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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化流程、降低领取税率、取个好名字…税延养老首年试点效果不佳 业界开九大处方

来源:券商中国

2019-04-25 13:18:00

(原标题:简化流程、降低领取税率、取个好名字…税延养老首年试点效果不佳 业界开九大处方)

“公司积极开展,但是目前没有太多亮点”、“政策初衷很好,不过配套的还没完全到位”、“政策是好政策,是国家通过税收杠杆撬动养老储备的一个好产品,可能就是需要我们慢慢地去让客户来接触这样的好产品”……

距离面向个人的税收递延养老保险推出,已近一年,但推广并未取得明显效果。券商中国记者近日从第一批、第二批获得业务资质的险企处,听到了上述的反馈。

去年5月1日开始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苏州工业园区三地试点的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业务,不仅是保险业创新的范畴,更是中国用税收工具探索养老第三支柱的起步。今年5月1日以后,基金等更多金融业态产品将有望参与进来,一样享受税延政策。

券商中国记者深入税延养老险业务一线展开调研,广泛采访保险业界、基金业界以及学界人士,其中不乏富有建设性的政策建议。期待通过九大建议的全面梳理和呈现,助力税延养老险这一利民政策,在未来实现全面推广。

一、抵税流程复杂,建议纳入个税APP扣除项

谈到税延养老险业务,影响因素最直接的就是业务流程,特别是抵税流程相对复杂,相关方对简化流程存在一定诉求。

根据目前规定,个人自行购买税延养老险方式下,购买税延养老险后,需登陆中保信平台下载《税延养老扣除凭证》,并向企业雇主HR提供凭证,企业代扣除后,实现在个税前扣除,操作流程稍显复杂、耗时长。

“起初觉得特别繁琐复杂,运行了一段时间,给客户有专门指导,熟悉了之后相对好一些。”一位险企税延业务负责人说,仍然觉得流程有改善空间,特别是对相关职工单位来说,增加了HR部门的工作量。

因此,保险业界建议,在个人自行购买方式下,取消个人向扣缴单位提供税延养老扣除凭证环节,简化抵税操作流程。中国社保学会理事、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副院长孙洁今年两会期间曾建言,加强中保信系统与税务部门的信息衔接,设定自动认证,取消个人账户激活、取消个人税延凭证的出具,即客户投保成功后自动默认并进行抵扣,简化当前流程。

还有一个建议是,将税收递延业务列入“个人所得税”APP的专项附加扣除填报项目中,与其他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一起实现税前扣除。目前,个税APP的专项附加扣除项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六项内容。

此前基金业协会副会长钟蓉萨也提到了这一点,她认为,如果税延业务可以进入个税APP的话,将成为最好的投资者教育,会比保险公司、基金公司前期做的工作更有效,也会让三支柱养老增长也一定快于二支柱养老。

二、建议加大养老金领取时的税收优惠力度

“我们是去年7月份开始推,当时个税新政策都已经出台了,起征点提到5000(元),2019年个税又增加了附加扣除项目,这样一来,我们的目标客户群不断在缩减。”一位险企中层人士提到税延养老难推广时表示。

目前税延养老业务的税收相关规定为:在产品购买阶段,在工资的6%或每月1000元较低者内税前扣除;持有阶段的投资收益,暂不征税;领取阶段,总量扣除25%(不征税),其余的75%按10%的税率征税,也就是领取时7.5%的税率。

“税率是客户很关注的一个因素。”上述险企人士介绍,业务的目标人群是个税税率处于10%一档的人群,即大致为月收入1万左右的人,而目前规定的领取时税率7.5%,对目标人群来说大致只相当于其节税2.5%,对方认为节税的影响不大,吸引力有限。而认为7.5%的领取税率有吸引力的人群,可能个税税率处在20%,月工资基本在2万以上的,这些人按说应该成为目标人群,但是仍然难以推广,一是高收入的这个群体人数较为有限,二是其认为抵税额度(每月1000元)太低。

“我们还是希望能够让更多的普通人群参与进来,因为橄榄型社会中,中间的这一段的中等收入的人群的养老,是我们希望通过税延业务帮助解决的。”该人士表示,尽管险企都希望领取的税率越低越好,但初步测算后认为,将领取时的税率降到3%是比较合适的。

除了降税率外,泰康保险集团与毕马威中国联合最近发布的《2019年中国大健康产业财税热点报告》还建议“免特殊、抵支出”。

所谓免特殊,即建议在特殊情形下领取商业养老金可免税,对个人身故、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全残或罹患重大疾病的,在一次性领取商业养老金时,免缴个税。

抵支出,是建议专用用途支出可在个人领取商业养老金时抵税;对于退休后个人仍然取得应税收入的,可实现与刺激养老服务需求的联动效应,例如若用于支付给合规的养老机构或者购买相关养老服务时可以在个税前扣除。

三、希望扩大适用产品范围及地区范围

根据五部委去年联合发布的22号文,税延养老险一年试点结束后,会有序扩大参与的金融机构和产品范围,将公募基金等产品纳入个人商业养老账户投资范围。

因此在扩大产品范围方面,各方的共识是,基金产品将会纳入税收递延的范畴。而据券商中国记者了解,保险业则期待对更多养老性质的保险产品给予税延政策优惠,包括养老型年金,以及终身型寿险等长期储蓄类的保险产品等。

而一位养老险公司资深人士则表示,理想的状态并非对某类金融产品给予税收政策,而是能够建立个人养老账户,对进入账户的资金给予税收递延优惠政策,资金进入账户后可以投资多种金融理财产品,进行保值增值。

同时,所有受访者都提到“扩面”的诉求,目前仅在三地试点造成这一业务推广有很大局限性。业界希望能逐步扩大试点地区范围,从上海、苏州工业园区、福建(含厦门)三地逐步扩大,最终放宽至全国。

一家尚未在上海开设分支的险企负责人表示,目前看税延养老险业务的保费重点来源是上海,另外两地的保费量都比较小,这对其开展业务来说不够有利。

此前税优健康险业务试点期满后,即在全国范围全面铺开,但是税延养老业务是否会延续这一作法,受访人士表示目前还未了解到监管态度。

四、建议以绝对额方式提高抵税额

目前规定下有两种抵税计算方式,一是每月1000元或一年1.2万,二是按工资的6%,两种方式按“孰低原则”抵税。

包括中国社会保险学会会长胡晓义以及基金业协会副会长钟蓉萨等在内的多方人士,都主张用绝对额来进行抵扣,而删去比例法。现行情况下,每年都要根据上年收入计算延税部分金额,再跟1000元/月或1.2万/年去比较孰高孰低,过程较为复杂。

同时,各方还期待上调延税的额度,并允许未来按照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等逐渐调整抵扣限额。

据记者采访获悉,在实务中,购买税延养老保险的人多是依据抵税额度来投入资金,多投入的钱在当下没有税收优惠,而且在经历积累期后领取时还要交税,因此大家没有动力多投入资金。这也是限制这部分养老业务体量的一个因素。

五、尽快明确投资业务相关规定

由于即将迎来基金产品的加入,险企也关注两类不同业态产品的不同。其中的一个关注点是,两类产品的投资要求是否一致。另外,尽管投资在税延养老业务中处于相对后端的位置,但仍亟待确定相关规则。

目前,税延养老险产品的投资范围依据的是银保监会出台的《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要求资金运用范围、比例限制、投资能力、投资管理等方面,与保险资金运用的规定一致,并从业务条件、大类资产配置、运作规范、风险管理和监督管理等方面,对税延养老险的资金运用提出了专门要求。

养老目标基金则依据证监会去年2月发布的《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

中国社会保险学会会长胡晓义认为,对于整个制度设计而言,投资方面需要完善的是机构资质的准入条件和程序,对投资范围的规则制定、个人投资的选择权实现以及投资者教育等。同时,产品设计方面,机构要考虑如何适合不同偏好的群体,监管者则要把监管规则制定清晰。

六、建议扩大适用对象范围

中国社会保险学会会长胡晓义日前在“北大赛瑟(CCISSR)论坛2019(第十六届)”上,提出“第三支柱体系适用对象范围”的问题,他认为目前税延养老制度覆盖的群体“既宽也窄”。

所谓宽,是制度设计者在尽量扩大对象范围,考虑的不仅有职工,而且考虑到非职工的稳定收入者——个体工商户、非工薪收入者等。但范围相对还是比较窄的,因为规定必须是纳税人,排除了非纳税群体。

他认为,虽然考虑到要给个人税收优惠,在纳税群体这个范围内更容易操作,但要做一个稳定的制度安排,这样的范围还窄,应该顾及到税收征管现状、现有能力,但又不能受限于它。

“总体而言要坚持一个更宽的基调,应该是不分城乡、不分职业、覆盖有收入的群体,这样才能更适宜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需求。”他提出的一个建议是,考虑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作为一个前置条件,以此来避免有些人规避社会互济义务,一味选择自我储蓄的偏颇趋向。

七、税收优惠激励模式还需研究

按照目前规定,税延养老业务的税收激励采取的是EET模式,即供还期(投入期)限额内不征税,投资收益计入个人账户不征税,领取的时候单独计算征税——总量扣除25%(不征税),其余的75%按10%的税率征税。

胡晓义认为,目前的这一模式存在一定问题。

第一,为什么领取的时候对应的养老金单独征税,不跟其他收入综合计算收税?如果未来领取时,按月领取的第三支柱养老金和其他收入之和,尚达不到纳税最低标准,为何还要对这部分领取征税?讲不清楚。

第二,从去年开始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调到5000元,如果个人收入低于5000元,拿出1000元供还税延养老了,个人收入尚不必纳税,为什么领取的时候要对这部分养老钱单独纳税?没有道理。

“是不是可以采取TEE的办法,供还的时候只要超过起征点,该怎么纳税就怎么纳税,但是后面免税,或者采取EEE的方法,干脆全都免了,EET、TEE和EEE能不能并行?”胡晓义称,严密设计的工作还有很多,而且背景在变化,这些都很值得研究。

八、延迟领取、提前支取等需更明确

同时,胡晓义提出,若这一业务推广并积累一定时期后,会有一些潜在的个人权益实现方面的问题,也需要纳入考量。

比如,对于愿意延迟领取的,有没有相关鼓励政策以及新的投资安排?如果提前支取,有什么条件和具体的规则?

再如,供还者身故后,其账户资金直接给继承人继承还是更鼓励进入到继承人的同类账户?需要相关引导性的政策。

同时还存在与第二支柱的衔接问题。第二支柱职业养老金属于纯个人账户性质,第三支柱也是个人账户,这两个账户之间能不能关联、能不能互相转等问题。

九、税延养老需要一个好名字

为了推广和壮大第三支柱,胡晓义认为,应该为养老第三支柱制度起一个好名字。

目前,22号文第一次在官方文件中使用了养老保险第三支柱的说法,显示养老层次更多了。不过他认为,“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名字太长,而且有一定局限。同时,也不好叫“第三支柱”,因为过于抽象,不知道代表什么。

他表示,应该清晰表达内容,他认可“中国个人养老金制度(CHINA INDIVIDUAL PENSION,简写CIP)”的叫法,认为这一名称把储备、投资也都包含了进来,比曾经有过的“中国个人养老账户计划”“中国个人养老储备计划”或者 “养老储备投资计划”等更简短,同时容易被大家所理解和接受,利于制度推广。

试点期满后,怎么走?

2018年4月,财政部、税务总局、人社部、银保监会、证监会等五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

“22号文”并非只涉及税延养老保险,而是具有一定延展性规定:试点结束后,根据试点情况,结合养老保险第三支柱制度建设的有关情况,有序扩大参与的金融机构和产品范围,将公募基金等产品纳入个人商业养老账户投资范围,相应将中登公司平台作为信息平台,与中保信平台同步运行。第三支柱制度和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建成以后,中登公司平台、中保信平台与第三支柱制度和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对接,实现养老保险第三支柱宏观监管。

(文章来源:券商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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