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券商中国
媒体
2025-12-04 20:49:45
(原标题:头部券商发声!投资者索赔损失)
12月4日晚间,中信证券发布了子公司涉诉公告。
近日,中信证券华南收到河北高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确定案件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
据悉,该案件为,投资者起诉因东旭光电虚假陈述所导致的投资损失。本案为中信证券收购广州证券前,广州证券承做的相关项目引发的纠纷,就该案涉及的潜在损失均已在收购交割之前予以充分考虑,对中信证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重大影响。
中信证券华南牵涉其中
2025年12月3日,中信证券华南收到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5)冀民终690号],裁定维持石家庄中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25)冀01民初150号],确定本案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
本次诉讼原告为吴彩泉等11名投资者,各原告推选的拟任诉讼代表人为吴彩泉、肖建辉。本次诉讼被告为东旭光电、东旭集团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等37名相关法人主体或自然人。案由是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原告申请诉讼方式:人数不确定的普通代表人诉讼。
根据石家庄中院送达的《起诉状》,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三个方面。首先,依法判决东旭光电赔偿11名原告因虚假陈述引起的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82.82万元;其次,依法判决除东旭光电以外的其他被告对原告的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再次,依法判决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由37名被告承担。
据悉,根据石家庄中院送达的《起诉状》,原告起诉称:东旭光电系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已退市。本案原告均为证券市场投资者。因东旭光电2015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存在欺诈发行、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等行为,东旭光电于2025年3月2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本案所有原告的交易行为与东旭光电的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东旭光电应依法对原告诉请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广州证券为东旭光电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主承销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年修订)第63条、第173条、第193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7条、第18条、第19条等规定,应当对原告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25年4月9日,中信证券华南收到石家庄中院送达的《起诉状》等应诉材料。2025年8月8日,中信证券华南收到石家庄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5)冀01民初150号]。2025年8月15日,中信证券华南向河北高院申请复议。2025年12月3日,中信证券华南收到河北高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5)冀民终690号],裁定驳回中信证券华南等8名复议申请人的复议申请,确定本案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并确定本案权利人范围为自2016年2月15日(含)至2024年7月5日(含)期间以公开竞价方式买入,并于2024年7月5日(含)闭市后当日仍持有东旭光电股票(证券代码:000413),且与本案具有相同种类诉讼请求的投资者。
中信证券表示,目前11名原告合计诉讼请求金额为人民币182.82万元,鉴于本案审理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且尚未开庭,最终涉诉金额存在不确定性。
存在欺诈发行情况
2025年3月28日,河北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显示,东旭光电在股票和债券市场披露的2015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东旭光电非公开发行股票存在欺诈发行。根据东旭光电申请,2017年10月18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核准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上海辉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841号)。后东旭光电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募资总额为75.65亿元。东旭光电本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公告文件引用了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的2015年、2016年年度报告中的相关数据,不符合发行条件,骗取发行核准,存在欺诈发行。
东旭光电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4月30日,东旭光电披露《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暨股票停牌的公告》,称因涉及年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等相关重要事项未能完成核实查证程序,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7月5日,东旭光电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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