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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安信:监事会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

来源:巨灵信息

2020-11-25 00:00:00

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
    
    核查意见(截止授予日)
    
    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奇安信”)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止授予日)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除1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失去激励资格或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拟授予其全部限制性股票,不再向其授予限制性股票外,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相符。
    
    4、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0年11月23日,授予价格为49.00元/股,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1,147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1,085.8548万股限制性股票。
    
    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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