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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隔离”到“穿透”:家族信托的责任边界与风险重构

来源:三尺法科技

2025-07-07 17:30:28

(原标题:从“隔离”到“穿透”:家族信托的责任边界与风险重构)

在高净值人群加速布局财富传承的浪潮中,“家族信托”正成为资本架构中的关键词。无论是地产大佬、金融平台实控人,还是上市公司幕后掌舵者,越来越多的人将资产悄然注入信托结构,试图在风暴来临前筑起一道“隔离墙”。但问题也随之而来——当企业暴雷、股权冻结、刑责临身,家族信托究竟是合法的资产保护工具,还是规避债务与监管的“结构性挡箭牌”?

这一命题已引发司法与监管的高度警觉,也成为诸多重大案件中的攻防焦点。本文将从信托制度的法律原理出发,结合近年裁判规则的演进与典型实控人“操盘路径”,系统分析家族信托,能否成为逃避赔偿责任的工具?

一、法律盾牌or法律漏洞?

家族信托的双面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2条、第15条、第16条的规定,信托一经依法设立,其信托财产即应与委托人、受托人及受益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不得作为其中任何一方固有债务的清偿财产。该规则旨在确立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原则,构成信托制度区别于普通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基石。

在家族财富管理实践中,家族信托的典型结构通常包括以下要素:

·设立人/委托人:多为企业创始人或实控人;

·受托人:一般为信托公司,亦可能为由实控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内外特殊目的载体(SPV);

·受益人:通常为设立人本人、其配偶、子女,或指定的家族成员;

·信托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股权、不动产、股息或收益权、信托贷款权利,甚至控股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操作机制:在多数家族信托中,设立人虽已名义上转移资产,但往往仍保留对信托投资指令、收益分配、乃至信托终止或撤销的实质性控制权。

正因如此,尽管信托制度在形式上构建了资产独立性的法律框架,但在实践中,上述家族信托结构常被质疑为“形断实连”——即形式上设立了信托关系,实质上资产控制权、收益权乃至处分权仍集中于设立人本人之手。这种“结构化安排”若缺乏真实交付、独立管理与风险隔离机制,在司法实践中极易被认定为对债权人利益的规避,甚至构成虚假意思表示或恶意资产转移,从而被依法否定信托效力或纳入执行体系。

二、法院的"破甲三招":

如何击穿问题信托?

司法实践中,法院并不当然承认家族信托具备“责任隔离”的法律效力。尤其在信托设立涉嫌规避债务、转移财产或存在虚假结构的情形下,法院通常会结合信托的设立动机、财产交付情况及控制权归属等因素,依法适用不同路径将其纳入强制执行体系。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法律路径:

1、信托无效:构成通谋虚假意思表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6条、《信托法》第8条,若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存在通谋,意在虚构信托关系、规避债务或其他不法目的,且未实际交付信托财产或委托人仍实质控制信托事务,法院可认定该信托设立无效。司法实践中,下列情形常被视为无效信托的重要指征:

·委托人和受益人高度重合,信托实为自益安排;

·信托设立后,未完成财产的权属变更或实际控制转移;

·信托运营中,投资指令、收益分配、事务管理等均由委托人直接操控。

此类信托被认定为“外壳结构”,缺乏真实的信托法律关系,依法不享有债务隔离效力。

2、撤销权行使:构成恶意损害债权人利益

根据《民法典》第534条之规定,若债务人(如企业实控人)在面临重大债务危机、监管调查或诉讼风险临近之际设立信托,并通过该信托导致其财产价值减少或丧失偿债能力,债权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行为。特别是在以下情形下,法院更倾向于支持撤销请求:

·信托设立时间与债务风险发生时间高度接近;

·信托财产占比重大,设立后基本丧失清偿能力;

·信托设立无合理财务安排或经济目的,仅具有隔离效应。

此类“突击式信托”往往被司法机关认定为有悖诚实信用原则,构成对债权人的利益侵害。

3、执行突破:实质控制视为财产可执行

即使信托形式有效,若法院认定设立人虽名义上已将财产转入信托,但仍通过控制受托人、主导投资决策或利益分配等方式,对信托财产保有实质性控制权,则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及《九民纪要》第42条精神,将该信托财产认定为设立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纳入执行范围。这一路径尤其适用于:

·设立人通过自设SPV或家族成员控制受托人;

·实控人仍决定信托收益使用方向或资产配置;

·信托财产实际仍服务于设立人本人利益。

在近年来重大执行案件中,“实质控制”已成为突破家族信托结构、实现债权保护的关键审查标准。

三、行业高危名单:

谁在滥用信托?

在不同类型的企业实控人中,存在显著行业偏向性地使用家族信托进行“资产结构化安排”,试图在法律形式下实现债务隔离与风险转移。司法实践表明,以下几类行业尤为高频:

·房地产行业

该行业资产集中度高、流动性差、债务杠杆重,叠加近年来政策调控频繁,许多实控人倾向于将项目公司股权、不动产收益权、租金回款等资产转入信托,以求在债务风险暴露前完成财产“隔离”,避免个人资产受牵连。

·教育、消费科技等政策高敏感型行业

如K12培训、早教连锁、内容平台等领域,其商业模式易受监管政策冲击。部分创业者在政策收紧前后迅速设立家族信托,将资产名义上“转出”,但仍自行操控收益分配、业务决策,信托结构缺乏实质独立性,司法上极易被认定为“虚设信托”。

·金融平台型企业

包括P2P网贷、私募代投、资金拆借平台等在内的一类企业常通过设立境外家族信托(如开曼、英属维尔京群岛、塞舌尔等)转移募集资金、优先分红或项目控制权,借助离岸结构阻断追责路径。在相关刑事案件及附带民事索赔中,法院多将此类信托视为故意规避责任的工具,依法突破其形式屏障,纳入执行体系。

·上市公司实控人

面对内幕交易、财务造假、操纵市场等重大风险事件,部分实控人通过将控制权、高比例股份、未来收益权迅速转入“家族信托”,并通过自设SPV持有或操作,试图保留实际支配权同时隔离法律责任。然而在执行阶段,由于控制关系未被切割、信托安排缺乏独立性,最终多难逃司法“穿透”。

上述行业的共通问题在于:信托设立目的具有高度防御性,相关文件不透明,财产交付与控制权转移缺乏实质性切割。在这类“结构化安排”中,法院通常倾向于适用“实质审查”原则,突破形式信托外壳,将其作为实控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处理,实现对债权人权益的有效保护。

四、监管趋势:

穿透与合规双重加压

在政策监管与司法实践的共同推动下,家族信托“不可执行”“责任隔离绝对有效”的神话正在被逐步打破。针对滥用信托结构转移财产、规避债务的现象,多个系统性监管与执行规则正形成合力,推动“信托穿透”成为常态化审查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要求执行机构对被执行人隐藏、转移财产的行为展开穿透式调查,重点识别利用信托安排、境外账户、关联交易等方式掩盖财产真实状况的情形。家族信托,尤其是由被执行人控制的信托结构,正成为重点排查对象。

金融监管系统亦同步跟进。银保监会、地方金融监管局对信托公司提出明确要求,强化家族信托设立背景、资金来源、资产合法性审查,并防范信托公司沦为协助债务人“资产隔离”的通道载体。同时,银行等托管机构也被纳入协查体系,以追踪信托资金流向。

信托行业监管规则日益趋严。在实务层面,多数信托公司在开展家族信托业务时,已要求委托人提交资产权属证明、债务状况说明、设立目的声明等尽职调查材料,并引入反规避条款、设立信息留痕与报告机制,以降低信托结构在司法中被否认效力的风险。

总体来看,“信托穿透”已从个案探索转向制度共识。家族信托若不能实现真正的资产独立与控制权切割,其在法律上的“责任隔离”功能将不再具备天然正当性。

家族信托本是服务于财富安全、家族治理与代际传承的重要工具,但当其被用于转移资产、规避责任,尤其在信托设立与控制权安排明显背离“独立性”本质时,其法律效力将难以获得司法支持。无论是从制度演进、司法裁判,还是监管实务来看,信托的“形式外壳”已不再构成责任豁免的天然屏障。对于企业实控人而言,信托安排不能建立在掩盖债务风险的动机之上;对于债权人及维权投资者而言,打破“信托不可执行”的迷思,正当其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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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夏叶璐

编辑 | 麻艺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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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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