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证券之星招标公示
2025-07-07 20:23:40
证券之星消息,根据天眼查APP信息整理,7月7日公布的《安阳林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投诉处理结果公告(林采购投【2025】2号)》中显示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中标。公告内容如下:
一、项目编号:林财磋商采购-2025-CS22 | ||||
二、项目名称:林州市临淇镇人民政府2024年林州市临淇镇乡村旅游配套洗涤设备采购项目 | ||||
三、采购日期:2025年4月29日 | ||||
四、相关当事人 | ||||
投诉人:广东洁库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 ||||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白云三线自编6号218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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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本情况 | ||||
投诉事项1:中标人投标产品【打包机(捆扎机)】,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所响应的供应商: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是小型企业,此响应完全是虚假的。关于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是A股大型企业上市公司(股票代码:6*****),中标人将大型企业虚假响应为小型企业,构成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事实。另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中标人所提供的货物不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不符合(财库〔2020〕46号)规定的“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因此中标人不能享受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评审,应评为不符合资格条件,中标无效。投诉事项2:关于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是名符其实的上市公司大型企业。中标人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所响应的投标产品【打包机(捆扎机)】和所响应的制造商: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是小型企业,此响应是虚假响应的情形,构成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响应事实。而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中标人享受了面向中小微企业的评审,构成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投诉事项3:中标人无本项目在近三年至今投标产品的类似业绩,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涉嫌提供虚假或无效的【供货合同、中标通知书、中标公示截图】的证明。经中标证明,中标人综合评为被评为满分98分和已获得了【业绩】15分的评审结果,证明中标人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应要求中标人提供本项目投标产品业绩的发票、合同、现场项目图片、付款凭证、中标通知书、网上查询证明、验收合格证明原件进行核查;并应发函给业绩合同中的采购人进行对证和查证。投诉事项4: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50公斤洗脱机、100公斤洗脱机、100公斤烘干机、3.3米四辊烫平机、3.3米送布机、3.3米折叠机带堆码机、10公斤干洗机、干洗夹机、去渍台、毛绒收集器】带★项的彩页或检测报告证明材料是错误或无效的,所提供的彩页或检测报告根本不具有★项所响应的技术参数,且彩页或检测报告的品牌、规格、型号与投标分项报价表的品牌、规格、型号不一致。投诉事项5: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所提供和响应的【50公斤洗脱机、100公斤洗脱机、100公斤烘干机、3.3米四辊烫平机、3.3米送布机、3.3米折叠机带堆码机、10公斤干洗机、干洗夹机、去渍台、毛绒收集器】带★项的检测报告证明材料,涉嫌是虚假或无效的检测报告,涉嫌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投诉事项6:本项目的中标公告内容中,不公告中标人的主要标的信息(分项报价表),违反政府采购公告应公告主要标的信息的规定。投诉事项7:本项目是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经电子平台公布的最终排名和中标公告证明,中标人在总分100分中,除了环保节能2分不能得分外,综合评为被评为满分98分,说明本项目是指定操纵中标供应商和虚假的评审结果。投诉事项8:本项目是指定操纵中标供应商和虚假的评审结果。故意指定将【技术商务评审60分】:“技术参数25分”、“供货方案4分”、“安装方案4分”、“售后服务4分”、“应急预案3分”、“业绩15分”、“综合实力5分”的评分因素,特此将中标人被评为满分60分。投诉事项9:中标人在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中,虚假声明和响应【电加热发生器6KW】的投标产品制造商:上海萨可思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从业人员、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是虚假的,构成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投诉事项10:中标人在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中,虚假声明和响应【0.7T燃气发生器】的投标产品制造商:河南银辰锅炉有限公司从业人员、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是虚假的,构成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投诉事项11:中标人在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中,虚假声明和响应【2吨纯水机(含2吨反渗透处理器)、10吨软水处理器】的投标产品制造商:河南奔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从业人员、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是虚假的,构成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投诉事项12:中标人在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中,虚假声明和响应【5吨水箱、10吨水箱】的投标产品制造商:河南海康实业有限公司从业人员、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是虚假的,构成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投诉事项13:中标人在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中,虚假声明和响应【全自动加料器】的投标产品制造商:成都朗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从业人员、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是虚假的,构成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投诉事项14:代理机构在收到我司所快递的质疑内容后,打电话来威胁说:①质疑函可快递,但关于授权代表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等资料虽收到但无现场递交,不接受邮递;②对部分质疑事项提出自认为质疑不成立;所以代理机构因上述2个原因而打电话通知不受理质疑,我司认为此做法是错误和不合理。投诉事项15:采购人或代理公司在收到我司的书面质疑后,无在有效的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和质疑不答复的行为。 | ||||
六、处理结果及依据 | ||||
1.对于投诉事项一、投诉事项二,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工业(制造业)。本项目成交供应商林州市豫政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称:“17.打包机(捆扎机),属于工业(制造业)(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员50人,营业收入为402.9*****万元,资产总额为192.6*****万元,属于小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本机关向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所在地的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杭州市西湖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协查,杭州市西湖区经信局复函称“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441*****U)行业代码3467,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通用设备制造业’属工业大类。据核查,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营业收入4亿元以上,2024年底从业人员数在300至1000人范围,根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在工业行业中符合中型企业的划分标准。”虽然林州市豫政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从业人员、营业收入、企业规模与前述复函不一致,但不影响林州市豫政商贸有限公司参与案涉项目采购的资格条件要求,不影响评审结果。综上所述,投诉事项一、二不成立。 2.对于投诉事项三,经查看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提供业绩证明材料符合磋商文件要求。因此,投诉林州市豫政商贸有限公司涉嫌提供虚假或无效的证明材料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三不成立。 3.对于投诉事项四、五,经查看成交供应商林州市豫政商贸有限公司的响应文件,其提供的证明材料符合磋商文件打分要求。投诉林州市豫政商贸有限公司提供错误或无效证明材料、证明材料与所投型号不一致、涉嫌虚假或无效,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四、五不成立。 4.对于投诉事项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本项目成交结果公告未公布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等,不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政策要求,投诉事项六成立。 5.对于投诉事项七,本项目属于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不存在唱标环节。依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投诉人投诉林州市豫政商贸有限公司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串通报价,指定中标供应商和虚假评审,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七不成立。 6.对于投诉事项八,经调阅本项目磋商文件、评审资料及供应商响应文件,投诉人投诉本项目磋商文件打分办法分值设定存在操作中标结果缺乏事实依据,投诉本项目磋商小组评审未按照客观公正审慎原则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八不成立。 7.对于投诉事项九,投诉证明材料中上海萨可思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企业公示系统显示其从业人数不公开,无法证明其人员不符合要求。投诉林州市豫政商贸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九不成立。 8.对于投诉事项十,投诉证明材料中河南银辰锅炉有限公司企业公示系统为2023年度报告数据,磋商文件要求提供2024年度数据,无法证明其不符合要求。投诉林州市豫政商贸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十不成立。 9.对于投诉事项十一,投诉证明材料中河南奔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公示系统为2023年度报告数据,磋商文件要求提供2024年度数据,无法证明其不符合要求。投诉林州市豫政商贸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十一不成立。 10.对于投诉事项十二,投诉证明材料中河南海康实业有限公司企业公示系统显示其从业人数不公开,无法证明其人员不符合要求。投诉林州市豫政商贸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十二不成立。 11.对于投诉事项十三,投诉证明材料中成都朗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公示系统显示其从业人数不公开,且为2023年度报告数据,无法证明其人员不符合要求。投诉林州市豫政商贸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十三不成立。 12.对于投诉事项十四、十五,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质疑函是否接受邮寄需看采购文件中载明的具体方式。本项目磋商文件并未明确不能邮寄质疑,结合国家优化营商环境要求,邮寄质疑函,如符合要求的应当接受。投诉人于2025年5月6日第一次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邮寄质疑函,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于2025年5月8日签收,在质疑答复期限内,又于2025年5月14日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邮寄第二封质疑函。因两次质疑函内容不同,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针对两次质疑函一并回复,并于2025年5月22日将质疑答复邮寄给广东洁库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 ||||
七、其他补充事宜 | ||||
无 | ||||
安阳林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 ||||
2025年7月7日 |
数据来源:天眼查APP
以上内容为证券之星据公开信息整理,由AI算法生成(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不构成投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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