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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新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正式落地,谁将成为未来赢家?

来源:三尺法科技

2026-01-05 17:30:57

(原标题:重磅新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正式落地,谁将成为未来赢家?)

2026年1月1日,《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2025年第8号令)正式施行。伴随新规同步废止的,是已经沿用18年的2007版《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如果说过去几年,信托行业的变化更多体现在窗口指导、专项整治、监管通报中,那么这一次,则是一次制度层面的“全面重写”——不仅回应了通道业务、资金池、刚性兑付等长期顽疾,也为信托行业未来的生存方式,重新划定了边界。在监管体系持续升级的背景下,这部《办法》,更像是一张“信托公司经营说明书”。


01、这一次直指“根本问题”

此次修订,并非一次孤立的制度调整,而是对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的直接落实。

在较长一段时期内,信托行业的结构性矛盾日益凸显,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业务逐步偏离信托本源、风险在体系内持续累积、责任边界长期模糊不清。

一方面,通道业务、资金池业务长期泛滥,部分信托公司在实践中逐渐异化为“金融管道”,受托管理功能被不断弱化;另一方面,隐性刚性兑付普遍存在,风险在机构与投资者之间不断错配、延后暴露;再叠加公司治理与资本约束不足,一旦局部风险显性化,往往迅速演变为系统性冲击。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新《办法》给出了清晰而明确的答案:这一次,不是简单意义上的“从严监管”,而是对信托公司定位、业务边界与运行逻辑的系统性重塑。


02、从“规模扩张”到“受托责任”

与旧规相比,新《办法》最具实质性的变化,并不体现在条款数量的增减,而在于监管价值取向的前移——“受益人利益最大化”被正式写入制度核心。

《办法》第五条首次明确提出:信托公司应当以实现受益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公司的价值取向和治理目标。

这意味着,受托责任不再只是行业共识或道德要求,而是被上升为具有直接规范效力的监管与法律标准。

这一表述绝非口号。它将直接成为后续责任认定、风险追责以及合规审查的重要判断基准。也正是在这一逻辑框架下,新《办法》进一步确立了“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基本原则,并通过一系列制度安排,实质性打破长期存在的刚性兑付预期。

在新规之下,一旦信托公司未能勤勉尽责,因管理失当、履职瑕疵导致信托财产受损,问题不再被简单归结为“市场风险”,而是将直接进入法律责任链条,触发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乃至监管问责的多重后果。

这一转变,标志着信托行业正从以规模和通道为导向的发展逻辑,真正回归以受托责任为核心的制度本位。


03、信托究竟还能做什么?

新《办法》对信托业务结构的调整,并非简单意义上的“全面收缩”,而是一次围绕本源定位展开的重新分类与重新排序。

1、三大业务类型正式确立

在业务分类层面,新规不再沿用以信托财产性质为核心的传统划分方式,而是全面对接监管“三分类”体系,将信托业务明确为三大类型:

· 资产服务信托:以事务管理、资产保全及综合服务为主要功能

· 资产管理信托:面向合格投资者,提供专业化、净值化的财富管理服务

· 公益慈善信托:聚焦社会公益与公共事务,发挥信托制度的社会功能

这一调整的核心,并不只是名称变化,而在于主动切断以融资为导向的制度惯性,为真正符合信托本源的业务形态让出制度空间。

2、非主业与“灰色空间”的系统性清理

围绕上述分类逻辑,新《办法》同步推进对非主业与监管灰色地带的全面清理。一方面,明确删除证券承销等中间业务,进一步收窄信托公司的业务边界;另一方面,通过设立清晰、可执行的“负面清单”,对通道业务、资金池运作、违规担保、不正当关联交易及利益输送等行为作出明确禁止。

其中尤为关键的一点是:信托公司不得以固有资金投资本公司发行的非标信托产品。这一规定直指过往实践中屡受诟病的利益输送路径,从制度层面堵住了“自融、自担、自保”的风险通道。


04、监管不再“只看业务”

如果说业务规则回答的是“能做什么、怎么做”,那么公司治理与资本约束所直指的,则是“由谁来做、是否具备持续履责的能力”。

1、注册资本门槛全面抬升

新规将信托公司注册资本由3亿元提高至5亿元,并明确要求一次性实缴货币资金。这一调整并非单纯的数字变化,而是通过资本硬约束,倒逼行业出清。对于资本实力不足、长期依赖外部输血或隐性支持的机构而言,合规经营将面临实质性压力。

2、股东责任被实质性“穿透”

新规首次以成文法形式系统化列明信托公司股东的义务清单,核心包括:

· 禁止以非自有资金出资

· 禁止虚假出资、循环出资、抽逃出资

· 禁止未经批准行使股东权利

· 禁止不当干预公司经营决策

· 风险暴露时,主要股东需依法履行资本救助义务

这意味着,监管不再接受“股东只是财务投资人”的模糊定位。股东责任从形式合规走向实质承担,资本出资与风险兜底之间,被明确绑定在同一条责任链条之上。


05、从“制度原则”到“可追责路径”

新《办法》在风险管理层面的最大变化,并不在于新增了多少规则,而在于将责任进一步具体化、可执行化

首先,信托财产独立性被反复、明确地强化。新规要求信托财产与公司固有财产严格分离,每一只信托都必须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并明确其不属于清算财产。这一安排看似是技术层面的会计要求,实质上却构成了投资者权利保护的核心法律基础:只有信托财产真正实现“法律上的隔离”,风险处置时,受益人权益才不至于被稀释或挤占。

与此同时,新《办法》通过对禁止性行为的明确列举,大幅压缩了合规解释与操作腾挪的空间。无论是任何形式的保本保收益承诺,还是以规避监管为目的的通道服务、资金池运作、不正当关联交易,抑或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当利益,均被直接划入监管红线。一旦触碰,责任指向清晰、后果可预期,过去那种“规则模糊、责任弹性化”的生存空间,正在被系统性封堵。


06、固有业务“收与放”

固有业务层面,新规并未采取一刀切的收紧路径,而是体现出明显的差异化监管思路。负债端上,规则适度放松,允许信托公司向股东及关联方借款,为流动性管理预留必要空间;而在资产端,则显著趋严,明确取消对外担保,禁止非标项目跟投,并对可投资范围作出严格限定,切断高风险扩张的可能路径。

与此同时,新规对固有负债规模设置了不超过净资产20%的硬性上限。这一安排指向十分明确——固有业务不再被允许成为放大风险、外溢风险的工具,而应回归稳健经营与风险缓冲的功能定位。


07、不只是“事后处罚”

新《办法》还系统引入了多项机制性安排,包括分级分类监管、恢复与处置计划制度、信息披露要求的全面强化,以及信托业保障基金在风险处置中的参与机制。这些制度并非孤立存在,而是共同构建起一套前后衔接的风险管理框架。

这也意味着,信托公司的风险治理模式,正在由以往偏重“事后问责”,转向覆盖事前识别、事中干预与事后处置的全流程闭环管理


08、短期阵痛,长期重构

新规落地后,行业短期内不可避免会经历阵痛:业务规模可能阶段性收缩,合规与治理成本上升,资本补充压力加大。

然而,从中长期来看,行业结构将迎来深刻重塑——通道业务持续萎缩,资产服务信托、标品信托、家族信托与公益信托将成为主流,竞争焦点也将从“规模”转向“能力”。这并非“管死信托”,而是一次回归本源的制度修复。对信托公司而言,关键在于能否在受托责任、合规治理与专业能力上完成升级;对于整个行业,信托应真正成为受托管理人,而非“影子银行”。

制度已明确方向,挑战在于如何将规则转化为实质能力——通过强化内部治理、优化产品结构、完善风险管理,信托行业才能在稳健中实现可持续发展。


编辑 | 夏叶璐

图片 | 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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