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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核心要点速递

来源:三尺法科技

2025-04-14 18:01:26

(原标题:《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核心要点速递)


据金融监管总局网站4月11日消息,为推动信托业回归本源、深化改革转型、有效防范风险,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形成《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自即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出台《办法》的主要背景

现行《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自2007年发布实施以来,作为规范信托公司功能定位和经营管理的基础性制度,已运行18年。随着行业环境和监管体系的不断演进,部分条款已难以适应信托公司在风险防控、转型发展和有效监管等方面的现实需求,也与近年来出台的《资管新规》及信托业务“三分类”通知等新制度衔接不够紧密。

2025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信托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系统提出了信托业的发展目标与实施路径,明确要求完善相关配套制度。作为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办法》的修订已势在必行。

基于上述背景,金融监管总局对《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与完善,围绕信托公司“受托人”职责定位,调整和优化业务范围,进一步明确其经营原则、公司治理、股东责任、业务规则、监管要求和风险处置机制,构建更系统、更科学的监管制度体系,推动信托行业实现强监管、防风险与高质量发展并举。

 

《办法》主要修订内容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本次《办法》修订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一是聚焦信托主责主业,推动回归本源。调整业务范围,明确信托公司受托人定位,规范开展三类核心信托业务;强调“卖者尽责、买者自负”,推动打破刚性兑付;二是坚持目标导向,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加强党的建设和治理机制,规范股东行为与关联交易,建立科学的内部考核与激励机制,培育合规稳健的受托文化;三是强化风险防控,规范关键业务环节。构建覆盖全流程的风险管理体系,细化对信托文件、风险揭示、销售推介、信托报酬等方面的合规要求;四是完善监管要求,明确风险处置机制。提高注册资本要求,完善资本与拨备管理,加强穿透监管,推进分级分类监管,增强风险处置和市场退出机制的有效性。

 

《办法》对信托公司业务范围的修改

《办法》修订后的业务范围共3项:一是信托业务,将原《办法》中设定的五类业务整合为三类,即资产服务信托、资产管理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进一步突出信托制度本源功能;二是资产负债业务,在固有负债方面,新增允许向股东及其关联方申请流动性借款、定向发债;在固有资产方面,取消原有的对外提供担保业务,强化风险隔离;三是其他业务,新增“为资产管理产品提供代理销售、投资顾问、托管及其他技术服务”等内容,并将“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调整为“为企业发行直接融资工具提供财务顾问、受托管理人等服务”,更好服务实体经济融资需求。

同时,《办法》结合实际,对与信托主业关联度低或与现行监管政策存在冲突的四类中间业务予以取消,包括:作为投资基金或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服务、居间咨询及资信调查、以及企业资产重组、并购、项目融资、公司理财与财务顾问等业务。

 

《办法》在公司治理方面的要求

《办法》从五方面强化信托公司内部治理与文化建设:一是设立专门委员会,切实保障委托人和受益人权益;二是加强股东行为监管,建立违规报告机制;三是完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实施双向审查机制;四是规范薪酬管理,明确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机制;五是推动受托文化建设,倡导诚信合规、稳健审慎的经营理念

 

《办法》促进信托公司规范开展业务的举措

《办法》从三方面强化信托公司风险管理:一是加强内部控制,构建以履职合规和操作风险为核心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完善净资本和准备金管理;二是规范信托业务全流程,明确多项禁止性行为,落实“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三是强化固有业务监管,严格限制担保、实业投资、关联交易等高风险行为,并要求相关业务符合其他监管部门资质规定。

 

《办法》在信托公司恢复与处置方面的安排

《办法》进一步增强了恢复与处置计划的执行力和可操作性,强化股东分红及红利回拨的规范要求;明确信托公司可向股东及其关联方申请流动性支持或定向发债;明确信托业保障基金公司在风险处置中的参与职责与操作规范;同时,推动中央与地方协同监管机制的健全与落实。

 

 

近年来,信托行业发展迅速,但信托文化的建设仍有不小差距,部分机构在逐利中偏离本源,既损害了投资者利益,也影响了行业整体形象。此次《办法》的修订,为信托公司划定了更加清晰的规则边界,传递出监管回归本源、强化责任的明确信号。对那些始终坚持合规展业、恪守受托人本位的信托公司而言,无疑是一次深耕主业、脱颖而出的重要契机。


文 | 夏叶璐

编辑 | 麻艺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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