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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储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1年-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

来源:巨灵信息

2020-12-01 00:00:00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1年-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要求,为明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规划,完善现金分红政策,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本行经营和利润分配进行监督,本行制订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1年-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规划制订的原则
    
    本行将实行合理、持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股利分配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长远利益并兼顾本行的可持续发展。在符合监管要求、兼顾持续盈利及本行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本行将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本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优先股股东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以下简称永续债)持有人,在确保资本充足率满足监管要求的前提下,本行在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一般准备后,在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向优先股股东和永续债持有人派息。优先股股东和永续债持有人派息的顺序在普通股股东之前。对全体普通股股东,本行将按照“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根据各股东持有本行股份的比例进行分配。
    
    二、制定利润分配规划的考虑因素
    
    本行股利分配政策的制定着眼于本行现阶段经营和可持续发展,综合分析并充分考虑以下重要因素:
    
    (一)切实维护股东合法权益,落实监管要求
    
    1.本行将积极履行本行的社会和法律责任,切实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为投资者提供合理的投资回报。
    
    2.本行将积极落实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上市公司利润分配及现金分红政策的监管要求,依法合规履行利润分配决策程序。
    
    3.商业银行的经营和发展需要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对资本充足率的规定。本行在确定股利分配政策时,将综合考虑业务持续发展前提下股利分配对资本充足率的影响,并在此基础上确定合理的现金股利分配比例,以确保该项股利分配政策切实可行。
    
    (二)本行所处的发展阶段
    
    本行目前正处在成长阶段,各项业务均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并具备广阔的成长空间,需要充足的资本金作为未来发展的保证。本行将充分考虑各种因素的影响,在确定股利分配政策时,使本行资本金能够满足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
    
    (三)股东要求和意愿
    
    本行鼓励广大中小投资者以及机构投资者参与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本行将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本行既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也兼顾投资者对本行持续快速发展、长期稳健经营的期望。股利分配具体方案(包括现金分红比例、是否采取股票股利分配方式等)将由股东大会根据本行当年经营的具体情况及未来正常经营发展的需要确定。
    
    (四)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
    
    目前,本行可通过发行普通股、资本工具和利润留存等方式扩大资本金规模,其中利润留存是本行目前补充资本金的重要方式之一。利润分配将带来内源性资本补充(利润留存)数量的减少、外源性资本补充(发行新股或资本工具)数量的上升。因此,本行在确定股利分配政策时,将综合考虑公司合理的资本结构、社会资本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
    
    三、分红回报规划的具体方案
    
    (一)利润分配的顺序
    
    本行当年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2.提取百分之十作为法定公积金;
    
    3.提取一般准备;
    
    4.提取任意公积金;
    
    5.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
    
    本行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本行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一般准备后,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股东大会决定。本行不在弥补本行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一般准备前向股东分配利润。本行持有的本行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对优先股和永续债的派息,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行股票上市地及优先股、永续债发行地或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和期间间隔
    
    本行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本行将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本行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前提下,本行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但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本行持续经营能力。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1.除特殊情况外,本行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给普通股股东的利润不少于该会计年度集团口径下归属于本行股东净利润的百分之十。特殊情况是指:
    
    (1)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要求限制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况;
    
    (2)实施现金分红可能影响股东长期利益的情况;
    
    (3)本行资本充足率水平低于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对本行的要求。
    
    2.本行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本行股票价格与本行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本行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并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时,将以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持适当股本规模为前提,并综合考虑本行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因素。
    
    3.本行董事会将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外部经营环境、本行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本行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本行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本行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本行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回报规划的决策和监督机制
    
    本行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将认真研究和论证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形成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审议并表决通过后实施,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本行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本行因特殊情况不进行现金分红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方案中应当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本行的用途,并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本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本行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六、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调整机制
    
    (一)本行根据《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分红回报规划,并至少每三年对本行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就未来三年的分红政策进行规划。本行董事会在制订分红回报规划时,通过多种方式充分听取和吸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外部监事的意见和建议。本行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政策及三年分红回报规划报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二)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本行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如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并对本行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本行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本行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本行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并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审议利润分配调整事项时,根据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要求,本行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七、本规划的生效机制
    
    本规划所述股东回报为普通股股东回报,优先股和永续债的派息将根据《公司章程》及优先股和永续债发行方案的有关内容执行。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本规划由本行董事会负责解释,自本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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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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