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经济观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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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8 19:34:32
(原标题:新加坡芯联芯折戟洛阳)
2017年4月,新加坡芯联芯微电子有限公司(下称“芯联芯”)与洛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下称“洛阳管委会”)签署《洛阳硅光子项目合作协议》,计划投资5.3亿元建设洛阳硅光子产业园和高速光电检测平台。
当年7月,科新网通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科新网通”)作为项目公司成立,珠海科新智联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珠海科新”)代表芯联芯公司持股63%,洛阳市新区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洛阳建投”)持股37%。
科新网通启动运营后,很快在洛阳、成都等地获得5000多万元的订单,各方对项目未来前景均充满信心。然而好景不长,双方合作很快出现裂痕,最终于2019年对簿公堂。
5年多时间过去了,双方的诉讼仍在继续。这场承载着洛阳打造高科技产业集群雄心、寄托了芯联芯公司拓展技术版图希望的合作,终究没有逃过失败结局。
就洛阳管委会与芯联芯纠纷一事,一位洛阳管委会人士称,洛阳管委会已经并入伊滨区,目前机构虽然仍挂牌,但实际上已停止运行,无法对相关问题进行回复;洛阳建投电话一直无人接听,截稿前没有回复。科新网通的负责人袁晓君因被限高、列入失信名单,已经回到新加坡。
合作蜜月
这场合作始于2017年4月9日。当天,洛阳管委会与芯联芯签订了《洛阳硅光子项目合作协议》。根据协议,双方将共同建设洛阳硅光子产业园和高速光电检测平台,总投资约5.3亿元。
根据合作协议,双方共同注册成立科新网通,注册资金1000万元。其中洛阳建投代表洛阳管委会出资370万元,持股37%;珠海科新代表芯联芯公司出资630万元,持股63%。
双方还约定,后续计划通过增资将公司资本总额提升至5.3亿元,芯联芯以技术成果出资,洛阳方以现金增资,股权比例保持不变。协议还约定了违约责任:若一方延迟出资,需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合作初期,双方展现出默契与效率。
2017年6月29日,科新网通召开首次股东会,通过公司章程,明确注册资本增至5000万元,股东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期限至2019年6月30日。
2017年7月7日,科新网通正式注册成立,实缴资本1000万元,其中洛阳建投出资370万元,珠海科新出资630万元。7月18日,第二次股东会决议进一步明确注册资本到位时间,并决定对知识产权入股进行技术评估。
这一系列动作表明,双方都在积极推进项目落地。
2017年9月30日,科新网通召开第三次股东会,修改章程,确认珠海科新认缴出资3150万元,洛阳建投认缴1850万元,出资时间仍为2019年6月30日前。
同期,北京立信东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受托对芯联芯的技术成果进行评估,最终确认其价值为3.5304亿元。这一估值不仅为芯联芯的技术实力背书,也为后续增资提供了依据。
2017年8月至2018年2月,注册资金逐步到位:洛阳建投先后向科新网通转账370万元、700万元和1000万元,累计2070万元;珠海科新实缴630万元。表面上看,合作进展顺利,技术与资金初步交融。
2018年3月22日,洛阳管委会召开招商引资项目推进协调会,进一步确认芯联芯以技术出资,要求珠海科新在4月15日前完成技术入股。5月4日,洛阳建投向洛阳管委会提交报告,同意珠海科新的技术成果按3.3亿元出资,计划6月完成,并确认项目总投资、技术增资和现金增资的具体安排。
这一阶段,芯联芯带来了先进的光电技术,洛阳则提供了政策支持和资金保障,科新网通的运营开始步入正轨。外界普遍看好这一项目,认为它将为洛阳的高科技产业发展注入新动能。然而,资金问题暗流涌动,很快将这短暂的蜜月期推向终结。
矛盾激化
双方的矛盾主要聚焦在出资方面。
为了进一步发展业务,科新网通急需7600万元资金,所以,要求洛阳建投拨付承诺的注资。2018年4月12日,科新网通向洛阳建投申请拨付5000万元运营资金,洛阳建投虽将申请转报洛阳管委会,却未获批复。
2018年6月13日,科新网通股东会通过决议,确认珠海科新以技术作价3.3亿元增资,其中2520万元计入注册资本,余下部分计入资本公积。按照协议,洛阳建投需按比例现金增资1.98亿元,但截至此时,其仅支付2070万元,尚欠1.77亿元。
芯联芯一方认为,技术出资已完成法定程序,洛阳方应立即履行现金出资义务。洛阳建投则认为,双方约定注册资金以现金出资,珠海科新以技术出资中的部分相应价值代替其2520万元的现金出资不符合约定,所以拒绝继续注资。
2018年9月7日,洛阳建投与珠海科新、科新网通及袁晓君个人签订《借款及还款协议》约定,洛阳建投向科新网通投资的2070万元转变为借款或以其他方式退出(寻找新投资人接盘)。
协议还约定,若2018年12月31日前无新投资人接盘洛阳建投持有的科新网通股份,已投入的2070万元转为借款,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拖延期间年利率高达24%,袁晓君等人承担连带责任。
2018年9月13日,珠海科新委托律师向洛阳建投发函,要求其履行现金出资义务。
2018年9月18日,洛阳建投与珠海科新、科新网通又签订《借款及还款协议补充协议》,细化2070万元的退出时间,但未改变还款主体和连带责任。
为了维持科新网通的正常运转,为新的投资人进入留下足够时间。2018年11月14日,洛阳建投委托洛阳银行向科新网通发放300万元贷款,年利率4.35%,期限至2019年8月31日,袁晓君提供个人连带责任担保。
但很快,双方矛盾爆发。2019年1月12日,洛阳建投强行控制科新网通的公章、合同章、银行U盾及档案材料,彻底切断了芯联芯对公司的掌控权。
在庭审过程中,芯联芯认为洛阳建投违约在先,不仅未按约增资,还通过借款协议和控制公司资产变相退出合作,导致其技术成果无法转化为市场价值,损失巨大。洛阳建反驳称,合作失败的责任在于芯联芯未履行现金出资义务,技术出资未完成法定程序,股东会决议未经洛阳建投盖章确认,且3.3亿元技术估值存在争议,因此自身无需继续注资。
彼时,科新网通因缺乏资金无法推进硅光子产业园建设,技术团队面临解散风险。一位法律人士指出,问题的核心在于合作协议对技术出资的程序和验收标准约定不清,导致双方在执行层面产生严重分歧。
漫长的诉讼
矛盾无法调和后,双方诉诸法律,开启了漫长的诉讼。
2019年10月28日,洛阳建投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起诉科新网通偿还2070万元投资款本金及利息,并要求袁晓君和珠海科新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洛阳中院以《借款及还款协议》中关于2070万元投资款转变为借款的约定违反《公司法》不得抽逃出资的强制性规定为由,驳回了洛阳建投的诉讼请求。洛阳建投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河南省高院。
2022年3月17日,河南省高院作出(2021)豫民终75号民事判决,改判为其中的220万元投资款转为借款有效,科新网通、袁晓君和珠海科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9年10月28日,洛阳建投还向洛阳中院提起股东出资纠纷诉讼,要求珠海科新向科新网通缴纳2520万元出资及利息,并支付违约金。2020年8月17日,洛阳中院作出(2019)豫03民初245号判决,支持洛阳建投诉求。珠海科新不服,上诉至河南省高院,2021年1月22日,河南省高院作出(2020)豫民终1094号民事判决,维持原判。
2019年11月19日,洛阳建投针对300万元委托贷款诉至洛阳中院,要求科新网通偿还本金及利息(期内按4.35%年利率,逾期按24%计算),袁晓君和珠海科新承担连带责任。洛阳中院作出(2019)豫03民初280号民事判决,洛阳建投胜诉。科新网通、袁晓君和珠海科新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河南高院。2021年5月20日,河南省高院作出(2020)豫民终788号民事判决,维持原判。
期间,科新网通试图以洛阳建投违约产生的费用(包括网络费110.57万元、合作框架协议费用156.11万元及违约金31.22万元)抵销债务,但洛阳城投以《回复并异议函》否认存在违约行为并拒绝抵销。
芯联芯通过行政诉讼反击。2023年2月28日,其在新加坡公证人见证下向洛阳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洛阳管委会继续履行协议,增资1.77亿元并支付1.43亿元违约金。芯联芯公司一审败诉后,上诉至河南省高院,目前案件还未判决。
另外,芯联芯针对(2021)豫民终75号民事判决和(2020)豫民终1094号民事判决向河南高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主张该两份判决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处置并损害了其在《洛阳硅光子项目合作协议》中的合法权利,请求撤销该两份判决。河南高院一审驳回其诉讼请求后,芯联芯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以芯联芯不具备主体资格为由裁定撤销河南高院一审判决,驳回起诉。
诉讼的结果是多方皆输。科新网通因资金链断裂停摆,技术团队解散,光模块生产计划化为泡影,双方预期中的合作目标没能实现。2025年3月17日,企业信用信息显示科新网通仍存续,但已停止经营。
双方争议集中在三个法律问题上:一是技术出资是否完成法定程序;二是洛阳建投能否以技术出资未完成为由对抗自身现金出资义务;三是《洛阳硅光子项目合作协议》是否继续履行。
另外,《公司法》第66条规定,增减注册资本属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珠海科新以技术出资中的等额价值代替其2520万元的现金出资是否属“增减资”范畴尚存争议。
2024年7月,洛阳建投对科新网通向洛阳高新区法院申请破产,但由于珠海科新已将相关技术注入科新网通名下,而珠海科新与洛阳建投存在注资争议,所以破产案件一直没有进展。
目前,袁晓君不服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的案件判决结果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芯联芯在等待行政诉讼的结果,并准备对驳回其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裁定向最高院申请启动再审程序。截至2025年3月18日,抗诉和启动再审程序均没有进一步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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