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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化股份: 滨化股份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0-19 00:27:19

证券代码:601678         股票简称:滨化股份           公告编号:2024-071
             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以下
简称“会议”)于 2024 年 10 月 18 日在公司以现场和通讯表决相结合方式召开,应出席
会议的董事 7 名,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 7 名。会议通知于 2024 年 10 月 12 日以电子邮件
和专人送达方式发出。会议由董事长于江召集并主持。本次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与会董事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
表决,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的议案》。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结合未来发展战略及公司激励规模、效果等因素,公司决定对
回购股份的用途进行变更,由“用于员工持股计划”变更为“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
激励”。除该项内容进行变更外,回购方案的其他内容均不作变更。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19 披露的《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
回购股份用途的公告》。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含
子公司,下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
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
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
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
  董事于江因参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为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该项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绩效考核委员会 2024 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19 披露的《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为保证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
《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董事于江因参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为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该项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绩效考核委员会 2024 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19 披露的《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
权办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授予日;
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和授予价
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和调整或直接调减;
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与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协议书》、向证
券交易所提出授予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
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
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绩效考核委员会行使;
售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除限售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
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
限售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终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
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办理因回购注销而修改《公司章程》、变
更注册资本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
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
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
到相应的批准;
件;
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府、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工商登记机关)办理所需的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
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以及做出
其认为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会计师等中介机构;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次激励计划
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
权的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董事于江因参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为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该项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绩效考核委员会 2024 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同意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上述第二、第三、第四项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19 披露的《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特此公告。
                               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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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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