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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迎来重磅新规!参与DMA业务不得超过2倍杠杆,程序化私募应当满足七大要求

来源:金融界

作者:大江大河

2024-04-30 20:23:29

(原标题:私募基金迎来重磅新规!参与DMA业务不得超过2倍杠杆,程序化私募应当满足七大要求)

金融界4月30日消息 私募基金迎来重磅新规!

30日晚间,《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正式公布,内容覆盖私募证券基金的募集、投资、运作等各环节。在募集及存续门槛、申赎开放频率及锁定期安排、组合投资、场外衍生品交易、过渡期安排等方面,私募基金行业迎来严监管。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曾经引发量化私募风波的多空收益互换(DMA)业务的规模,《运作指引》明确要求私募证券基金参与DMA业务不得超过2倍杠杆,进一步控制业务杠杆水平。明确私募证券基金参与雪球结构衍生品的合约名义本金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5%,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参与雪球结构衍生品的执行口径拉齐,减少监管套利空间。

基金存续规模

将最低存续规模降低至500万元,明确长期低于500万元规模的基金应当停止申购;二是在触发停止申购后、进入清算程序之前,增加缓冲期“停止申购后连续120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仍低于500万元的,应当进入清算程序”;三是给予一定过渡期,将长期低于500万元的起算时间定为2025年1月1日。

申赎开放频率及份额锁定期

将申赎开放频率放宽为至多每周开放一次,并将6个月锁定期要求放宽至3个月,同时允许私募证券基金通过设置短期赎回费的方式替代强制锁定期安排,把选择权交还市场。此外,对于《运作指引》发布前已备案私募证券基金的申赎及锁定期安排不作强制整改要求。

组合投资

针对市场机构反映组合投资的执行需要考虑投资资产市值变化、明确对于不同类型资产的计算基准、被动超比例后的调整安排等问题,协会对相关条款进行了优化,明确可以按照买入成本与市值孰低法计算投资比例,补充了“同一资产”释义、投资比例被动超限后调整要求等内容,便于行业落地执行。

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资金、管理的所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担任投资顾问的资产管理产品合计持有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可流通股票的30%,中国证监会、中基协另有规定的除外。

场外衍生品交易

针对前期私募证券基金通过DMA进行杠杆交易的情况,《运作指引》明确要求私募证券基金参与DMA业务不得超过2倍杠杆,进一步控制业务杠杆水平。此外,《运作指引》明确私募证券基金参与雪球结构衍生品的合约名义本金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5%,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参与雪球结构衍生品的执行口径拉齐,减少监管套利空间。《运作指引》正式实施后,要求不符合场外衍生品交易条款的私募证券基金不得新增募集、不得展期,但存续已开仓的场外衍生品合约可以继续运作至到期,不受影响。

过渡期安排

具体为:一是对不满足组合投资等条款的存量基金,将过渡期大幅延长至24个月,相关基金在过渡期内可正常开放申赎、正常投资运作;二是对过渡期后仍不符合相关条款的私募证券基金,可继续投资运作至合同到期,仅要求不得新增募集、不得展期,不强制要求调仓或者卖出,影响较小。

此外,对于主要开展程序化交易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应当满足七大要求:

一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就程序化交易制定专门的业务管理和合规风控制度,完善程序化交易指令审核和监控系统;二是用于程序化交易的技术系统应当具备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规定的基本功能,保障持续稳定运行;三是建立并有效执行程序化交易策略的研发、测试、证、合规审查、上线等业务流程;四是建立健全流动性、持股比例集中度、杠杆、交易频率、期现匹配、风格暴露、瞬时大额成交等投资交易的风控制度并有效执行;五是保存历史交易记录,算法或策略的文字说明等投资决策、交易涉及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结束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六是不得以规避报告制度等监管要求为目的分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七是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重大技术故障、重大人为差错等突发性事件,可能引发重大异常波动或者影响证券期货交易正常进行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采取暂停交易、撤销委托等处置措施,并及时向其委托的证券公司或者期货公司报告。


本文源自:金融界

作者:大江大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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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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