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晟事美安披露申请全国股转公司挂牌的第三轮问询回复

来源:同壁财经

2024-12-11 22:15:56

(原标题:晟事美安披露申请全国股转公司挂牌的第三轮问询回复)

12月11日,晟事美安披露申请全国股转公司挂牌的第三轮问询回复,其中,公司被要求说明公司与实际控制人、员工等签订的补充协议、实际控制人出具承诺等措施能够否彻底排除实际控制人继续向中国人寿行使保险合同项下相关权利的可能性,实际控制人作为投保人获得的保险合同相关权利是否实际上占用了正常程序下公司作为投保人可能获得的权益。

问询中,全国股转公司指出,根据申报文件及前次问询回复:公司委托实际控制人鲍长新为 28 名员工购买保险,金额为 1,200 万元,以激励员工。根据保险合同,实际控制人鲍长新作为投保人拥有保险合同相关多项权利,包括向中国人寿申请借款、解除保险合同、领取个人账户价值等权利。 公司通过与实际控制人签订补充协议以及实际控制人出具承诺的方式对其权利进行限制。对此,全国股转公司要求企业说明公司与实际控制人、员工等签订的补充协议、实际控制人出具承诺等措施能够否彻底排除实际控制人继续向中国人寿行使保险合同项下相关权利的可能性,实际控制人作为投保人获得的保险合同相关权利是否实际上占用了正常程序下公司作为投保人可能获得的权益。

在回复中,晟事美安指出,公司出资为员工购买保险,采用委托鲍长新作为投保人系因为根据中国人 寿保险销售政策,公司无法作为投保人购买此类具有人身险性质的保险,故公司董事会决议委托鲍长新先生作为投保人为员工购买保险。

根据保险合同约定,鲍长新作为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投保人的权利包括 “借款、合同内容变更、投保人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解除合同权”。

2024 年 8 月 24 日,鲍长新(作为投保人)、上海晟事美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委托人)、公司 23 名在职员工(作为受益人/被保险人)签订了《补充 协议(二)》,以此作为防范公司资产、资金被占用的整改、规范手段,并对鲍长新行使保险合同项下的权利进行了限制。

2024 年 9 月 5 日,实际控制人鲍长新、鲍启明出具了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如未来产生任何与上述保险事宜有关的纠纷,包括但不限于因《保险合同》、《员工保险受益协议》、《员工年金险+万能险(鑫裕今生+鑫尊宝)补充协议》、《员工年金险+万能险(鑫裕今生+鑫尊宝)补充协议(二)》等相关协议的签订和履行而产生的任何纠纷,导致公司遭受任何经济损失的,该等经济损失概由承诺人承担,承诺人将无条件就公司因以上纠纷遭受的经济损失向公司全额补偿。”

为了彻底防范因投保人/实际控制人鲍长新违反协议约定而导致公司利益受损的风险,2024 年 9 月 30 日,鲍长新将 1200 万元自有资金作为保证金转入公司账户。同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前述资金转入出具了 《审阅报告》(大信沪贸阅字2024第 00003 号)。2024 年 9 月 30 日,上海晟事美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甲方)与鲍长新 (乙方)签署了《担保协议书》。

综上所述,投保人(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行使上述保险合同权利的可能性; 公司与实际控制人、员工等签订的补充协议、实际控制人出具承诺等措施能够彻底排除实际控制人继续向中国人寿行使保险合同项下相关权利的可能性;实际控制人作为投保人获得的保险合同相关权利实际上未占用正常程序下公司作为投保人可能获得的权益。

同壁财经了解到,公司主要从事手动剃须刀和刮毛刀的研发、设计、生产、销售及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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