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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

17吨黄金、46亿惊天大案!“国企老总”疯狂收购为啥?

来源:中国基金报

2020-11-18 08:08:00

(原标题:17吨黄金、46亿惊天大案!“国企老总”疯狂收购为啥?)

不到一年时间,几名犯罪嫌疑人在借着“国企”的名头,收购了高达17吨黄金,号称要开展“黄金加工”业务。

而实际上,这批黄金只是这起46亿元惊天大案的“初始道具”,更深的产业链黑幕还在后面。

17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检务微信公众平台“闵行检察”披露了案件的详情。

动辄签亿元黄金大单

“国企副总”竟是“工具人”?

据“闵行检察”披露,这起惊天大案开始于2018年,涉及到高达十几吨的黄金,上百吨电解铜。

在2018年,犯罪嫌疑人周某遇到了一笔“大买卖”。

找上门来的是周某的表哥,说要替朋友侯某寻找“国企的资源”,希望借助国企的招牌合作黄金加工成“合金电解铜”的业务。

周某之前曾在北京做生意,认识某国企负责人。经过接洽,这名负责人虽然觉得这项业务可以赚到钱,但是因为与侯某并不相熟,所以希望周某具体负责这块业务。

于是,在2019年2月,周某摇身一变,成为了该公司的副总经理,专门负责黄金“加工”成“合金电解铜”的业务。

之后,公司动辄要和合作方签订高达几千万甚至上亿的合同,但是作为副总的周某,似乎并不用太过“操心”:因为购买黄金的钱是侯某背后的团队来解决,侯某找好上下游合作方后,周某只需要把公司公章交到侯某团伙的公司签单即可。

面对巨额订单,自己可以当“甩手掌柜”,周某本人不是没有过怀疑。但看到上下游公司和侯某等人都没有提出过疑问,为了避免把问题摆到明面“弄黄”业务,周某自己选择掩耳盗铃的做法——“自己只要把纸面凭证做齐全应该就可以了。”

狂购十几吨黄金背后

藏着一条惊天产业链!

对于周某的“代言”,组织上下游企业签约运作的侯某自然会给出“报酬”:他承诺开完发票后,将给周某23万元好处费。

周某最终接受了这个业务模式,开启了“狂购”黄金之路。

检察机关披露,在侯某及背后团伙的组织介绍下,周某利用该公司国企的身份,先后向上游企业购买黄金近15吨(价税合计42亿余元)及电解铜约133吨。

而在这番“买买买”背后,是一条完整的产业链:

首先,周某等人采用票货分离的方式取得了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黄金只是幌子,实际上会被提前转卖或回收。

之后,再通过虚构委托加工合同、出入库单的方式,制造出黄金和电解铜经“加工”成为“合金电解铜”的假象。

最后,为下游十余家企业开出品名为“合金电解铜”的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经统计价税合计达42亿余元,仅税额就高达5亿余元。而双方其实并无真实业务和交易,也就是说,这些发票都是虚开的。

这还不算完,这些发票还会在市场上被继续“洗票”。

具体来说,下游企业拿到这些被虚开的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会进行再次“洗票”,被虚开为品名“电解铜”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会被更下游的几十家企业购买、认证。

不到一年时间

涉嫌虚开46亿巨额发票

周某的副总之旅只持续了四个月,到了2019年6月,他已经经手了数十亿元合同,因为担心出事,选择了辞职回老家。

但是这个产业链还在继续运转。

到了2019年12月,经黄某介绍,身为公司法律顾问的谢某,延续了周某时期的操作手段,继续以公司名义采购了近2吨黄金,虚开增值税发票的价税合计4亿余元。

也就是说,在不到一年时间内,这家公司涉嫌累计虚开发票46亿元。

如此大的金额,最终会体现为税务异常数据,成为监管部门关注的重点。

2020年6月,闵行区经侦支队结合税务异常数据和楼宇排查后发现,2019年2月至2020年1月间,位于该区的某国企公司主营业务由粮食购销新增为销售“电解铜”、“合金电解铜”等金属产品,累计销售金额40亿余元,而且购销、委托加工业务均在外地,真实性无法核实,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嫌疑。

闵行公安分局对该公司立案侦查,由此案发。

近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周某、谢某、黄某等3名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

检察机关提醒,合法经营是每个企业的基本准则。在经营活动过程中,为达到套现或少缴税等目的,在无真实业务、交易情况虚开发票、介绍他人虚开发票等均属于违法犯罪行为。法律将严惩侵蚀国家税收的“硕鼠”,经营者也应杜绝侥幸心理,诚信经营。

这批黄金值多少钱?

在本案中,周某等三人陆续购买的这17吨黄金,大概值多少钱?

复盘K线可以发现,伦敦金(人民币/克)在2019年的最低点出现在当年4月,为273.68元/克,之后价格一路上扬。

假设以270元人民币/克的平均价来粗略计算,这17吨黄金当时的市场价值,可以达到45.9亿元人民币。

如果这17吨黄金一直持有,按2020年8月的最高点464.81元/克计算,其价值将达到79.02亿元人民币。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最高可处无期徒刑

刑法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制:

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零八条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文章来源:中国基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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