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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星通: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4-20 00:00:00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四月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北京国际俱乐部大厦8层
   电话:(8610)85328000         传真:(8610)65323768
  邮编: 100020           网址: http://www.longanlaw.com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接受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北斗星通”)委托,指派律师于 2024 年 4 月 19 日对北斗星通 2023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
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北京北
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北斗星通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与主持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
重要事项的合法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签发日之前所发生的事实,并基于对该项事实
的认识以及对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理解发表本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北斗星通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必备文件,随同其他文
件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
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4 年 3 月 26 日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
议决议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3 月 28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开时间、地点、召集人、投票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参加现场会议登记方
式、联系方式、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同日,北斗星通董事会发
布了本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相关资料。2024 年 4 月 13 日,公司董事会刊登了《北
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提示性公
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
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4 月 19 日下午 13:30 在公司会议室按时召
开,由公司董事长周儒欣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为截至 2024 年 4 月 15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
  北斗星通董事会与本所律师共同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资格合法性 进行验
证,核查了个人股东证券账户卡、持股凭证、身份证件,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复
印件及其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件,并登记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姓名以及所持的表决权股份数。经核查验证,现场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并享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0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
司股份 132,920,713 股,占北斗星通股份总数的 24.4494%;其中 9 名关联股东
对本次股东大会第 12 项议案回避表决,剩余享有表决权的 1 名股东代表有表决
权的公司股份 100 股,占北斗星通股份总数的 0.0000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
限公司统计并确认,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8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 司股份
会第 12 项议案应回避表决,剩余享有表决权的 17 名股东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
份 40,422,028 股,占北斗星通股份总数的 7.4352%。
  除上述公司股东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
会议,本所律师参加并见证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
                                 《公
司章程》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所列议案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进
行了审议和表决。
  出席现场会议并享有表决权的股东以记名书面投票方式对通知所列 审议事
项进行表决。现场投票部分由当场推选的 2 名股东代表、1 名监事代表和本所律
师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票、
验票和计票。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投票的股东,于 2023 年 4 月 19 日
投票的股东,于 2023 年 4 月 19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 和 13:00 至 15:00
进行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
投票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表决结果:同意 173,398,241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
网络投票)的 99.9974%;反对 4,5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含网络投票)的 0.0026%;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366,843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8971%;反对 4,500 股,占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1029%;弃权 0
股。
   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73,398,241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
网络投票)的 99.9974%;反对 4,5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含网络投票)的 0.0026%;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366,843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8971%;反对 4,500 股,占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1029%;弃权 0
股。
   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73,398,141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
网络投票)的 99.9973%;反对 4,6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含网络投票)的 0.0027%;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366,743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8948%;反对 4,600 股,占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1052%;弃权 0
股。
  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73,398,141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
网络投票)的 99.9973%;反对 4,6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含网络投票)的 0.0027%;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366,743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8948%;反对 4,600 股,占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1052%;弃权 0
股。
  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73,398,341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
网络投票)的 99.9975%;反对 4,4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含网络投票)的 0.0025%;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366,943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8993%;反对 4,400 股,占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1007%;弃权 0 股。
  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73,398,141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
网络投票)的 99.9973%;反对 4,6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含网络投票)的 0.0027%;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366,743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8948%;反对 4,600 股,占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1052%;弃权 0
股。
  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73,398,141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
网络投票)的 99.9973%;反对 4,6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含网络投票)的 0.0027%;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366,743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8948%;反对 4,600 股,占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1052%;弃权 0
股。
  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71,689,431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
网络投票)的 99.0119%;反对 1,713,31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9881%;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658,033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60.8059%;反对 1,713,310 股,占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39.1941%;弃
权 0 股。
  该项议案经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71,689,431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
网络投票)的 99.0119%;反对 1,713,31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9881%;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658,033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60.8059%;反对 1,713,310 股,占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39.1941%;弃
权 0 股。
  该项议案经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71,689,431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
网络投票)的 99.0119%;反对 1,713,31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9881%;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658,033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60.8059%;反对 1,713,310 股,占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39.1941%;弃
权 0 股。
  该项议案经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73,398,141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
网络投票)的 99.9973%;反对 4,6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含网络投票)的 0.0027%;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366,743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8948%;反对 4,600 股,占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1052%;弃权 0
股。
  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40,417,028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
网络投票)的 99.9876%;反对 5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
网络投票)的 0.0124%;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366,343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8856%;反对 5,000 股,占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1144%;弃权 0 股。
  关联股东周儒欣、周光宇、黄磊、王建茹、潘国平、王增印、张智超、李阳、
郭进霞对该项议案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姚文杰通过网络投票对该议案投同意票,
代表股数为 60,000 股,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其表决
应视为无效表决。
  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73,398,141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
网络投票)的 99.9973%;反对 4,6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含网络投票)的 0.0027%;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366,743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8948%;反对 4,600 股,占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1052%;弃权 0
股。
  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就上述内容所作的会议记录,已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
事会秘书签字。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北斗星通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审议事项、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
的《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李大中
                  经办律师:
                            张莉荔
                            方嘉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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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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