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经济观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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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2 10:22:46
(原标题:改革“绿色税制”,为环保责任补足漏洞)
宋馥李/文
10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环境保护税法》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新增第二十七条,授权国务院对《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以外的挥发性有机物开展征税试点。
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的统称,是形成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的重要来源,因物种繁多,治理难度大,对其监测的技术要求高,税额计算也更为复杂。基于这些因素,对VOCs环保税的征管需要先行试点,积累经验后再全面推开。
环境保护税法是中国第一部专门体现“绿色税制”的单行税法,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主旨是通过“看不见的手”的力量,以及“多排多缴、少排少缴”的机制,引导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促进二氧化碳的减排,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绿色发展。
环保税法在出台之初,因监测技术有限,仅对苯、甲醛等18种VOCs征税,而目前可检测的挥发性有机物已达300多种,煤化工、石油化工、燃料涂料、工业涂装、包装印刷、油品储运销等行业是VOCs重点排放源。
开征环保税必然会提高相关企业的生产成本。这也是环保税制设计的初衷,即让污染企业担当起环境“负外部性”的责任:排污对社会和公众造成了负面影响,而这种影响并未反映在市场价格中。缴纳环保税会增加经营成本,从而迫使企业通过节能减排、开发清洁能源技术和淘汰落后产能等方式来应对,最终促进环境保护与治理。
对VOCs开征环保税,一些地方政府和学界一直抱有很高的预期。因其税收收入全部纳入地方国库,在近些年地方财政吃紧的情况下,扩围的呼声一直很高。财政部副部长王东伟在2024年曾明确表示,将VOCs纳入征税范围,是未来拓展地方税源的重要方向。
据统计,2024年全年环境保护税收入为246亿元,同比增长19.7%。2025年前三季度环保税收入为208亿元,同比增长13.8%。
其实,征收环保税这一税制改革本身也涉及地方政府环保责任。以往很多年,地方政府曾通过排污费、罚款、强制性关停等一系列措施来治理污染,但实施效果总是差强人意。究其原因,就在于上述措施无法做到“激励相容”。当地方政府既要追求GDP增长,又要承担环境治理责任时,就可能出现“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情况。
中国不同省份在资源禀赋、生态环境状况、产业发展水平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环境保护的压力和态度也各不相同。环保税的实施和此次的扩围,可以进一步压实地方政府的环境保护责任,促使地方政府在开拓税源和环保责任的双重考核压力下,进行合理的选择和安排。
根据《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由省级政府来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12元,在2018年正式实施时,北京市严格按照上限12元执行,天津仅次于北京为10元。河北税额标准分为三档,环绕北京和雄安新区周边的25个县区,主要大气污染物的税额标准为9.6元;石家庄等城市为6元;其他地区则为4.8元。
可见,这样的制度安排,给予了地方政府一定的自主调整空间,是对经济发展绩效和环保责任绩效的综合权衡,更加透明也更加法治化。
此次的新增条款,明确要求完善VOCs的监测技术和排放量计算方法,为精准征税提供技术支撑。而环保税扩围和试点实施,也首先要求地方政府的环保、税务和财政部门必须实现数据共享,紧密协作。
在这样的新税制的安排下,地方政府要增加环保税收入,就必须投入并提高环境监测技术,随着试点的展开,中国也将逐渐填补长期存在的环保监管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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