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基金报
媒体
2025-07-11 21:22:31
(原标题:刚刚,沪深交易所重磅发布!)
【导读】事关程序化交易监管!沪深交易所联合发文
中国基金报记者 若晖
程序化交易又有重磅监管措施出台。
7月11日,沪深交易所分别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沪股通投资者程序化交易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引第3号——深股通投资者程序化交易报告》(以下统称《报告指引》),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将沪深股通投资者纳入程序化交易报告范畴。
《报告指引》将于2026年1月12日起正式实施。正式实施后3个月内,存量投资者应当完成报告。
沪深交易所表示,将沪股通、深股通投资者纳入报告管理范畴,有助于进一步巩固程序化交易监管的基础,全面掌握程序化交易情况,更好促进程序化交易规范发展,维护证券交易秩序和市场公平。
沪股通、深股通投资者
纳入程序化交易报告范畴
为了明确沪股通投资者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市场进行程序化交易的报告要求,加强对程序化交易的管理,维护证券交易秩序和市场公平,上交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沪股通投资者程序化交易报告》,对沪股通程序化交易投资者的报告内容、报告时限、报告路径、管理要求等作出细化规定。
也就在同一时间,深交所也正式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引第3号——深股通投资者程序化交易报告》。
沪深交易所表示,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将沪股通、深股通投资者纳入程序化交易报告范畴,是落实《证券法》《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重要举措,有助于进一步巩固程序化交易监管基础,更好促进程序化交易规范发展,维护证券交易秩序和市场公平。
实施时间方面,《报告指引》将于2026年1月12日起正式实施。正式实施后3个月内,存量投资者应当完成报告。
与内地现有程序化交易报告
有关规定保持一致
从内容上看,本次发布的《报告指引》,整体上与内地现有程序化交易报告的有关规定保持一致,同时兼顾香港市场实际情况,对部分条款及填报字段进行了适应性调整,并为市场预留了较为充分的准备时间。
从上交所披露的内容上看,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明确总体要求及报告范围。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在本所证券市场进行股票、基金等证券程序化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履行报告义务,报告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第二条、第三条)。
二是明确报告路径和时限要求。明确“先报告、后交易”的要求,其中联交所参与者的客户应当向接受其交易委托的联交所参与者报告,再由联交所参与者在5个沪股通交易日内经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提供至本所确认。联交所参与者自身开展程序化交易的,应当直接向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报告。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在每个沪股通交易日将报告信息发送至本所(第五条)。
三是规定报告信息类型。包括基本信息、资金信息、交易信息、交易软件信息等,并明确本所可以提请联交所协助联络沪股通投资者,相关主体应当积极配合(第四条、第六条)。
四是强化高频交易管理。明确存在《实施细则》规定的高频交易情形的投资者,应当额外报告交易系统服务器所在地、系统测试报告、应急方案等内容(第七条)。
五是明确联交所参与者职责。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要求联交所参与者督促提醒其客户履行报告义务,在能够掌握的资料范围内对报告信息进行核查。客户经督促提醒后仍不配合履行相关义务的,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要求联交所参与者按照相关约定,拒绝接受其程序化交易委托(第八条)。
六是明确监管要求。对未按要求履行报告及变更报告义务、报告的信息不完备、报告的信息与交易行为不一致等违反本指引规定情形的主体,本所可依规提请联交所协助采取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七是明确本所可获取有关客户信息。明确沪股通程序化交易投资者与客户开展收益互换等业务,本所可以通过监管合作安排获取客户信息(第十二条)。此外,结合香港市场实际情况,对个别字段进行适应性调整,并在填报说明中予以明确。
深交所也表示,报告主体方面,以北向投资者识别码(BCAN码)为基础进行报告。报告路径方面,由北向投资者向香港经纪商报告,再由香港联交所提供给深交所。报告内容和监管要求方面,和内地整体保持一致。对未按要求履行报告及变更报告义务、报告信息不完备等违反相关规定的主体,深交所可以提请香港联交所要求其参与者对相关投资者进行督促提醒,并视情况采取相应的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实施时间方面,《报告指引》将于2026年1月12日起正式实施。正式实施后3个月内,存量投资者应当完成报告。
下一步,深交所将在中国证监会统筹指导下,与港交所密切沟通,稳步推进规则培训、技术开发等事项,保障《报告指引》平稳落地。
编辑:格林
校对:王玥
制作:舰长
审核:木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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