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经济观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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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9 20:56:02
(原标题:处理无主遗产 民法典适用应更有温度)
张兰兰/文 上海虹口区46岁的蒋女士突然病逝,她父母早逝、未婚无子女,其生前好友及远亲吴先生希望用其遗产举办追思会并购买墓地,不料困难重重。社区工作人员告知,国家不可能允许购买墓地,顶多提供海葬。虹口区民政部门则表示,如果吴先生愿意为蒋女士承办后事,可以提出书面申请,但购置墓地的支出要在合理范围内,且后续维护费用,仍需由吴先生承担。至于何为支出的合理范围,需由法院确定。目前,虹口区民政部门已牵头联合多方研究制定相关指引,推动相关问题的解决。
在少子化老龄化社会,独身者遗产的处置问题越来越突出。我国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对此已有具体规定和回应。根据民法典规定,蒋女士去世后,应由其生前住所地的虹口区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此举并非所谓与民争利,而是为了确保遗产得到及时、有效、妥善的处理。事实上,虹口区民政部门需要依法履行诸多职责,且若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还须承担民事责任。
具体来说,虹口区民政部门应该履行民法典明确规定的下列职责: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处理独身者的债权债务、缴纳税款;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吴先生与蒋女士所在公司一起垫付了3万元医药费,可向虹口区民政部门主张从遗产中返还。
与此同时,虹口区民政部门也应当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例如用遗产承担蒋女士的后事支出。“慎终追远,民德归厚矣”,用独身者遗产承担其后事支出,不仅是对逝者的体面告别,更是对生命的礼赞和对生者的教育。
根据一般人的理解,后事通常包括遗体运输、火化、开追思会、购买骨灰盒、购买墓地等与殡葬相关的事项。如果吴先生垫资举办追思会和购买墓地的费用,可以主张从遗产中返还。
另外,“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中的“必要”,不仅体现在为逝者办理后事的必要,也要求办理后事支出的尺度应该限于必要范围内。殡葬费用应当限于处理完逝者债权债务、缴纳税款后剩余的遗产范围内。即便剩余遗产非常充裕,办理后事也不宜铺张浪费,可以参考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及殡葬习俗,在剩余遗产一定比例的范围内,有尊严地完成殡葬即可。值得说明的是,上海殡葬改革政策所倡导的海葬等生态殡葬方式虽然更经济、更环保,值得鼓励,但也应当首先尊重逝者可查明的个人意愿及当地殡葬习俗。
虹口区民政部门的做法,并没有违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一般认为,墓地的后续维护事项,通常不属于后事的范畴,而属于亲友对逝者追思忆念的体现。若墓地购买费用不包含维护费用,或者超过合同约定的维护期限后,由亲友承担也算合理。但是,民法典的适用可以更有温度。
虹口区民政部门依法履行完上述职责后,若蒋女士的遗产仍有剩余,则可以向法院提起无主财产确认之诉,经法院判决认定剩余遗产无主后,遗产方才收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例如教育事业、医疗事业等。此外,也可探索用独身者遗产设立公益信托,在没有亲友维护独身者墓地的情况下,由公益信托提供定期基础维护,让“逝者安息”。这也可以看作是一种公益。
“在民法慈母般的目光中,每一个个人就是整个国家”。独身者遗产的处置,不仅关乎民法典的正确适用,还是社会文明对“每个生命都应该被善待”的承诺和践行;遗产管理人的职责,不仅是简单的遗产清算,更是以法律之名守护生命的最后尊严;无主遗产归公,是独身者在身后对社会的持续贡献,社会也应对逝者回馈善意和反哺。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民法研究所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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