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证券之星综合
2019-04-01 20:3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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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盾君日前获取的一份刑事判决书显示,先后担任过建设银行大连市分行行长、黑龙江省分行行长、山东省分行行长的薛某因受贿罪获刑,涉及受贿财物价值4300万人民币,币种包括人民币、港元、美元以及英镑。
2002年至2017年间,薛某先后利用担任中国建设银行大连市分行行长、黑龙江省分行行长、山东省分行行长的职务便利,为某1公司、某4公司、某6公司等单位在获取贷款、贸易融资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收受上述单位负责人给予的人民币176.06万元、1140万港元、135万美元、4万英镑以及价值人民币2269.1516万元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320.5081万元。
一是2002年至2005年间,薛某接受某1公司法定代表人费某的请托,利用担任中国建设银行大连市分行行长的职务便利,为该公司在建设银行的贷款事项提供帮助,收受费某给予的4万英镑,折合人民币55.3278万元。
二是2003年至2005年间,薛某接受某2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某的请托,利用担任建设银行大连市分行行长的职务便利,为该公司在建设银行的贷款事项提供帮助,收受董某给予的位于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如意街x号天兴置业广场x区x号楼x-x-x号的房屋一套,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2万元。
三是2007年至2010年间,薛某接受时任某3公司总裁刘某1的请托,利用担任建设银行黑龙江省分行行长的职务便利,为某3公司控股的某10公司贷款事项提供帮助,收受刘某1给予的雅典牌手表一块、劳力士牌手表两块、积家牌手表一块、宝马530Li轿车一辆及以投资收益为名的人民币176.06万元,以上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05.02万元。
四是2009年至2011年间,薛某接受某4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2的请托,利用担任建设银行黑龙江省分行行长的职务便利,为该公司在建设银行的贷款事项提供帮助,收受赵某2给予的1140万港元,折合人民币932.958万元。
五是2009年至2011年间,薛某接受某集团实际控制人明某的请托,利用担任建设银行黑龙江省分行行长的职务便利,为该集团及其下属某5公司在贷款事项上提供帮助,收受明某给予的位于北京市东直门内大街x号院x号楼x层x号的房屋一套、代为支付的国外医疗体检费用、百达翡丽牌手表及130万美元,以上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577.1701万元。
六是2011年至2015年间,薛某直接或通过其兄薛某1接受某6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某的请托,利用担任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行长的职务便利,为某6公司所属公司某7公司、某8公司在贷款、贸易融资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薛某1收受苏某给予的画作两幅、奥迪A8轿车一辆及5万美元,以上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24.0057万元。
七是2014年至2017年间,薛某接受某9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某的请托,利用担任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行长的职务便利,为山东省分行营业部采购该公司开发的商务办公楼作为支行营业网点的事项提供帮助,收受于某给予的位于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x号祥泰广场x号商业楼x号的房屋一套,价值人民币74.0265万元。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薛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根据薛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受贿罪判处薛某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万元,查封、扣押在案的房屋、车辆等物品,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同时扣押、冻结在案的钱款中人民币916.48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余钱款并入薛某的罚金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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