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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海越: 海越能源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徐向春)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4-20 00:00:00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徐向春)
  我作为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23
年度,我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
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
原则,勤勉尽职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会议议案,
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切实维护公司和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
运作,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及各专门委员会的作用。现将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
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徐向春,男,汉族,1960 年 1 月出生,高级会计师,中共党员,大专学历,
历任中国冶金建设集团公司副总经理,中国冶金科工集团公司副总经理,中国冶
金科工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常委、副总经理,中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法定
代表人,董事长,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2020 年 9 月至今,担
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我作为独立董事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
社会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
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
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5)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
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
的人员;
  (6)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
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主要负责人;
  (7)最近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8)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作为独立董事,我在审议相关事项尤其是重大事项时,与公司及
相关方保持密切沟通,细致研读相关资料,认真审议每项议案,充分利用自身专
业知识,结合公司运营实际,客观、独立、审慎地行使独立董事权力,以此保障
公司董事会的科学决策,对董事会各项议案无提出异议的事项,也没有反对、弃
权的情况。报告期内,不存在无故缺席、连续两次不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报告
期内,我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的具体情况如下:
                                            参加股东
                    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
独立董                                         大会情况
事姓名    应出席   亲自出席   委托出席          是否连续两次未
                           缺席次数             出席次数
       次数    次数     次数            亲自出席会议
徐向春     11    11     0      0        否       3
  (二)参加专门委员会情况
  报告期内,我认真履行职责,参加审计委员会会议 5 次,提名委员会会议 1
次。在审议及决策董事会的相关重大事项时,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充分发挥专
业特长,认真履行职责,有效提高了公司董事会的决策效率。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与
会计师事务所就年审计划、关注重点等事项进行了探讨和交流,督促审计进度,
确保审计工作的及时、准确、客观、公正。
  (四)与中小股东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我通过参加公司股东大会及公司年度、半年度业绩说明会,直接
与中小股东进行互动交流,听取中小股东诉求,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
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利用自己的
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公司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意见,有效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
全体股东尤其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现场考察及公司配合情况
的机会及在董事会休会期间,深入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本人还
多次通过现场参观、会谈及电话等方式与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秘书及相关工作人
员等保持较为密切的联系,及时掌握公司生产经营及规范运作情况、财务情况和
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运用专业知识和企业管理经验,对公司董事会相关提案提
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监督和指导的作用。
  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本人的沟通交流,认真听取并采纳本人合理的意见和
建议,为本人履行职责提供了完备的条件和支持,使本人更加积极有效地履行了
独立董事的职责,充分发挥了指导和监督的作用。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报告期内,我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关于独立董事的职责
要求,对公司多方面事项予以重点关注和审核,并积极向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建
言献策,对增强董事会运作的规范性和决策的有效性发挥了积极作用。具体情况
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需要经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22 日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3 年度公司与子公司互保
额度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本人对上述议案进行认真审核,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与子公司申请授信提供互保,是为公司业务发展所需。本次互保的被担
保对象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及担保的审批程序均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规章制度及《公司章程》、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本
次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在董事会表决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报告期内,公司对并表子公司合计担保余额为 1000 元。
  报告期内,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 2023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关联
方资金占用情况进行了严格审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中审众环对公司 2023 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非标意见审计报告和否定意见内
控审计报告,上述报告是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出于职业判断出具
的,依据和理由符合有关规定,客观反应了公司 2023 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
和内部控制情况。董事会将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积极采取有效
措施,尽力在 2024 年消除上述所涉及事项的不良影响。本人充分尊重会计师事
务所依据其独立性作出的相关报告。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及股东的各项承诺均得以严格遵守,未出现违反股份减持、
同业竞争等相关承诺的情形。
  (四)聘请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
通过了《关于续聘中审众环为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
公司聘请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财务报告及
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我认为: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许可证,执业规范,在履职的过程中表现出良好的职业操守及业务能力。
  (五)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公
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保
证信息披露工作的及时性、公平性,切实维护了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本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上述报告是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出
于职业判断出具的,依据和理由符合有关规定,客观反应了公司 2023 年度财务
状况、经营成果和内部控制情况。董事会将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尽力在 2024 年消除上述所涉及事项的不良影响。本人充
分尊重会计师事务所依据其独立性作出的相关报告。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对比收入准则和相关监管指引,结合公司商品经销业务实
际情况,对公司在相关经销业务中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进行深入分析
判断,公司为主要责任人的,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公司为代
理人的、应当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并对涉及的
转移资金的情形积极开展自查工作。结合最新自查情况,2021 年度、2022 年度,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存在通过供应商转移资金至关联方,并形成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的情形。对涉及的 2021 年第三季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2022 年半年
度报告、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2022 年年度报告相关数据进行更正。本次更正
事项对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无影响。涉及调整主要影响合并利润表的营业收入、
营业成本、财务费用和合并现金流量表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购买商
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
有关的现金。对合并利润表净利润及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无影响,涉及
调整的科目更正金额不具有重大性。
  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发表以下审核意见:公司前期会计差
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及其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按照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积极开展工作,审核公司的定
期报告、财务信息及其披露流程等重大事项,充分发挥了专门委员会在董事会工
作中的重要作用,为董事会的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报告期内,我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按照各项法律法规的要求,忠实勤勉地履
行职责,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公正地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切实履行
了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的义务。我密切关注公司治理运作和经营决策,与董事会、
监事会、管理层之间进行了良好有效的沟通,促进了公司科学决策水平的进一步
提高。
责的立场,督促公司持续完善内控制度,进一步通过多种方式加强与公司董事及
管理层的沟通,不断提升自身专业水平,关注公司治理结构的改善、关联交易、
重大资产重组、对外担保、对外投资等事项,在维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
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合理化建议。
                             独立董事:徐向春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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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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