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01 证券简称:厦门信达 公告编号:2024—4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二〇二四年度
第八次会议通知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以书面方式发出,并于 2024 年 4 月 30 日
在公司十一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 9 人,实到董事 9 人。本次
会议由董事长王明成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本次会议召
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董事经过认真审议,通过以下事项: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更名并修订委员会实施细则的
议案》。
投票情况: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为进一步强化公司在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等方面的工作,不断提升公司的
可持续发展能力,同意公司将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更名为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
委员会,同时将《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更名为《厦
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实施细则》并进行相应修订。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实施细则》全文刊
载于 2024 年 5 月 6 日的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二)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下设的部分专门委员会委员
的议案》。
投票情况: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因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成员发生变化,相应调整部分专门委员会委员:
文娜女士担任委员,由程文文先生担任主任委员。
事程文文先生担任委员,由王明成先生担任主任委员。
任委员,由曾源先生担任主任委员。
生担任委员,由袁新文先生担任主任委员。
担任委员,由袁新文先生担任主任委员。
(三)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并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投票情况: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根据《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等
相关规定,鉴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因公司层面
业绩考核未达标,同意公司对共计 87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A 股
限制性股票共计 343.80 万股进行回购注销。
根据《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等
相关规定,鉴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
期、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标以及 4 位原激励
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同意公司对上述共计 245 名激励
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A 股限制性股票共计 793.30 万股进行回购注销。
董事王明成先生、吴晓强先生为相关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系关
联董事,该议案回避表决。
此项议案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刊载于 2024 年 5 月 6 日的巨潮资讯
网(www.cninfo.com.cn)。
此项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并注销部分限制性
股票的公告》,刊载于 2024 年 5 月 6 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二〇二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的议案》。
投票情况: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上市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
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提请公司二〇二三年度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且不超过
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20%的股票,授权期限为公司二〇二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至二〇二四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此项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公告》,刊载于 2024 年 5 月 6 日的《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二〇二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鉴于公司将回购并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增加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规定、将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更名为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同时根
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未来发展需要,为进一步完善公司制度建设,
公司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详见“附件”。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预案)》全文刊载于 2024 年 5 月 6 日的巨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二〇二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五月六日
附件: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87,178,106 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75,807,106 元。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687,178,106 股,公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675,807,106 股,公司
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687,178,106 股。 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675,807,106 股。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下列职权:
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案;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形式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六)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且不超过最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近一年末净资产 20%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与
略、提名、薪酬与考核及预算等相关专门委员会。 可持续发展、提名、薪酬与考核及预算等相关专门委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 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
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 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
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 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
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 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
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 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
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 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
修订前 修订后
门委员会的运作。 的运作。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如下: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如下:
…… ……
(三)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间隔: (三)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间隔: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
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 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
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 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
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满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满足
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原则上最近三年以现金方 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原则上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
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 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
分配利润的 30%。每一年度现金分红比例由董事会 的 30%。每一年度现金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盈
根据公司盈利水平与经营发展计划制订,报股东大 利水平与经营发展计划制订,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会审议批准。 在实际分红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
在实际分红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 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
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
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并按照本章程规定 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 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
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 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
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 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
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 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
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述规定处理。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四)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
(四)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 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 (五)公司年度利润分配金额不得超过公司当年末累
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计未分配利润,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五)公司年度利润分配金额不得超过公司当年末 (六)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
累计未分配利润,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六)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 (七)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
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 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资金。 可不进行利润分配。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一)公司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 (一)公司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
回报规划提出合理的分红建议和预案,并由董事会 报规划提出合理的分红建议和预案,并由董事会制订
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公司独立董事应发表独立意 利润分配方案。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方案可能损害
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 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
修订前 修订后
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监事会应对利润分 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
配方案进行审议。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
(二)股东大会应依法依规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 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具体理由。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
配方案进行表决。对于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符合现 方案进行审议。
金分红条件而不进行现金分红的,董事会就不进行 (二)股东大会应依法依规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
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 方案进行表决。
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 (三)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母公司资产负债表中本
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公司在召开股东大 年末未分配利润均为正值且报告期内盈利,不进行现
会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金分红或者现金分红总额低于当年净利润 30%的,公
(三)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 司应当在披露利润分配方案的同时,披露以下内容:
配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1、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四)公司提供多种途径(电话、传真、电子邮件、 利水平、偿债能力、资金需求等因素,对不进行现金
互动平台等)接受所有股东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和监 分红或者现金分红水平较低原因的说明;
督。 2、留存未分配利润的预计用途以及收益情况;
小股东参与现金分红决策提供了便利;
公司母公司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为负值但合并资
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为正值的,公司应当在利润分
配相关公告中披露公司控股子公司向母公司实施利润
分配的情况,以及公司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
的措施。
(四)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
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五)公司提供多种途径(电话、传真、电子邮件、
互动平台等)接受所有股东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和监督。
注 1: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注 2:变更内容和章程条款的修订最终以有权机关的最终核准结果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