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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墙股份: 关于红墙转债开始转股的提示性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4-19 00:00:00

证券代码:002809         证券简称:红墙股份           公告编号:2024-008
              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情况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3年8月25日出具《关于同意广东红墙新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行总额31,600.00万元。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3年11月8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红墙转债”,债券代码“127094”。
  (二)可转债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2023年10月24日,T+4日
)起满6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即2024年4月24日至2029年
项不另计息)。可转债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
发行人股东。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条款
  ( 一 ) 发 行 规 模 : 本 次 发 行 的 可 转 换 公司 债 券 募 集资 金 总 额 为人民币
   (二)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三)债券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即2023年
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四)票面利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第一年0.30%、第二年0.50%、
第三年1.00%、第四年1.70%、第五年2.40%、第六年3.00%。
   (五)转股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2023年
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可转债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
转股的次日成为发行人股东。
   (六)转股价格:当前公司可转债的转股价格为人民币10.89元/股。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申报的有关事项
   (一)转股申报程序
行。
,具体转股操作建议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申报前咨询开户证券公司。
的最小单位为1股;同一交易日内多次申报转股的,将合并计算转股数量。可转
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为整数股,即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
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其中
:Q 指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数量;V 为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
总金额;P 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债
部分,公司将按照深交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
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债票面金额以及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大于其实际拥有的可转债数额的,按其实际拥有的数额进行转股,申请剩余部分
予以取消。
  (二)转股申报时间
  持有人可在转股期内(即 2024年4月24日起至2029年10月17日止)深交所交
易日的正常交易时间申报转股,但下述时间除外:
  (三)可转债的冻结及注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对转股申请确认有效后,将记减
(冻结并注销)可转债持有人的可转债余额,同时记增可转债持有人相应的股份
数额,完成变更登记。
  (四)可转债转股新增股份的上市交易和所享有的权益
  当日买进的可转债当日可申请转股。可转债转股新增股份,可于转股申报后
次一交易日上市流通。可转债转股新增股份享有与原股份同等的权益。
  (五)转股过程中的有关税费
  可转债转股过程中如有发生有关税费,由纳税义务人自行负担。
  (六)转换年度利息的归属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所有未
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 额自可
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
“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1)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
日为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即2023年10月18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
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
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该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
,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
(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
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换债券持有
人承担。
  四、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的确定、调整及修正
  (一)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和当前转股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为10.89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
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
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收盘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
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且不得向上修正。
  其中: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
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
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公司当前可转债的转股价格仍为人民币10.89元/股,截至公告日,公司可转
债转股价格未有调整情况。
  (二)转股价格的调整及计算方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以及派
发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增加的股本)使公
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则转股价格相应调整。具体的转股价格调整公式如下(保留
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P1为调整后转股价,n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k为
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
,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相关公告
,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
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
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
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
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
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
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 的相关
规定来制订。
  (三)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30个交易日
中至少有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高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
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在决定是否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修正时,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
误导投资者或者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由保荐人应当在持续督导期内对上述
行为予以监督。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
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
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和前一
交易日均价之间的较高者且同时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以及股
票面值。
  若在前述3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
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
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媒体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
(如需)等。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
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
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五、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股份来源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使用新增股份转股。
  六、可转换公司债券赎回条款
  (一)到期赎回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
的115%(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二)有条件赎回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债券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
董事会有权决定按照以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 分未转
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1)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
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被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
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照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
盘价计算。
  公司在决定是否行使赎回权时,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误导投资者或者
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由保荐人在持续督导期内对上述行为予以监督。
  在可转债存续期内,公司将持续关注赎回条件是否满足,预计可能满足赎回
条件的,在赎回条件满足的五个交易日前及时披露,向市场充分提示风险。
  赎回条件满足后,公司将及时披露,并明确说明是否行使赎回权。若公司决
定行使赎回权,将在披露的赎回公告中明确赎回的期间、程序、价格等内容,并
在赎回期结束后披露赎回结果公告。若公司决定不行使赎回权,在深交所规定的
期限内不得再次行使赎回权。
  公司决定行使或者不行使赎回权时,将充分披露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
、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赎回条件满足前的六
个月内交易该可转债的情况。
  七、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条款
  (一)有条件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
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的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
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 格回售
给公司。若在上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调整前的交易
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
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
从转股价格向下修正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
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
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 实施回
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
回售权。
  (二)附加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内,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
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 出现重
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
证监会、深交所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
售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
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
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未实施回
售的,不应再行使本次附加回售权。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
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公司将在回售条件满足后披露回售公告,明确回售的期间、程序、价格等内
容,并在回售期结束后披露回售结果公告。
  八、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后的股利分配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 同等的
权益,在股利分配的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
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利润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九、其他事项
  投资者如需了解“红墙转债”的其他相关内容,请查阅公司于2023年10月14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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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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