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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GP变更到合同重签,困境基金的自救指南来了!

来源:三尺法科技

2025-04-15 17:41:54

(原标题:从GP变更到合同重签,困境基金的自救指南来了!)


在当前市场环境下,私募基金面临业绩、流动性、合规等困境,变更基金管理人逐渐成为解决方案,受到监管机构、投资者和基金自身关注。变更管理人涉及决策程序、备案流程及基金运营和投资者权益的影响。本文将结合案例,解析如何通过变更管理人实现“软着陆”,并关注法律风险与操作要点。

 

私募基金发展现状

截至2024年12月31日,中国私募基金行业在资本市场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面临调整和优化。根据基金业协会数据显示,私募基金管理人数量为20,289家,较2023年下降6.18%;存续基金数量为144,155只,下降5.83%;管理规模为19.91万亿元,缩减0.67万亿元。行业结构优化,监管趋严,注销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共1,502家,行业呈现“出大于进”的调整态势。私募基金管理人按类型划分,股权及创投类管理人12,083家,管理基金规模14.3万亿元;证券类管理人8,000家,管理基金规模5.21万亿元;资产配置类管理人7家,规模为51.59亿元。行业洗牌加速,分化进程明显。

 

困境基金的定义

所谓“困境私募基金”,顾名思义,是指处于困境状态的私募基金。这一概念源于“困境资产”,而私募基金作为一种重要的资产形式,在特定情形下亦可能被界定为“困境资产”。

从狭义上看,困境私募基金通常指已经进入“清盘”或“准清盘”阶段的基金,实质上更接近不良资产的范畴;广义上,则包括那些面临经营困局、退出受阻等问题,且管理人短期内难以改善经营状况、投资人短期内难以实现退出的私募基金。

由于私募基金同时具有基金产品属性与工商登记主体属性,相关基金在退出市场时,需分别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和工商登记机关两个层面完成注销手续。两者为独立流程,分别申报、审核,互不构成影响。

 

困境私募基金的常见表现

1、业绩困境

由于市场波动、投资策略偏差或对行业走势判断失误等原因,基金实际回报可能远低于预期,甚至出现持续亏损。部分私募基金存在行业集中度过高的问题,例如在医疗政策趋严、反腐监管加强等背景下,重仓医疗健康领域的基金或将承受较大压力。

2、流动性困境

基金在资金募集、资产退出等环节受阻,可能无法及时响应投资者的赎回请求,或难以有效变现投资资产,造成整体流动性紧张。

3、合规困境

管理人存在违反监管规定、公司治理薄弱、信息披露不充分或存在利益输送等情形,可能引发监管问询、处罚,进一步削弱投资者信任,影响基金正常运作。

4、治理困境

因核心人员离职、管理团队内部矛盾等因素,基金决策效率和执行力下降;若治理机制失灵,可能出现无法召开会议、无法作出有效决议、无法按约定进行收益分配或正常清算等问题,严重影响基金运行秩序。

 

困境私募基金的常见成因

1、基金管理人因素

基金管理人是私募基金运作的核心主体,对基金的设立、运作和退出全过程负有主要责任。若管理人存在不履职、消极履职、失当履职,或因被监管机构注销资质、经营能力缺失等情况,均可能直接导致基金陷入困境,影响其正常运行与项目推进。

2、基金投资者因素

基金投资者作为基金的重要参与方,其行为和合规情况同样对基金运行有重要影响。若投资者存在份额被冻结、查封、质押等情形,或存在身份不适格、未按约定出资、失联、资金来源不合规等问题,可能导致基金份额无法流转、项目退出受阻,甚至影响底层项目的处置或IPO进程。

3、底层项目因素

底层项目是私募基金资产价值的核心来源,其质量直接决定投资收益。若底层项目在投后管理中不予配合、运营陷入僵局、未按交易协议完成退出,或项目实际控制人、核心管理层存在道德风险、涉刑等问题,均可能成为基金陷入困境的直接诱因。

 

困境私募基金解决路径

1、协会调解机制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可通过协调、疏导、促谈等非诉手段,促成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以妥善解决投资基金业务纠纷。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投资基金纠纷调解规则》第七条,协会受理的调解案件范围包括:

(1)协会会员与投资者之间的投资基金业务纠纷;

(2)协会会员之间的投资基金业务纠纷;

(3)协会会员与其他相关利益方之间的投资基金业务纠纷。

2、管理人优化机制

(1)更换基金管理人

当基金陷入困境,原管理人无力有效应对时,更换管理人是一项重要选项。新任管理人应具备良好信誉、成熟经验和处理复杂事务的能力,以提高基金脱困的可能性。

(2)引入专业重组团队

除更换管理人外,引入包括法律顾问、财务顾问和行业专家在内的专业重组团队,也是一种可行方式。此类团队可为基金制定切实可行的重组方案,协助解决流动性、治理、合规等多重难题。

(3)提升管理能力

管理人优化不仅限于人员更替,还包括现有管理团队的能力提升,例如通过专业培训、引入管理工具、优化内部制度流程等,提升管理效能。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3号——私募投资基金变更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变更流程已得到规范。该指引结合实践情况,明确区分管理人正常经营与注销、失联等特殊情况下的操作路径,为基金在管理人失联或不同意变更等情况下提供了解决方案,显著提升了变更效率和可操作性。

3、基金清算与注销机制

(1)启动清算程序

当基金流动性严重受限,且其他措施无效时,清算注销成为最后选项。启动清算程序意味着基金将进入资产变现和债务清偿阶段。

(2)合理处置基金资产

在清算过程中,应对基金持有的资产进行审慎评估,并通过拍卖、出售等市场化方式处置。资产处置应秉持公平、公正、透明原则,最大程度保障投资者利益。

(3)依法合规推进清算流程

清算程序应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包括通知债权人、清偿债务、分配剩余财产等环节,防范后续法律风险,确保清算顺利进行。

(4)司法介入机制

若基金内部因管理失效等原因无法作出有效清算决议,可考虑申请法院启动强制清算程序,以推动基金有序退出。

 

基金管理人变更的内部程序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3号——私募投资基金变更管理人》(下称《备案指引第3号》)第四条规定,若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包括合伙协议、公司章程等)中关于变更程序的约定履行相应内部决策程序。具体要求如下:

(1)基金管理人变更须经持有基金份额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投资者同意;

(2)若基金合同未对变更程序作出明确约定,应按照基金约定的决策机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契约型基金)、合伙人会议(合伙型基金)或股东会(公司型基金),且应满足以下条件:

·决策机构具有相应权限;

·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证监会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

·表决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二,除非基金合同设定更高门槛;

·决议内容不得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实务中,如基金管理人未取得合法有效的投资者决议,擅自申请变更基金管理人的,该变更不具备法律效力,基金业协会也不予备案。

在行使该项决策职权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关于表决比例:基金合同可约定高于三分之二的表决比例要求,但不得低于三分之二;

·特殊情形处理:若原管理人因失联等情形被注销,投资者之间又无法就管理人变更达成一致意见的,基金业协会要求:基金决策机构召开的会议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由已报证监会备案的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

·会议召开与程序合规:除非基金合同明确允许以全体投资者一致书面意见代替会议决议,管理人变更仍应依法召开会议并履行决策程序。部分司法判例(如北京金融法院〔2022〕京74民终722号案)已明确指出:特别是在原管理人主导发起管理人变更时,投资者书面签字意见不能当然替代基金内部会议决议,相关变更可能因程序瑕疵而被认定无效。

综上,基金管理人变更不仅需符合表决比例要求,还应严格依照基金合同与法律程序操作,确保决策机制的合法合规,避免因程序不当影响基金治理的稳定性与合法性。

 

基金管理人变更的外部程序

当基金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内部决议,同意变更基金管理人后,即可启动外部变更程序。相关主体需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提交材料,按规定办理基金管理人变更手续。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3号》的要求,变更基金管理人时,外部流程的启动主体分为两种情形:

·一般情形:由原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基金业协会提交变更申请及相关材料;

·特殊情形:如原管理人已失联、被注销、主动退出等,无法履行手续的,由新管理人代为提交变更申请。

在履行变更手续时,最为关键的一项材料是变更理由的合理说明,这也是协会审核时重点关注的内容。《备案指引第3号》明确要求,申请变更基金管理人时,应就变更的原因及其必要性作出充分说明。当前,单纯表述为“投资者要求”或“协商一致”等笼统理由,已无法满足协会要求,极易被退回或驳回。

实践中,常见的基金管理人变更原因包括但不限于:

(1)核心人员变动:如负责该基金产品的基金经理离职,并拟在新管理人处继续管理产品,为保持策略延续性及投资者信任,选择变更管理人;

(2)管理资质限制:原管理人不具备产品所需投资范围(如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的相关资质,需变更至具备资格的管理人名下;

(3)原管理人合规风险:原管理人已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采取行政措施、存在重大经营风险或拟主动注销,不再具备持续管理能力。

除上述典型情形外,若存在其他合理的变更原因,只要能够在申请材料中作出详实、具体的解释,同样可被协会接受。

因此,在启动基金管理人变更的外部程序时,应确保内部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并对变更理由进行充分、详尽的说明,以提高变更申请的通过效率,避免因材料瑕疵导致程序中断或反复补正。

 

新基金管理人的合规要求

1、新管理人的基本条件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3号》第五条的规定,拟接任私募基金的管理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具备持续展业能力:不得存在《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四十二条所列的不良情形;

·具备管理经验:应当已有在管私募基金产品,原管理人与新管理人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情形除外;

·符合专业化运营原则:新管理人的业务范围应与拟管理基金的类型保持一致;

·符合法规其他要求:应满足中国证监会及中国基金业协会的其他相关规定。

2、公司型与合伙型基金的工商登记要求

对于公司型或合伙型私募基金,如因管理人变更而涉及工商登记事项变动的,需按以下规定完成工商登记变更:

·依法履行工商登记程序:应依据《公司法》或《合伙企业法》有关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和时限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及时提交更新信息:变更申请提交时,需上传最新的工商登记信息截图,反映已完成的管理人变更事项;

·确保信息一致性:工商登记信息应包含基金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授权代表)、经营期限、住所/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及全体股东/合伙人信息等,且需与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的相关内容保持一致。

工商登记信息的准确性与一致性,是基金业协会受理变更申请的重要审核要素,建议管理人及基金主体在申报前充分核查工商系统与内部文件的一致性,确保材料完整合规,提升备案效率。

 

基金管理人变更优化建议

1、健全信息披露机制

应进一步完善私募基金管理人变更过程中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投资者能够及时、准确掌握变更动态。建议在变更启动、审批、交接等各关键阶段,定期发布进展报告,并全面披露新管理人的背景信息及变更的具体原因,增强透明度与信任度。

2、提升投资者参与度

建议通过召开投资者大会、设立反馈渠道等方式,强化投资者在管理人变更过程中的知情权和参与权。通过制度化安排保障投资者在决策环节中的话语权,有助于提升变更方案的合法性和接受度。

3、制定科学的过渡方案

应就基金管理人交接工作制定详尽的过渡计划,明确交接步骤、时间安排及应对突发情况的风险控制措施,确保基金运营的连续性和稳定性,避免因交接不当造成资产管理混乱或合规风险。

4、强化新管理人资质审查机制

在管理人变更过程中,应重点审查新管理人的专业能力、运营经验、合规记录及信誉水平。建议建立管理人评估制度,对其履职情况进行持续跟踪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作出风险预警,保障基金资产安全与投资人利益。

 

在私募基金遭遇困境时,合理推进基金管理人变更可修复管理能力、重塑投资人信心,并成为扭转局面的关键。为提高变更效率,建议完善信息披露机制、增强投资者参与、制定科学交接方案,并严格审查新管理人资质。随着监管规则完善和经验积累,变更管理人逐步成为困境基金重生的重要手段,未来可能形成更清晰、可操作的基金重整路径。



文 | 夏叶璐

编辑 | 麻艺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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