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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

民盛金科: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

来源:证券时报

2018-02-02 00:00:00

民盛金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民盛金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 民盛金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民盛金科

股票代码:002647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景华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吴兴路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俞红春

住所:浙江省义乌市廿三里街道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宋昭军

住所:山东省临沂市中丘路

信息披露义务人(四):韩宝琴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新湛一路

信息披露义务人(五):温玉洁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仰口路

信息披露义务人(六):王丽丽

住所:山东省莱州市郭家店镇

信息披露义务人(七):卞卫刚

民盛金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滋阳路

信息披露义务人(八):王伟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聊城路

信息披露义务人(九):王海波

住所:山东省莱州市郭家店镇

信息披露义务人(十):刘水平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九华山路

股权变动性质:减少(表决权转让)

签署日期:二〇一八年一月

民盛金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

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

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民盛金科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民盛金科”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

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

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

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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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盛金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目录

声明..................................................................................................................... 1

目录..................................................................................................................... 2

第一节 释义 .......................................................................................................... 3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4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 4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 ...................................................................... 6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持有、控制权 益的股份达到或

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 8

第三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目的 ............................................................................ 9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9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 9

第四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 ................................................................... 10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 10

二、权益变动情况 ........................................................................................ 10

三、 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 11

四、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标的股份权利限制情况说明 ...................................... 16

第五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17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 18

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 18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8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19

一、备查文件............................................................................................... 19

二、备查地点............................................................................................... 19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20

附表...................................................................................................................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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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以下特定涵义:

上市公司/民盛金科     指 民盛金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本报告书/本简式权益变

指 民盛金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动报告书

景华、俞红春、宋昭军、韩宝琴、温玉洁、王丽丽、卞卫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刚、王伟、王海波、刘水平

俞红春、宋昭军、韩宝琴、温玉洁、王丽丽、卞卫刚、王

一致行动人         指

伟、王海波、刘水平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信三威           指 重庆信三威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迎水投资         指 上海迎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润泽 2 号基金       指 重庆信三威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润泽2号私募基金

上海迎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迎水民盛景融1号私募证券投

民盛景融 1 号基金     指

资基金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权

《格式准则第 15 号》   指

益变动报告书》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本报告书中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

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本报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这些

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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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一)姓名:景华

性别:男

出生日期:1977 年 6 月 15 日

身份证号码:37020319770615****

国籍:中国,无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二)姓名:俞红春

性别:男

出生日期:1972 年 2 月 7 日

身份证号码:33072519720207****

国籍:中国,无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三)姓名:宋昭军

性别:男

出生日期:1969 年 1 月 23 日

身份证号码:37280119690123****

国籍:中国,无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四)姓名:韩宝琴

性别:女

出生日期:1967 年 6 月 17 日

身份证号码:37020419670617****

国籍:中国,无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五)姓名:温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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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女

出生日期:1957 年 5 月 22 日

身份证号码:37020219570522****

国籍:中国,无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六)姓名:王丽丽

性别:女

出生日期:1984 年 9 月 18 日

身份证号码:37068319840918****

国籍:中国,无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七)姓名:卞卫刚

性别:男

出生日期:1976 年 8 月 6 日

身份证号码:37020219760806****

国籍:中国,无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八)姓名:王伟

性别:男

出生日期:1974 年 11 月 14 日

身份证号码:37020319741114****

国籍:中国,无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九)姓名:王海波

性别:女

出生日期:1992 年 1 月 29 日

身份证号码:37068319920129****

国籍:中国,无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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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姓名:刘水平

性别:男

出生日期:1978 年 8 月 28 日

身份证号码:42900619780828****

国籍:中国,无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

(一)各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在股权、资产、业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除 2017 年 6 月 19 日、2017 年 6 月 27 日签署的《民

盛金科一致行动人协议》外,在股权、资产、业务、人员等方面均无关联关系。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采取一致行动的目的、达成一致行动协议或者意向的时

间、一致行动协议或者意向的内容

景华与其一致行动人基于共同看好民盛金科股票发展前景,以及对公司未

来价值的认可而形成一致行动关系。继 2017 年 6 月 19 日景华先生与俞红春、

宋昭军、韩宝琴、温玉洁、王丽丽、卞卫刚、王海波、王伟分别签署了《民盛

金科一致行动人协议》后,景华先生于 2017 年 6 月 27 日与刘水平签署了《民

盛金科一致行动人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

1、协议签署各方

甲方:景华

乙方分别为:俞红春、宋昭军、韩宝琴、温玉洁、王丽丽、卞卫刚、王伟、

王海波、刘水平

2、协议主要条款

(1)双方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结成一致行动关系,甲方为一致行动关系的

授权代表、决定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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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15 日内,乙方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受让甲方直接

持有或通过重庆信三威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昌盛八号私募基金间接持有

的民盛金科股份。

(3)在民盛金科的各事项上,乙方与甲方的意思表示保持一致,并以甲方

的意思表示为准采取一致行动,做出与甲方相同的意思表示。

(4)在保持一致行动期间,乙方同意就自己在民盛金科行使股东权利时的

股东表决权、提案权、提名权、召集权等委托甲方行使,乙方无需再向甲方出

具书面委托书。

(5)双方一致行动期限自本协议签署之日生效、至一致行动关系解除之日

终止。未来一致行动关系的解除及双方持股的变动,需遵循证监会、交易所等

部门发布的关于股东减持、一致行动关系、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

(6)乙方保证和承诺

1)乙方在一致行动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不得直接或间接减持其所持民盛金

科股份。

2)乙方在一致行动期内,不得将其所持民盛金科以任何形式委托给除甲方

以外的第三方持有或由除甲方以外的第三方代为行使股东权利/权力;若其所持

民盛金科进行质押或设置其他第三方权益时,其权利应归由一致行动人所拥有。

3)乙方在一致行动期内,不与任何除甲方以外的第三方签订与本协议内容

相同或相似的协议、合同、备忘录或其他类似文件。

(7)甲、乙双方在其持有公司股份期间,不单方面解除、终止或撤销本协

议约定或本协议的部分约定。

(8)甲、乙双方如果出现本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形,其所持公司股

份的合法继承人或本人的监护人应当遵守本协议的约定,并将遵守本协议作为

行使继承权或监护权的前提条件。

(9)本协议的所有保证和承诺均为不可撤销的保证和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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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本协议任何一方违约,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一切赔

偿责任。

(11)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持有、控制权 益

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中除景华持有冀凯装备制造股份有

限公司(股票简称:冀凯股份,股票代码:002691,上市地点:深交所)5%以

上股份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控制其他境内或境外上市公司 5%的发

行在外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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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景华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与内蒙古正东云驱科技及其实际控制人霍东先生接

触并了解后,认为霍东具备很强的经济实力,丰富的企业管理经验,对上市公

司未来发展具有积极作用。同时,霍东先生未来看好上市公司未来的发展平台,

因此交易双方达成共识,通过表决权委托,由内蒙古正东云驱科技及其实际控

制人霍东控制和管理上市公司,促进公司健康发展,争取为广大股东带来更为

丰厚的回报。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在未来 12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符合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增加或减少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能性。若发生相关权益

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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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2018 年 1 月 31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云驱科技签订了《表决权委托协议》,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 13.82%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云驱科

技行使。

二、权益变动情况

权益变动前           权益变动后

股东名称     拥有表决权           拥有表决权

占总股本比例         占总股本比例

股份(股)             股份

景华       21,918,416     5.87%     0         0%

润泽 2 号               3.59%

注1      13,401,037             0         0%

基金

俞红春       1,790,000      0.48%     0         0%

宋昭军       3,125,000      0.84%     0         0%

韩宝琴       1,870,000      0.50%     0         0%

温玉洁       1,910,000      0.51%     0         0%

王丽丽       1,700,000      0.46%     0         0%

民盛景融 1

注2   647,051       0.17%     0         0%

号基金

王伟       1,810,000      0.48%     0         0%

卞卫刚       1,780,000      0.48%     0         0%

刘水平       1,620,000      0.43%     0         0%

合计       51,571,504     13.82%     0         0%

注 1:润泽 2 号基金为重庆信三威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管理的基金,

景华为该基金项下份额的最终享有人。

注 2:景华与王海波于 2017 年 6 月 19 日签署《民盛金科一致行动协议》,

景华与王海波同为《迎水民盛景融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最终基金份额享

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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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润泽 2 号基金、民盛景融 1 号基金合

计持有民盛金科 51,571,504 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占民盛金科总股本比例为

13.82%。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润泽 2 号基金、民盛景融 1 号基金不

再拥有民盛金科 51,571,504 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主体

委托方:

甲方一:景华

甲方二:俞红春

甲方三:宋昭军

甲方四:韩宝琴

甲方五:温玉洁

甲方六:王丽丽

甲方七:卞卫刚

甲方八:王伟

甲方九:刘水平

甲方十:重庆信三威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代表:重庆信三威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润泽 2 号私募基金

甲方十一:上海迎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代表:上海迎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迎水民盛景融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受托方:

乙方:内蒙古正东云驱科技有限公司

2、授权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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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同意,甲方将其名下持有的民盛金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

002647,以下简称“目标公司”)的股份共计 51,571,504 股(以下简称“授权股

份”,合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3.82%)的表决权委托给乙方行使。各甲方委

托乙方行使表决权对应的授权股份数量及占目标公司总股本比例具体见下表:

占目标公司总

委托方         受托方     授权股份数量

股本比例

景华                       21,918,416     5.87%

俞红春                      1,790,000     0.48%

宋昭军                      3,125,000     0.84%

韩宝琴                      1,870,000     0.50%

温玉洁                      1,910,000     0.51%

内蒙古正东云驱科技

王丽丽                      1,700,000     0.46%

有限公司

卞卫刚                      1,780,000     0.48%

王伟                       1,810,000     0.48%

刘水平                      1,620,000     0.43%

润泽 2 号基金                  13,401,037     3.59%

民盛景融 1 号基金                 647,051     0.17%

总计                       51,571,504   13.82%

3、委托范围

(1)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甲方排他、无偿且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作为授

权股份唯一的、排他的代理人,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目

标公司届时有效的章程行使如下表决权(以下简称“委托权利”):

1)召集、召开、参加目标公司股东大会,及与股东大会有关的事项;

2)行使股东提案权,提议选举或者罢免董事、监事及其他议案;

3)对所有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上市公司章程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

范性文件规定需要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的事项行使表决权,对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事项进行投票,并签署相关文件;

4)其他与股东投票权相关的事项。

该等表决权委托系全权委托。对目标公司的各项议案,受托方可以自己的

意思表示自行投票,无需事先通知委托方或者征求委托方同意,亦无需委托方

再就具体表决事项分别出具委托书。

(2)该等授权股份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后因送股、公积金转增股等产生的股

份,其表决权亦自动全权委托给受托方,本协议下的相关条款自动适用于该等

产生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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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委托权利的行使

(1)委托方将就受托方行使委托权利提供充分的协助,包括在必要时(例

如,为满足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部门审批、登记、备案所需报送文件之要求)及

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2)如果在本协议期限内的任何时候,本协议项下委托权利的授予或行使

因任何原因无法实现,双方应立即寻求与无法实现的约定最相近的替代方案,

并在必要时签署补充协议修改或调整本协议条款,以确保可继续实现本协议之

目的。

5、免责与补偿

双方确认,受托方在依法行使委托时不会因受委托行使本协议项下约定的

权利而被要求对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或做出任何经济上的或其他方面的补

偿。

6、陈述、保证与承诺

(1)委托方陈述、保证与承诺如下:

1)其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能力,合法拥有授权股份的完整、

全面的所有权,具备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所有适格且必要的权利,各委托方就

委托方在本协议下的义务和责任相互之间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其在本协议生效时是目标公司的在册股东,除甲方一持有的 850 万股上

市公司股票(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28%)处于质押状态,其授权受托方行使

的股东权利上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利或行权限制;

3)其承诺受托方可以根据本协议及目标公司届时有效的章程完全、充分地

行使委托权利;

4)委托方未曾亦不会就授权股份委托本协议主体之外的第三方行使本协议

约定的委托权利;

5)未经受托方事先书面同意,委托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处置授权股份

(甲方十和甲方十一因触及股票平仓线时进行的处置除外)或在授权股份上设

置抵押等权利负担(已经质押的甲方一持有的 2.28%上市公司股票除外);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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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方同意委托方转让全部或部分授权股份,受托方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购

买权。若因全部或部分授权股份被转让、处置等影响受托方的表决权行使,则

受托方有权要求,(a)委托方安排将同等数量的股份的表决权委托给受托方行使;

或者(b)委托方有义务要求、确保授权股份的受让方或承接方继续遵守上述约定;

6)本协议所述事项,不因委托方之间一致行动协议的变动而受影响。

(2)受托方承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目标公司届时有效的

章程及本协议约定行使委托权利。

(3)在受托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期间,不会单独、与他人

共同或协助他人通过与上市公司其他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达成一致行

动协议或类似协议、安排,接受委托、征集投票权、协议安排等任何方式扩大

其本身及上市公司其他股东所能够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以及其他方式

谋求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地位。

(4)在受托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期间,委托方不会单独或

通过他人对受托方的实际控制人作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地位提出任何形

式的异议或造成不利影响。

7、效力和期限

(1)本协议自自然人签字、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之日起生效。

(2)委托期限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至委托方将委托股份转让给受托方或受托

方同意或指定的第三方之日为止。受托方可提前 10 天给予委托方通知而解除委

托关系或本协议。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未经委托方和受托方协商一致,任何

一方均不得单方撤销本协议项下委托权利或解除本协议。

8、违约责任

双方同意并确认,如任一方(“违约方”)实质性地违反本协议项下所作

的任何一项约定,或实质性地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义务,即构成本协

议项下的违约(“违约”),其利益受损的未违约方(“守约方”)的任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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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要求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纠正或采取补救措施。尽管有本协议或其它规定,

本条规定的效力不受本协议中止或者终止的影响。

9、保密

双方承认并确定有关本协议、本协议内容,以及就准备或履行本协议而交

换的任何口头或书面数据均被视为保密信息。双方应当对所有该等保密信息予

以保密,而在未得到对方书面同意前,不得向任何第三者披露任何保密信息,

惟下列信息除外:(i)公众人士知悉的任何信息(惟并非由接受保密信息之一方

擅自向公众披露);(ii)根据适用法律法规、股票交易规则、或政府部门或法

院的命令而所需披露之任何信息;或(iii)由任何一方就本协议所述交易而需向其

股东、投资者、法律或财务顾问之信息,而该股东、法律或财务顾问亦需遵守

与本条款相类似之保密责任。无论本协议以任何理由变更、解除或终止,本条

款仍然生效。

10、适用的法律和争议解决

(1)本协议的签署、效力、履行、解释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国法律。

(2)凡因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争取以友好

协商方式迅速解决。若协商未能解决时,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向乙方所在地有管

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诉讼方式解决。

11、其他事项

(1)双方在此确认本协议为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之上达成的公平合理的

约定。如果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条款因与有关法律不一致而无效或无法强制执行,

则该条款仅在有关法律管辖范围之内无效或无执行力,并且不得影响本协议其

他条款的法律效力。

(2)除本协议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协议经双方书面同意,可以修改、补

充或解除。

(3)除本协议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协议应适用于双方及其各自允许的继

承人,并对双方及其各自允许的继承人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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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盛金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四、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标的股份权利限制情况说明

截至本权益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景华通过自身证券账户所持有

的民盛金科 850 万股股份,已质押给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融资质押担

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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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盛金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五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 6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买卖民盛金科股票

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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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盛金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

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

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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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盛金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云驱科技签订的《表决权委托协议》。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于民盛金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供投资者查阅:

公司注册地址:浙江省诸暨市大唐镇开元东路

公司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德一道 88 号中洲控股金融

中心 A 座 38 层 E 单元

电话:0575-26002647

联系人:杨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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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盛金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2018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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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盛金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页无正文,为《民盛金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字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2018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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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盛金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民盛金科控股股份有               浙江省诸暨市大唐镇

上市公司名称                   上市公司所在地

限公司                     开元东路

股票简称       民盛金科         股票代码       002647

景华、俞红春、宋昭

军、韩宝琴、温玉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洁、王丽丽、卞卫               山东省、浙江省

刚、王伟、王海波、

刘水平

增加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   减少                     有

有无一致行动人

变化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               无

变化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

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   是       否    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 是       否

东                       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选)

继承                     赠与

其他(表决权委托)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

持股数量:51,571,504股

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

持股比例:13.815%

行股份比例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

变动数量:51,571,504股

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

变动比例:13.815%

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上市公司表决权股份数

比例

量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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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盛金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是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

未来 12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民盛金科发展、资本市场

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

及其他相关情况决定增加或减少其拥有的权益股份,就该等行为,

续增持

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

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

是      否

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

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

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增持时是否存在未

清偿其对公司的负

债,未解除公司为其   是      否

负债提供的担保,或

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

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

是      否

取得批准

是      否

是否已经得到批准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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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盛金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页无正文,为《民盛金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签

字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2018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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