险。融资方需要及时补充质押券避免标准券不足。投资者在参与质押式协议回购业务
期间可能存在质押券价值波动、分期偿还、分期摊还、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导致质押券
贬值或不足的风险。
八、【操作风险】由于投资者操作失误,证券公司或结算代理人未履行职责等原因导
致的操作风险。
九、【政策风险】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交易所规则的变化、修改等原因,可
能会对投资者的交易产生不利影响,甚至造成经济损失。对于交易所制定、修改业务规则
或根据业务规则履行自律监管职责等造成的损失,交易所不承担责任。
十、【不可抗力风险】因出现火灾、地震、瘟疫、社会动乱等不能预见、避免或克服
的不可抗力情形给投资者造成的风险。
特别提示:本《风险揭示书》的提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债券交易的所
有风险。贵公司在参与债券交易前,应认真阅读本风险揭示书、债券募集说明书、债券上
市说明书(如有)以及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确认已知晓并理解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
并做好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确定自身有足够的风险承受能力,并自行承担参与交易的相
应风险,避免因参与债券交易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附件四:填表说明:
(以下内容不用发送至簿记管理人处,但应被视为本申请表不可分割的
部分,填表前请仔细阅读)
表》。
为1,000万元的整数倍;本期债券的申购上限为100,000万元(含100,000万元)。
购需求,不累计计算。
请投资者根据自己的判断填写)。
假设本期债券票面利率的询价区间为3.00%-4.00%。某投资者拟在不同利率标位上分别
申购不同的金额,其可做出如下填写:
申购利率(%) 申购金额(万元)
上述报价的含义如下:
◆当最终确定的票面利率高于或等于 3.40%时,有效申购金额为 8,000 万元;
◆当最终确定的票面利率低于 3.40%,但高于或等于 3.20%时,有效申购金额 3,000 万元;
◆当最终确定的票面利率低于 3.20%,但高于或等于 3.10%时,有效申购金额 1,000 万元;
◆当最终确定的票面利率低于 3.10%时,该申购要约无效。
公章(或部门章或业务专用章)后,在本认购申请表要求的时间内连同加盖公章(或部门章
或业务专用章)的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其他有效的资格证明文件复印
件、加盖证券公司或营业部印章由开户证券公司出具的有关债券投资者资质审核确认文件
(以下投资者可无需提供: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及其面向投资者发行的
理财产品、养老基金、社会公益基金、QFII、RQFII)传真或邮件发送至簿记管理人处。本
表一经申购人完整填写,且由其经办人或其他有权人员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部门章或业
务专用章),传真或邮件发送至簿记管理人后,即对申购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可撤销。若
因专业机构投资者填写缺漏或填写错误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申购无效或产生其他后果,由专业
机构投资者自行负责。
表》后,请及时拨打簿记管理人咨询电话进行确认。申购传真:010-89620682,申购邮箱:
ciccdcm4@cicc.com.cn,咨询电话:010-896206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