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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科科技: 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4年3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3-29 00:00:00

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
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
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晶科电力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
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
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
保护投资者等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应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
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
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审查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遵守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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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
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
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
内容。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
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
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
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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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方、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证 e 互动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
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和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
析师会议、接待调研及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
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
条件。
  公司应当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
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八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
专人负责,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
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咨询电话号
码发生变更后,应及时进行公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
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
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上证 e 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
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
通。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
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
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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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
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
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
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十三条 公司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
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在核实中发现前
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
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
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
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
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六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
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
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
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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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
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的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现场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
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
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
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
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积极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
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存在风险
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情况。
  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
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尽快汇总发
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至少
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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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切实履行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建立健全投诉处
理机制,依法回应、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和实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和
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董事会办
公室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
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
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本制度的理解。
  第二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员工在接受投资者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
程参加调研。
  第二十七条    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
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
追究(如有)等情况。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二十九条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采访,以及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采访,参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
合法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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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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