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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电力A: 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2024年付息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4-25 00:00:00

证券代码:000539、200539   证券简称:粤电力A、粤电力B       公告编号:2024-26
公司债券代码:149418        公司债券简称:21粤电02
公司债券代码:149711        公司债券简称:21 粤电 03
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2024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
期)(债券简称:21 粤电 02;债券代码:149418)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 2024
年 4 月 26 日,凡在 2024 年 4 月 26 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
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24 年 4 月 26 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
利息。
   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
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24 年 4 月 29 日支付 2023 年 4 月 28 日至 2024
年 4 月 27 日期间的利息,为确保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公司债券(第二期)。
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年 4 月 28 日起至 2024 年 4 月 27 日止。
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非交易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如第 3 年末投资者行使回售权,则
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 2022 年至 2024 年每年的 4 月 28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
或休息日,则顺延至期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如第 3 年末投资者行使回售权,则回售部分债券
本金的兑付日为 2024 年 4 月 28 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
日)。
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承担。
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付息方案
   本期债券“21 粤电 02”票面利率为 3.50%,每手(面值 1,000 元)付息金额
为人民币 35.00 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每手实际取
得的利息为 28.00 元,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RQFII)每手实际取得的利息为
   三、债权登记日、付息日及除息日
  四、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24 年 4 月 26 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
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持有人。
  五、债券付息方法
  本公司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债券的派息。
  根据本公司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委托代理债券派息申请,本公司将
在本次付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本次派息(兑付)资金足额划付至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
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派息资金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
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本次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
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终止本次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
后续本期债券的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
  如本公司自行办理本期债券的兑付兑息工作,本公司将在完成网下兑付后,
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供债券退出登记资料并办理退出登记手续。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境外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
实施条例以及《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08 号)等规定以及 2021 年 10 月 27 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
延长至“十四五”末,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
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
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
券利息。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咨询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郑云鹏
   咨询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东路 2 号粤电广场南塔 3510
   邮政编码:510000
   咨询联系人:蒙飞、李倩、张松岳
   咨询电话:020-85138015、020-85138014
   传真电话:020-85138014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咨询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 16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10
   咨询联系人:刘人硕
   咨询电话:010-56051956
   传真电话:010-56160130
   特此公告。
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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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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