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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2-19 00:00:00

    证券代码:601998 证券简称:中信银行 编号:临2020-006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于2020年2月8日以书面形式发出有关会议通知和材料,于2020年2月18日以通讯表决形式完成一次董事会会议召开并形成决议。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10名,实际参加表决董事10名。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规定。
    
    根据表决结果,会议审议通过了《给予关联方企业授信额度》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 给予中信集团关联方企业授信额度
    
    李庆萍董事长、曹国强董事因与该项议案中本项表决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需回避表决,本表决事项的有效表决票数为8票。
    
    表决结果:赞成8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2.给予保利集团关联方企业授信额度
    
    表决结果:赞成10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经审议,本行董事会同意给予中国银保监会监管口径下中信集团关联方企业授信额度1.96亿元人民币,根据监管规定占用关联授信额度1.96亿元人民币,纳入中信集团关联方企业关联授信限额管理;同意给予中国银保监会监管口径下保利集团关联方企业授信额度17.6亿元人民币,根据监管规定占用关联授信额度17.6亿元人民币,纳入保利集团关联方企业关联授信限额管理。
    
    本次关联授信所涉及的中信集团和保利集团关联方企业具体情况请见附件1。
    
    本行独立董事何操、陈丽华、钱军、殷立基关于本次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函请见附件2。
    
    特此公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2月19日
    
    附件1:
    
    关联方企业具体情况
    
    给予关联方企业授信额度议案项下授信交易所涉及的中信集团、保利集团关联方企业具体情况如下:
    
    1.中信国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中信国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由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直接持有51%股权,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通过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持有该公司股权。公司注册资本为160,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成都市武侯区草金路9号,法定代表人为程晓波。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许可经营项目:承包与其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国外工程项目;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以上项目及期限以许可证为准。以下范围不含前置许可项目,后置许可项目凭许可证或审批文件经营)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钢结构工程、消防设施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公路工程、土石方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建筑防水工程、防腐保温工程、金属门窗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电梯安装工程、附着升降脚手架专业承包;工程设计;工程管理服务;建筑机械与设备租赁;商品批发与零售;电子元件制造;软件业;教育咨询服务、项目投资(不得从事非法集资、吸收公众资金等金融活动)、电力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古建筑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公路路面工程、公路路基工程、环保工程、特种工程;园林绿化工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19年9月末(未经审计),公司总资产32.83亿元人民币,2019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25.78亿元人民币,净利润0.40亿元人民币。
    
    2.广东重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广东重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由中国保利集团有限公司通过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间接持有60%股权。公司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揽月路101号A座7层,法定代表人为史俊沛。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承担所有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相应类别建设工程的环境监理业务;相应类别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业务;相应类别工程的招标代理业务;相应类别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政府、企业采购代理及咨询服务;以上相关项目管理、技术咨询服务。
    
    截至2019年12月末(未经审计),公司总资产1.48亿元人民币,实现营业收入3.09亿元人民币,净利润0.17亿元人民币。
    
    3.沈阳保利和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沈阳保利和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由辽宁保利实业有限公司持有100%股权,实际控制人为中国保利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人民币,注册
    
    地址为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沈胡路63号中港创业大厦六层620室,法定代表人为
    
    刘祥海。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自有房屋租赁、物业管理。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19年11月末(未经审计),公司总资产42.23亿元人民币,2019年1-11月实现营业收入10.54亿元人民币,净利润2.07亿元人民币。
    
    附件2: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函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拟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口径下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集团”)关联方企业提供1.96亿元人民币授信,根据监管规定占用关联授信额度1.96亿元人民币,纳入中信集团关联方企业关联授信限额管理;拟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口径下中国保利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保利集团”)关联方企业提供17.6亿元人民币授信,根据监管规定占用关联授信额度17.6亿元人民币,纳入保利集团关联方企业关联授信限额管理。
    
    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要求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信银行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正原则,事前认真审阅并认可了相关议案及文件,现就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中信银行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中信银行向中信集团关联方企业、保利集团关联方企业进行上述授信的相关议案。在该议案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基于中信银行信用审批委员会审查意见,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了相关议案,我们作为中信银行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予以认可。董事会会议在审议与本次关联交易有关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本次董事会会议召开程序及决议合法、有效。
    
    二、中信银行向中信集团关联方企业、保利集团关联方企业进行上述授信的相关议案,符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要求,符合《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
    
    三、中信银行上述关联交易系依据市场定价原则和一般商业条款,于中信银行日常业务过程中进行,包含利费率在内的定价等交易条件具有公允性,且符合中信银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信银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中信银行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何操、陈丽华、钱军、殷立基
    
    2020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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