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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家金融机构,获新资质!

来源:券商中国

媒体

2026-01-03 16:21:12

(原标题:多家金融机构,获新资质!)

  
  
  

近日,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下称“交易商协会”)发布了《关于2025年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相关会员申请从事承销相关业务市场评价结果的公告》。

  
  

根据公告,华泰联合证券、摩根大通银行(中国)、星展银行(中国)、山西证券、财通证券等机构获得了相应的业务资质。

这些机构获得的业务资质包括: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一般主承销商,科技创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商。

  多家机构获得业务资质

交易商协会的公告表示,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1号发布)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相关会员市场评价规则》(协会公告〔2024〕16号发布,下称《市场评价规则》)等自律规则,交易商协会于2025年11月14日发布公告启动2025年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相关会员申请从事承销相关业务市场评价工作。

截至申请截止日2025年11月28日,共有37家会员提交了申请材料,交易商协会秘书处依据市场评价标准组织审核工作,形成评价结果,经交易商协会第五届债券市场专业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四届理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根据公告,新增财通证券、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华创证券、华泰联合证券、山西证券、西部证券、摩根大通银行(中国)、星展银行(中国)等8家会员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一般主承销商。

新增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科技创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可主承销科技创新债券等支持科技创新的债务融资工具)。

新增江苏张家港农商行、泸州银行、日照银行、潍坊银行、渤海证券、德邦证券、方正证券、国海证券、国联民生证券、国新证券、华鑫证券、华源证券、上海证券、世纪证券、西南证券等15家会员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商。

  设立主承销及承销业务相关部门

据悉,主承销商及承销商应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1号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协会公告〔2020〕13号发布)及其他相关自律规则,设立主承销及承销业务相关部门,配备专职主承销及承销业务人员,建立健全主承销及承销业务操作规程、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开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及承销业务。

主承销商获得主承销业务资格后,须与具备独立主承销能力的主承销商联合开展主承销业务。根据《关于〈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相关会员市场评价规则(2023版)〉施行有关事宜的通知》(中市协发〔2023〕164号)、《关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独立开展主承销业务具体事宜的通知》(中市协发〔2023〕198号)要求,具备一定联席主承销业务经验后,可独立开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

交易商协议表示,主承销商或承销商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或交易商协会重大自律处分的,交易商协会将根据《市场评价规则》等自律规则暂停或取消其承销业务相关资格。

根据相关规定,交易商协会将承销商分为主承销类会员、承销类会员和意向承销类会员。

主承销类会员分为一般主承销类会员和专项主承销类会员。一般主承销类会员可以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从事全部类别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专项主承销类会员可以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从事部分类别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其中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类会员可以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从事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

承销类会员可以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从事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

意向承销类会员是指有意向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从事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且自愿参加市场评价的交易商协会非承销类金融机构会员。

上述所提及的今年的评价对象包括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类会员和意向承销类会员。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申请从事承销相关业务的市场评价:近三年因违法违规受到刑事处罚或重大行政处罚;近一年因违法违规受到重大行政监管措施或交易商协会重大自律处分;近三年因违法违规给市场造成严重后果。

责编:杨喻程

排版:刘珺宇

校对:冉燕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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