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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

辽宁金融监管局对诺承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作出行政处罚

来源:证券之星金融监管

2025-08-07 10:32:14

2025年08月07日,辽宁金融监管局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内容如下:诺承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保险代理业务超出被代理保险公司经营区域,责令改正,警告,罚款8万元,没收违法所得6905.66元。于昕(时任诺承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股东代表)警告,罚款7.5万元。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财务数据不真实、跨区域经营保险业务,警告,罚款20.5万元。宋万宝(时任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总经理)警告,罚款4.5万元。郑新(时任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总经助理)警告,罚款3万元。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未按规定实施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未按规定进行执业登记和管理,责令改正,警告,罚款20.3万元。吕昆(时任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个人金融业务部/消费者权益保护部副总理经)警告。杨宏哲(时任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金融同业部总经理)警告,罚款0.3万元。

序号

当事人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主要违法违规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作出决定机关

1

诺承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辽金罚决〔2025〕45

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保险代理业务超出被代理保险公司经营区域

责令改正,警告,罚款8万元,没收违法所得6905.66元

辽宁金融监管局

2

于昕(时任诺承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股东代表)

辽金罚决〔2025〕32

警告,罚款7.5万元

辽宁金融监管局

3

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辽金罚决〔2025〕43号

财务数据不真实、跨区域经营保险业务

警告,罚款20.5万元

辽宁金融监管局

4

宋万宝(时任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总经理)

辽金罚决〔2025〕41

警告,罚款4.5万元

辽宁金融监管局

5

郑新(时任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总经理助理

辽金罚决〔2025〕39

警告,罚款3万元

辽宁金融监管局

6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

辽金罚决〔2025〕42

未按规定实施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未按规定进行执业登记和管理

责令改正,警告,罚款20.3万元

辽宁金融监管局

7

吕昆(时任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个人金融业务部/消费者权益保护部副总经理)      

辽金罚决〔2025〕38

警告

辽宁金融监管局

8

杨宏哲      

(时任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金融同业部总经理 )

辽金罚决〔2025〕40

警告,罚款0.3万元

辽宁金融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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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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