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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源家居:未来三年(2020年-2022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来源:巨灵信息

2020-11-07 00:00:00

    中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0年-2022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了进一步完善中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建立对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保证投资者分享公司的发展成果,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及《中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特制订未来三年(2020年-2022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发展战略、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征求和听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要求和意愿,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等情况,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从而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分红回报机制。
    
    二、本规划的制订原则
    
    公司应积极实施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综合考虑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长远发展。公司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的规定,同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0年-2022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主要包括现金方式或股票与现金相结合方式,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分配形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因素。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现金流状况及资金需求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二)公司现金、股票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1、公司每年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具体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在确定以现金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未来经营活动和投资活动的影响以及公司现金存量情况,并充分关注社会资金成本、银行信贷和债权融资环境,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若证券交易所对于审议该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表决机制、方式有特别规定的须符合该等规定。
    
    2、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后仍有可供分配的利润,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每股收益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或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3、公司董事会认为未来三年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为保持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以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当年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不低于20%。
    
    4、上述重大资金支出事项是指以下任一情形: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或购买资产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的5%;
    
    (2)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
    
    (3)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四、本规划的方案制定和决策机制
    
    1、公司在制定股东回报规划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2、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公司董事会在有关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网络等多种渠道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后,利润分配事项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且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为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发表独立意见。
    
    5、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并经监事会全体监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6、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如股东大会审议发放股票股利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案的,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若证券交易所对于审议该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表决机制、方式有特别规定的须符合该等规定。
    
    五、利润分配规划的调整及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至少每三年对已实施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评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经营状况、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独立董事的意见,必要时对公司实施中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相应的修改,并调整制定新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如因行业监管政策、外部监管环境变化以及公司战略规划、经营情况和长期发展需要,确需调整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后的规划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关调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应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并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涉及对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在详细论证后,经董事会决议同意后,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六、本规划的实施
    
    本股东回报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股东回报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中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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