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11月20日同德化工(002360)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晋证监处罚字〔2024〕3号
- 被处罚当事人: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2023 年8月30日,同德化工与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广东宏大”)签署《关于转让清水河县同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框架协议》 (以下简称《框架协议》)。《框架协议》约定上市公司拟将持有的清水河县同 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同蒙化工”)100%股权全部转让给广东宏大或 广东宏大指定的第三方,转让价格为人民币20,000万元,最终转让价格根据广 东宏大聘请的评估机构对标的股权的资产评估结果由双方在签署正式股权转让 协议中确定。协议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广东宏大向同德化工支付履约保证 金12,000 万元。作为对等担保手段,同德化工承诺于《框架协议》签署之日起 五个工作日内且广东宏大支付履约保证金前,将同蒙化工 100%股权质押给广东 宏大,并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完成出质登记。同日,同德化工与广东宏大签 订《质押合同》,办理了同蒙化工100%股权质押登记手续,并收取广东宏大12,000 万元履约保证金 2023 年 8 月 31 日,同德化工决定终止与广东宏大的股权转让交易。2023 年9月4日-9月9日,同德化工向广东宏大发送《协议终止通知函》并办理了 退回履约保证金等事项。本次股权转让事项引发同德化工与广东宏大的民事诉讼。 2024 年 7 月 8 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双方的 诉讼请求,《民事判决书》((2024)内01民初9号)载明:《框架协议》对 双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且已经在2023年9月4日解除。 同德化工本次转让同蒙化工100%股权预计产生利润17,709.86 万元,占上 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96.15%,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 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重大 事件,但同德化工未按规定披露《框架协议》有关信息,直至 2024 年 1 月 30 日发布《关于公司收到民事诉讼传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2)时,才予 以提及。
- 行政处罚决定:拟决定: 一、对同德化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二、对张烘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三、对邬庆文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四、对张宁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11月20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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