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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

监管征求意见:车险、1年期以上信用险和保证险产品由审批改为备案

来源:上海证券报

2019-10-24 10:05:00

(原标题:监管征求意见:车险、1年期以上信用险和保证险产品由审批改为备案)

上海证券报今日获悉,本周,银保监会财险部向业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不断加强和改进产品监管,突出监管重点,统筹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提升财险行业产品质量,研究决定改革现有财险公司产品监管方式。

核心内容有两点:改进产品管理方式,完善产品监管机制;明确产品备案流程,规范公司产品报备。

其中,最引起业内关注的有以下几点:

一是,调整产品审批备案范围。比如车险、1年期以上信用险和保证险产品由审批改为备案。据业内人士分析,之所以拟如此调整,是因为在监管实践中,对上述险种审批的这一管理方式存在标准化产品重复审批、效率不高,以风险确定产品监管重点的导向不突出等问题。

因此,从进一步提高产品监管效率,强化产品监管有效性角度出发,对产品审批备案范围进行调整,将车险、1年期以上信用险和保证险产品由审批改为备案,原属于备案类的产品仍采用备案管理。同时,银保监会将坚持放管结合、并重的原则,对备案产品持续强化监管。

二是,实施产品分类监管和属地监管。车险、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型农业险、融资性信用险和保证险产品(下称三类产品)由银保监会负责备案并监管;其他产品均由相关银保监局负责备案并监管;银保监会将根据市场情况变化和产品监管需要,适时调整由银保监局负责备案并监管的产品范围。

三是,进一步明确产品监管职责。银保监会负责研究制订产品监管政策、制度规则、工作规划,组织实施全国性的产品非现场检查,以及三类产品的备案和监管等。银保监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执行产品监管规定,以及三类产品以外其他产品的备案和监管等。

四是,产品申报主体。财险公司总公司为产品备案申报主体,银保监会和银保监局不受理分支机构直接申报的产品。除三类产品以外,经营范围超过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产品,由财险公司总公司向营业场所所在地银保监局备案;仅在某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产品,由财险公司总公司向产品使用地银保监局备案。

五是,产品报送方式。所有产品备案材料均以电子化方式报送。

六是,产品备案报送材料。财险公司报送产品备案材料一般应当包括:报备文件、备案表、保险条款费率文本、精算报告以及可行性报告等。此外,车险、农业险和涉农险产品、融资性信用险和保证险等险种产品备案时还应分别提供开业文件、风控措施等其它材料。

业内人士指出,这一文件目前正开始征求意见,不排除在征求意见后进行适当的修改。如未来该文件能出炉,则意味着财险产品供给端进一步放开,准入门槛进一步降低,市场化进一步提速。但与此同时,更强调了财险公司产品管理的主体责任,对财险公司的产品管理管控能力和风控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与此同时,监管把更多的权限下放至地方监管部门,一方面有利于提高监管效率,另一方面也对地方银保监局的产品监管能力提出了挑战,需要不断提高产品监管专业化能力和水平。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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