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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动态】云内动力新增1件行政处罚,被罚款600万元

来源:证券之星观察

2025-07-10 03:34:12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7月8日云内动力(000903)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2025〕2 号


  • 被处罚当事人: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经查明,云内动力、杨波、代云辉、宋国富、屠建国、王洪亮、朱国友、张永齐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云内动力 2021 年年度报告、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具体情况如下: 一、销售和采购返利、供应商索赔补偿、期间费用的会计核算不准确、不规范 云内动力部分销售返利的核算时点、科目、金额不准确,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第 14 号——收入》(2017 年)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导致 2021 年虚减营业 收入 16,293,063.23 元,虚减利润总额 16,293,063.23 元;除核算时点、金额不准确 外,云内动力还存在将部分销售返利错误核算为三包费用的情况,不符合《企业会计 准则——基本准则》(2014 年)第十六条的规定,导致 2022 年虚减营业收入 18,447,283.10 元,虚增销售费用 17,777,865.44 元,虚减利润总额 36,225,148.54 元。 云内动力部分采购返利计提依据不充分、计提金额不准确,不符合《企业会计准 则——基本准则》(2014 年)第十八条的规定,导致 2021 年虚减营业成本 43,193,660.26 元,虚增利润总额 43,193,660.26 元;2022 年虚增营业成本 20,078,593.53 元,虚减利润总额 20,078,593.53 元。 云内动力未审慎合理核算部分供应商索赔补偿,存在错误计入营业收入或冲减销 售费用金额不准确的情况,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 年)第十六 条、《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第七条的规定,导致 2021 年虚增营业收 入 2,954,391.13 元,虚减销售费用 14,077,353.51 元,虚增利润总额 17,031,744.64 元;2022 年虚增销售费用 23,075,547.31 元,虚减利润总额 23,075,547.31 元。 云内动力存在推迟确认职工薪酬、三包索赔费用、运输费用、研发费用及其他销 售费用、管理费用以及少记销售费用的行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2014 年)第九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导致 2021 年虚减成本费用 4,714,434.88 元, 虚增利润总额 4,714,434.88 元;2022 年虚增成本费用 39,555,089.89 元,虚减利润 总额 39,555,089.89 元。 云内动力将部分客户的三包索赔费用错误核算为商务返利,不符合《企业会计准 则——基本准则》(2014 年)第十六条的规定,导致 2021 年虚减营业收入 40,186,057.52 元,虚减销售费用 40,186,057.52 元;2022 年虚减营业收入 37,740,008.28 元,虚减销售费用 37,740,008.28 元。该事项不影响 2021 年、2022 年年度利润总额。 二、未实际交付货物但开具发票并依据发票确认收入,导致虚构收入;仅依据发 票确认收入,导致跨期确认收入 云内动力未实际交付货物但开具发票并依据发票确认收入,虚增对真实客户的部 分销售收入,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 年)第十二条、《企业会计 准则第 14 号——收入》(2017 年)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导致 2021 年虚减营业收 入108,434,380.09元,虚减营业成本73,865,850.60元,虚减利润总额34,568,529.49 元;2022 年虚增营业收入 76,511,835.13 元,虚增营业成本 73,946,096.65 元,虚增 利润 2,565,738.48 元。 云内动力仅依据发票确认收入,致使收入确认时点提前或推后,不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 年)第十九条、《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2017 年)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导致 2021 年虚减营业收入 18,447,131.01 元,虚减营 业成本 16,014,749.74 元,虚减利润总额 2,432,381.27 元;2022 年虚增营业收入 2,252,629.63 元,虚增营业成本 2,220,508.29 元,虚增利润总额 32,121.34 元。 三、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及应收账款信用减值不准确、未计提产品质量保证费用 云内动力因收入核算错误致使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不准确,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第 1 号——存货》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导致 2022 年虚减资产减值损失 11,913,355.85 元,虚增利润总额 11,913,355.85 元。 云内动力部分应收账款信用减值计提不准确,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2017 年)第四十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导致 2021 年虚 增信用减值损失 3,642,073.03 元,虚减利润总额 3,642,073.03 元;2022 年虚增信用 减值损失 1,795,317.50 元,虚减利润总额 1,795,317.50 元。 云内动力未对产品质量保证费用计提预计负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 ——或有事项》第四条的规定,导致 2021 年虚增销售费用 328,805.70 元,虚减利润 总额 328,805.70 元;2022 年虚减销售费用 4,405,012.15 元,虚增利润总额 4,405,012.15 元。 上述行为中,采购返利核算不准确、推迟确认费用及少计费用、计提存货跌价准 备及应收账款信用减值不准确、未计提产品质量保证费用等行为影响利润总额但不影 响营业收入。云内动力的上述违法行为合计导致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虚减营业收入 180,406,240.72 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 2.25%,虚增利润总额 7,674,987.06 元, 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 13.51%;2022 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 22,577,173.38 元, 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 0.47%,虚减利润总额 101,813,468.95 元,占当年披露利润总 额的 7.84%。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财务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询问笔录、情况说 明等证据证明。
  • 行政处罚决定:拟决定:对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0 万元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5年7月8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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